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都更

大觀社區已成平地 數名被告抗爭者仍陷訴訟泥沼

文/公庫記者許詩愷

板橋大觀社區雖在8月1日拆除,但自救會近三年累積的抗爭訴訟仍在進行,居民和聲援者共計被告《刑法》妨害公務罪22件、5件傷害和6件毀損罪,另有11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4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其中2017年發生的「林全擋車案」昨(9/17)二審開庭,自救會出面呼籲法庭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並批評檢警利用訴訟箝制社會運動。

大觀自救會於2016年底開始上街,隔年4月10日第一波拆除同意戶時,聲援者和警方爆發了首次衝突,接著抗爭強度日漸上升。除了林全擋車案之外,曾遭警方提告或開罰的個案還包含突襲退輔會總部、朝總統府元旦升旗舞台潑漆、2018年大觀迫遷遊行、多次前往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和蘇貞昌造勢現場抗議,以及今年3月6日行政院前推擠、3月11日第二次突襲退輔會等。

自救會成員唐佐欣強調,大觀社區的迫遷爭議源於過去政府漠視「非正規住居」,長期默許弱勢居民租購房屋,決議收回土地後控告居民侵佔,卻未提供適當的安置、補償方案;而在過去三年間,自救會屢次呼籲相關部會介入協調,陳情往往只得到「依法行政」或「會再向上傳達」等消極回應,手段才會越來越激烈,目前則有林全擋車案、造勢晚會案、行政院衝突案三件仍未定讞。

一審因集會自由判決無罪 但監察官堅持上訴

林全擋車案中共有五名聲援者、一位居民被告。前五人鄭仲皓、林晉暘、陳冠博、蘇承志、吳光庭皆被控「妨害前行政院長林全的通行權利」違反《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他們在庭上承認自己是為了向林全陳情,才會阻擋他的座車行駛;一審法官洪英花則基於大觀迫遷案的爭議性,認定自救會成員是進行「政治性意見表達」,其行為屬言論與集會自由,且難以認定「主觀上有妨害他人之故意」而在去年11月8日宣判無罪。

不過事後檢察官決定上訴,唐佐欣對此回應「希望二審法官能秉持其精神,看見抗爭者們採取激烈手段的因素,以及政府對人民居住權的不作為,再次判決無罪。」她批評,雖然大法官釋字第445號、718號皆宣告《集會遊行法》部份條文違憲,各黨也紛紛提出修法,但社會運動者仍面臨其它法律風險。

唐佐欣說明,由於違反集遊法難以被起訴,近年來檢警開始用定義較寬鬆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妨害公務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毀損罪等法條控告群眾,只要不服從警方驅離,被抬離現場時抵抗,甚至被毆打時自保都有可能犯法。唐佐欣認為,這是政府迴避集遊法,放任警方濫權以限縮社會運動的方式。

「檢警機關浮濫解釋這些法條,被用在抗爭現場打壓抗爭者。」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直言,一審判決是台灣不常見,且值得肯定的案例,正視了示威抗議的背景,並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台權會對檢察官在一審無罪後執意上訴的行為表示抗議。

施逸翔還透露,由於檢警繞過集遊法,靠其他法條箝制示威者的行為越來越常見,台權會近日已趁各機關編寫「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的會議中,要求政府提供集會遊行案件、妨害公務罪控告群眾的數量統計,沒想到司法院、警政署、法務部都無法提出相關資料。

集遊法雖違憲 檢警仍透過刑法訴訟限制示威

而唯一的被告居民黃世進則是在衝突中拉住執法員警黃俊文,遭控《刑法》妨害公務罪,他曾自述「我不是要挑戰公權力,是因為自己的無知,以為警察會攻擊學生,才抱著他的腰。」當天也是他第一次遇到較激烈的抗爭場合。

黃世進因家中經濟不佳選擇認罪,希望從輕量刑,洪英花衡量其犯罪動機、生活狀況後,在10月29日一審判決罰金八千元、緩刑兩年,檢察官也未提起上訴。

黃家人在大觀社區拆除後找到暫居處,昨日是睽違三個月出面。黃世進的妻子林燕玉回憶,當時居民們不清楚安置方案,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動工,只希望能讓林全知道這件事,然後在街上召開記者會,沒想到警察立刻進行排除,一掙扎就犯法。她感嘆「我們人民沒有說話的權利嗎?我們也會緊張啊。」

「我們為什麼來抗爭?這件事情往往被忽略。」自救會成員鄭宇焱(舊名鄭仲皓)指出,曾有政府官員批評他們抗爭是在消耗社會資源,但行政機關用不必要的層級、法律濫訟,把行使集會遊行權的公民定罪,更讓基層員警和抗爭者成為對立關係,政府不願承擔責任的行為才是浪費。

另一名自救會成員謝毅弘從2014年起參與華隆紡織罷工、私校兼任教師勞動權等議題,他強調「抗爭者的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過從國民黨到民進黨時期,政府對待示威的方式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演變成《刑法》訴訟,群眾必須花上更多成本進行法律程序,或在現場遭逮捕後直接移送地檢署,這過程形同事先定罪,檢警已習慣把集會遊行的參與者直接視為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