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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移盟:內閣倒數32天,勿草率強修《國籍法》

文 /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

國民黨籍召委黃昭順委員於4月18日內政委員會,進行《國籍法》修正草案之審查。「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以下簡稱「移盟」)於9點在立法院外舉辦記者會,除了說明民間團體的立場,並請個案現身說明,提出內政部《國籍法》修法版本的荒謬性,並反對內政部在看守內閣剩下最後倒數32天時,未與移民團體協商,欲強行通過爭議法案。

2012年九月,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推出《國籍法》民間版本,進行立法遊說,希望使婚姻移民歸化條件放寬,並修改制度上不合理之處,解決移民在歸化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包括容易成為無國籍人的困境。然而過去三年內政部態度強硬,提出的修法版本,看似更照顧新移民,實則在歸化相關規定上將新移民當成嫌疑犯,不斷進行檢查與排除。

記者會現場個案小紅現身說法,說出因為現行《國籍法》所造成無國籍的困境。小紅結婚來台13年,與丈夫感情恩愛,五年前放棄母國國籍,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但經過一年多,就不幸被撤銷臺灣身分證,原因為協助小紅代辦結婚文件的仲介,被檢察官起訴,仲介幫他人辦理假結婚(偽造文書),小紅以證人出庭,案件還未判決。後來丈夫與公公生病,小紅必須南投與台南兩邊跑,照顧病人與兼顧工作,讓她心力交瘁。未料丈夫往生後,南投戶政承辦人誤以為小紅為被告,而撤銷其國籍,發信通知小紅,但當時她在台南,並不知道有30天申訴期,最後被撤銷身分證,現在成為無國籍人士,變成人球,一無所有。現今小紅恢復原國籍困難重重,申請居留期限也只有三個月,每三個月都要到移民署去延期居留證,這樣的生活壓力讓她崩潰。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南部社工龍煒璿表示,《國籍法》規定品行端正是申請歸化的要件。但是此抽象用語,其實給予行政單位極大的裁量空間,雖然內政部對於「品行端正」有認定原則,實際上是罔顧底層移民處境的管控手段,移盟主張應該刪去《國籍法》第三條品行不端的條文,以免造成更多制度的犧牲者。又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印尼姊妹黃麗莎談到,《國籍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取得身份證後要等十年才可以有參選權,同樣是台灣公民卻有此差別待遇,非常不公平,新移民要能夠了解台灣社會與政治,並不是用十年來決定,重要的是有沒有機會讓新移民了解與參與。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邱雅青認為,在《國籍法》第四條,新增喪偶未再婚的外籍配偶必須奉養公婆的規定。但卻沒有清楚定義何為「撫養」,一旦有姊妹被婆家刁難,可能就失去特殊歸化的權利,或因財產分配及繼承糾紛,被夫家的親族趕出家門。甚至有案例是配偶父母早已亡故,根本無從發生「撫養其配偶之父母」的可能。《國籍法》這樣修,意味著台灣政府認為,底層移民提供低階、廉價的勞動力還不夠;如果沒有為台灣生兒育女,也得綁在家庭中做一輩子的看護工。為保障受暴的外籍配偶能在台穩定生活,應於特殊歸化條文中放寬歸化要件,彰顯本條文保障特殊境遇之弱勢移民者之法意。

另《國籍法》第十九條規定,歸化後,五年內發現有不符合「品行端正,且無警察刑事記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要件者,拿到的中華民國國籍就會被撤銷。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的程序已嚴格審查,卻仍有五年之內都可以撤銷之規範,從歸化前,直到歸化後五年內,國家能合法地以剝奪公民權作為威脅及懲罰手段,監控女性身體,有違性別平等原則,因此建議縮短為兩年。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中心主任汪英達認為,《國籍法》第九條行政院版修正案,更改為一年內需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雖然放寬為一年內提出證明,但如果不能提出,則連定居的權利都被剝奪。而國籍法並不強制規定,取得外國國籍的我國國民,自動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卻要求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的外國人(即所謂「歸化」者)必須放棄原國籍,實為缺乏互惠與平等精神之規定。台灣如果一邊期待被國際社會接納,一邊卻對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外國人,設定如此嚴苛且不平等互惠之規定,如何廣納各國人才、如何讓外國政府接受與尊重?

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肖小翠談到,台灣致力於推行《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規,所以兒少的保障不應有已婚、未婚的差別。移盟主張將《國籍法》第七條未婚之規定刪除,使未成年子女無論已婚、未婚,均有權利申請隨同歸化,這才符合人道與促進家庭團聚的人權價值。另《國籍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歸化者喪失國籍後不得申請回復國籍,但已歸化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不應有次等公民之分,顯然違反憲法,應該予以刪除。

婦女救援基金會政策組長張凱強表示,台灣一向自詡人權立國,亦積極簽署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國際人權規範,也因此,與數十萬移民基本人權攸關的國籍法規,自應符合相關國際公約要求。但《國籍法》施行十多年來,由於規範太過嚴苛,已侵害無數新移民及其家庭的權益,嚴重違反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規範,2013年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時,國際審查委員已關切到我國國籍政策導致許多婚姻移民在其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方面的困境;而2014年CEDAW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時,審查委員更明確建議修正《國籍法》,尤其是外籍配偶取得歸化後,不會因為犯罪而被撤銷國籍。然而內政部對這些要求視若無睹,過去所提出的《國籍法》修正草案,仍是以極為苛刻之標準,監控、審查移民申請歸化、取得國籍之條件,不僅罔顧人權,亦嚴重違反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規範。

綜上,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夏曉鵑教授指出,內政部所提的《國籍法》修法版本明顯違背許多國際人權公約,內政部並非不清楚其問題,卻仍執意要強渡關山,如果通過,未來將造成更多的無國籍人士和所謂的「非法居留」人士,因為這些條文不僅使得移民取得國籍的關卡重重,更隨時可能因為細故而被撤銷國籍。此外,夏曉鵑教授特別提醒馬英九總統及其看守內閣要瞭解「上台容易,下台難」的道理,自認重視歷史定位的馬總統應注意下台留給歷史的背影。馬總統在2007年仍是總統候選人時便承諾取消歸化國籍的財力證明規定,雖然馬總統上任後已放寬財力證明,但在母法《國籍法》的相關條文仍未修正,並未完全實現競選承諾,馬總統即將結束總統任期,在此期間至少應做到的是,立即阻止內政部在移民人權團體強力反對下偷渡內政部版的《國籍法》修正條文。

移民為台灣社會重要族群,台灣目前移民人數已超過50萬(含中國大陸籍配偶),加上其家庭成員,估計約為一百五十萬人,未來勢必有更多移民加入台灣的社會,政府應提供移民友善安全的環境,修改其不公平的法律與制度。因此,移盟團體再次呼籲:

一、反對內政部提出的《國籍法》修法版本,請各立委接受移盟提出的《國籍法》民間版修法版本。
二、呼籲朝野立委應傾聽民意,不應支持內政部《國籍法》修法版本。

【主辦單位】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依筆劃排序):大武山文教基金會、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台灣外勞行動、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屏東縣海口人社區經營協會、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夏潮聯合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高雄市基督教家庭協談協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國際醫療行動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勞動人權協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關愛之家協會、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Migrante International- Taiwan Chapter

移盟顧問(依筆劃排序):王增勇副教授(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夏曉鵑教授兼任所長(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陳宜倩副教授(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曾嬿芬教授(台大社會系)、廖元豪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賴芳玉律師、藍佩嘉教授(台大社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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