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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教師待遇施行細則疏漏 恐衝擊私校教師權益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去年5月22日,立法院完成「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全文共有26條,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終於有了法源依據,當時各界還曾以「遲來的正義」形容教師待遇的法制化。

2月18日,教育部公布「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惟相關條文對私校教師之保障明顯不足,不僅有違「教師待遇條例」保障公、私立學校教師薪資待遇之立法意旨,甚至給了惡質私校經營者繼續苛扣教師薪資的空間。

檢視「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全文,竟然未規定任何保障私校教師薪資之條文,可以預見,依據這樣的施行細則,勞動條件極不穩定的私校教師未來處境益形雪上加霜。

針對相關條文如何確保私校教師權益,全教總曾經多次對教育部提出建議,遺憾未能納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有鑑於教育部版施行細則對私校教師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全教總再次提出建議如下:

一、    私校教師本薪(年功薪)及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之月支數額,均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

「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明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惟實務上仍有私校無視前揭規定,恣意刪減教師加給,立法院乃於104年5月22日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之附帶決議如下:

(一)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

(二)教師之薪給應包含本薪及加給,並須按月支付,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全教總建議教育部應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訂,私立學校教師本薪(年功薪)及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加給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

二、    教師成績優良之標準不應由各校自行決定,須由各校校務會議通過或與教師工會協商訂定:

部版「施行細則」第九條明訂,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由各校自行訂定,殊不知,公校教師的考核有法律依據,但私校教師及大專以上教師則無,一旦授權各校自行訂定,勢必成為惡質私校經營者生殺予奪、整肅以己的工具。

全教總建議部版「施行細則」第九條應修正如下:成績優良之標準由各校校務會議通過或與教師工會協商訂定。

三、私立學校不得以校務會議、學校各項會議或董事會之決議變更支給數額,仍須與教師協議。私立學校未與教師協議逕予變更支給數額,無效。

為避免私校逕行變更教師支給數額,教育部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暨上開立法院附帶決議於「施行細則」中明訂,然而,檢視教育部公布之「施行細則」條文,竟然隻字未提,甚至連跟教師或工會協商之文字亦無,顯見教育部對私校教師之權益完全棄守。

全教總建議於「施行細則」中增訂以下文字:

私立學校未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

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之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私立學校不得以校務會議、學校各項會議或董事會之決議變更支給數額,仍須與教師協議。私立學校未與教師協議逕予變更支給數額,無效。

四、為保障私校教師權益,本會建議新增條文:明訂獎金計算應包含各項加給、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審定程序及校方違法之改善期限。

    公校教師的考績及年終獎金均有發給之法律依據,但私校教師及大專以上教師則無,故教師表現優良與否完全憑乎校方或董事會自由心證,無公平可遵循之標準可言,如甲校董事長在年終尾牙時宣布每位教職員工年終獎金皆有1.5個月,但A師連續2年皆領不滿1個月的年終獎金,甚至某一年僅有2000元的紅包。

「施行細則」公布之後,私校更加肆無忌憚,動輒以少子化、經營不善、虧損等藉口,要求教師共體時艱,拒發教師之各項獎金及年終獎金,亦無公正委員會或外部機關加以監督。

為保障私校教師權益,全教總建議新增條文:明訂獎金計算應包含各項加給、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審定程序及校方違法之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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