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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亞泥停止恐嚇式造謠,經濟部修正違法礦權展限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

修好礦業法才是正途,尊重原住民與工作權並不衝突

連續兩天,亞洲水泥(以下簡稱亞泥)花蓮廠企業工會花了大錢在聯合、中時、自由、蘋果等媒體以半版廣告,表達對7/1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所核發的亞泥礦業權展限的不滿。文中以亞泥展限全部是依「現行礦業法」及「行政院105年的跨部會會議」來辦理為由,質疑政府忽視員工工作權和拚經濟的決心,要求經濟部提起上訴。對此,地球公民基金會認為亞泥有心,就應該依判決坐下來與當地自救會對談,而非強硬上訴外,還花錢恐嚇政府、全民。我們針對亞洲水泥公司與行政院、經濟部發出以下聲明:

第一、法治國家就應依法行政,亞泥應遵循《原基法》規範。

國家不能選擇性執法,人民也不得選擇性守法,無論企業開發經營,還是個人日常生活,需遵守的從來就不只是個別單一法律,亞泥傳達給工會及社會大眾的說法明顯誤解了法治、更未理解行政法院依法撤銷機關違法行政處分的職責所在。以此次判決為例,法院新聞稿已說明,撤銷亞泥展限處分決定的主要原因是「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雖然亞泥的認知是有依現行《礦業法》辦理,但要進行採礦這樣的開發行為時,除了《礦業法》之外,也必須遵守台灣當下所有的法令。引發太魯閣族人抗爭多年的「新城山礦場」,位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上」,因此必須遵守民國94年就公告實施的《原基法》規定,開發前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亞泥為何對此長年視而不見?如果亞泥真如登報內容所說,向來重視原住民權利,也持續與當地太魯閣族人溝通,為何太魯閣族人要長年抗爭反對亞泥採礦?操弄工作權與原住民族權利的對立,導致部落分裂難道就是亞泥掛在嘴邊的共存共榮嗎?亞泥一直以抹黑造謠的方式,讓員工誤解「要求亞泥合法採礦」的太魯閣族人和公民團體要奪走員工的飯碗,事實上「踐行原基法」和「亞泥員工的工作權」是不衝突的,一個「守法」的企業,是不會煽動自己的企業工會去主張員工需要工作所以企業不用遵守法令的。

第二、行政單位應尊重司法、監察的糾正,礦權展限應遵循《原基法》規範。

此次判決導正了長期以來,行政院和經濟部以「礦權展限僅屬舊權利延長」為由,為企業規避申請展限時應遵守的當下法律環境。實際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36號見解即已指出,「礦業權之展限顯然屬於新權利之賦與」,展限時應按「程序從新」的行政法適用原則,由申請展限時的法律來定義其權利成立的實體構成要件進行審查。然而行政院卻在特定政務委員的主導下,於亞泥展限送件前,僅僅以「召開會議」的方式,就免除了舊礦場申請展限時應遵守《原基法》的義務。

在被亞泥不斷說嘴、緊抓不放作為毋須遵守《原基法》依據的2016年11月7日行政院跨部會會議中,儘管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曾清楚表示礦業權展限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立場,卻被當時主持會議的政委以「原民會自成立以來有哪些事項落實過原基法第21條?」壓下,最後作出「應於新礦業權設定階段或既有礦業權之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踐行(原基法第21條),至礦業權展限階段尚無需踐行」,實質曲解《原基法》的會議決定。此會議決定已在2017年10月13日遭監察院糾正,至今尚未結案,如今再一次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臉,指出《原基法》第21條是在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亞泥新城山礦場過去取得礦業權和礦業用地時,《原基法》尚未制定公布,因此原住民族或部落無從表達意見,但此次展限時自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第三、完成總統承諾礦業改革,礦業法修正刻不容緩。

台灣的司法與監察體系,已不斷具體指出行政機關法規見解與所做出行政處分的錯誤。行政院與經濟部除了不應再浪費公帑與司法資源為個別企業上訴,更必需正視自身違背管轄法定原則,濫權架空原民會,以區區一紙連「行政指導」都稱不上的會議紀錄,扭曲架空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原基法》的違法事實,徹底檢討修正違法的法規見解與政策主張。經濟部這樣完全倒向業者,漠視迴避《礦業法》立法90年來國家社會的變遷、法規制度的改革的態度與法律見解,也體現在礦業法修法的過程中,也正是導致礦業法修法不斷卡關的主要原因。

我們必需提醒行政院,1997年亞泥上一次申請展限時,當時的台灣省政府就曾明確表示,亞泥應依環評法進行環評。然而,中央政府後來卻以一紙函釋,片面認定礦業權的展限只要不擴大用地範圍就不用環評,不惜製造制度破口以免除亞泥的環評義務。國民黨執政時期的錯誤,延續了20多年才在2018年環保署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時得見修正,惟該條文至今還在等待公告施行。更令人遺憾的是,執政團隊以同樣的荒謬邏輯處理這次亞泥展限應適用《原基法》的議題。我們呼籲行政院,應繼續推動未竟全功的《礦業法》修正與環評子法修正,堅定完成礦業改革的立場。

呼籲經濟部,儘速修正違法的見解與立場,尊重《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環境影響評估法》避免開發行為對自然與社會環境產生不可恢復之重大衝擊、《國土計畫法》確保國土安全永續的精神,並據此調整礦業法政院版草案,終止老舊礦場的礦業霸權,更萬萬別再浪費納稅人的金錢與社會資源提起上訴了!

最後,我們強烈呼籲亞泥停止操弄太魯閣族人,工作權和保障原住民族的自然資源權利是不衝突的,太魯閣族人不但有權利要求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也有權利要求亞泥確實尊重部落並在族人自由、事先、充分知情的原則下踐行《原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