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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別再拿實習「做中學」當作節省成本的藉口

圖:公庫報導

文/蘇子軒(高教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召集人)

日前,張淑宜女士針對實習生議題,在聯合報上發表投書,認為「實習生和實習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雇契約,因此不存在雇傭關係」。張女士更認為高教工會主張的「實習生有工作事實就應給薪」是背離實務,因為(一)實習生需要「做中學」;(二)實習生不諳工作、容易出錯;(三)公家單位實習生未經國家考試合格任用,不能給薪;(四)給薪增加預算,雇主將不願讓學生實習。

顯然,張女士對勞動法有不少誤解之處。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法院在實務上早就不以契約類型作為判定雇傭關係的基準,而以「從屬性」進行實質認定,例如工作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是否為了雇主之經濟利益而勞動等。換句話說,就算實習生與雇主沒有簽訂勞雇契約,只要提供勞務的事實存在,雇主就應該遵守勞動法令、給付薪水。

張女士指出實習生是做中學且容易失誤,不應視為一般勞工。然而,試問哪位勞工不是透過學習來熟悉職場環境與工作業務?公司進行教育訓練的目的,不正是協助員工習得工作知識與技能?按照相同邏輯,難道企業也可據此不給付薪資?公家單位的實習生拿不到薪資,更是嚴重的誤解。我們知道,公家機關可以聘僱適用勞基法的臨時人員,並無所謂「未經國家考試合格任用,不能給薪」。

張女士認為企業接納實習生已承擔風險與成本,再給薪水的話,企業將不願讓學生實習。然而,如果聘用實習生真這麼高風險、高成本,為什麼實習愈來愈普遍(具校外實習經驗的應屆畢業生已超過總人數的七成)?

根據我們去年的調查,高達67%的學生是無薪實習。除外,因為許多實習是必修課程、成績掌握在雇主手中,實習生的處境往往比正職差,卻也不敢替自己發聲。不少實習生跟我們反映:工作無異於正職人員,月薪卻低好幾千元、甚至沒有薪水;實習生比較容易被要求臨時加班;學校規定不能輕易轉換實習單位,遇到不肖雇主只能吞忍。換句話說,與「高風險、高成本」恰恰相反,真實情況是實習生太便宜、太好用了。

張女士很擔心給付薪水將使企業不願讓學生實習。但是,我們不妨換個角度思考:為什麼學生非得實習不可?我們已從上述實習生的處境清楚看到,所謂「從做中學」、「提升就業力」的實習,不過是企業節省成本的託辭!說穿了,實習生就是廉價的替代人力,拉低了整體勞動條件。

令人遺憾的是,教育部這十年來投注大量經費補助大專校院開設實習課程,卻從未反省實習造成的勞動濫用、以及薪資被壓低的災難性後果。近來,教育部推出《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聲稱要改善血汗實習生的困境,在我們看來依然是搞錯重點:儘管草案將部分實習生歸類為受勞基法保障的「工作型」,卻開了後門,使為期三個月內的實習仍可能沒有勞動保障。

許多學生都是在寒暑假進行短期實習,草案並無法解決這些實習生被剝削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本的解決之道,是請勞動部針對實習單位進行全面勞檢;也應該逐步減少必修實習課程,別再拿「做中學」當作企業節省成本的藉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