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社運發電機

【聲明】人權法案被迫登出 下屆政府與國會應積極通過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第九屆立法院會期已進入尾聲,且在2020年大選前,估計當前的政治氛圍,也可能只會處理「反滲透法草案」及加開臨時會處理尚未通過的政府總預算案。換句話說,許多已經在立法院進行許久的人權法案,包括違反憲法與兩公約的「集會遊行法」、來台尋求庇護者與無國籍者急需的「難民法」、以及沒有爭議但不知為何一直過不了的「社會團體法」。對於如此怠惰的結果,尤其這些人權法案也曾經是兩大政黨的政治承諾,台權會對此必須表達嚴厲的譴責,但我們也要同時肯定部份立委與政黨,願意堅持人權價值並在各人權法案立法過程中積極推動。最後,我們也要嚴正的呼籲,在2020大選後,不管總統和立法委員結果如何,都應該積極承擔這些因為屆期不連續而告終的人權法案。

台權會曾在2018年的世界人權日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應在這屆立法院最後一個會期努力人權功課,儘速通過各項人權法案(新聞稿連結)。但令人遺憾的是,當時上述各法案的立法進程,直到立法院即將結束的此時此刻,完全沒有動靜。

以權利保障為基礎之《集會遊行法》修法

不管是國民黨執政還是民進黨執政,《集會遊行法》修正之動議早已提出甚久。2008年時任民進黨黨主席之蔡英文,曾於野草莓運動時公開宣示承諾修正《集會遊行法》,國民黨的馬英九總統也曾於2009年表示:「集遊法修法應盡可能往寬鬆方向修正」;2013年兩公約國家報告與審查結果,都明確指出《集會遊行法》違反公政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權;2014年3月,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二度宣告集遊法之部分規定違憲,該違憲部分相關機關早應於2015年1月1日前修正完畢;2016年民進黨立委提出修正草案後,內政委員會於同年5月12日即審查完竣,但自此沒有進入下一階段。

在集遊法修法一直沒有朝權利保障方向邁進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也持續透過各種方式來限縮人民的集會遊行權,比如內政部近日預告「台北松山機場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等草案,明確劃定幾個機場在內的集會遊行禁制區範圍,又內政部營建署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中規範禁止「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否則就要罰款。高雄臺鐵車站也透過內部規定禁止聲援香港反送中的集會遊行。種種政府機關限制人民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的作為,反映了以權利保障為基礎之《集會遊行法》修法之必要。

難民個案一直來,但難民法一直不過

近日發言「台灣不需要《難民法》」的蔡英文總統,被媒體指出早在2007年時任行政院副院長時,曾表示「《難民法》草案對難民認定要件、程序及審查機制詳實規範,並對申請人在台停留期間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安置、收容等各項基本權利,充分支援與協助,彰顯台灣對人權高度關懷與尊重。」而蔡副院長當時的主張,其實也與台權會當前的主張相差無幾。

《難民法》從2005年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就由內政部提出送至國會審查,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也再度把《難民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列為「優先法案」。但不論是哪一個政黨執政,這個攸關難民個案的人道及人權的法案,至今仍然過不了三讀。2016年民進黨全面執政,並於2016年7月沒有保留任何一條條文,通過委員會,但至今也未再排程或開啟政黨協商,或是進行二三讀。台灣不是沒有難民個案,但立法院一直沒有通過難民法,這些個案就無法獲得蔡英文在2007年所說那些保障機制。

沒有爭議的社會團體法也告終

儘管以內政部為主進行審議的《社會團體法》,在黨團協商中面臨以下三個爭點,包括「社團定義為『以公益為目的』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兒少社團相關的事項: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團體、運用場地的問題、優惠措施」、「社團應公開的資訊為何?」、「妨害公益之虞是否為主管機關調查、廢止登記之要件?」但時任內政部長葉俊榮與立委、民間社團溝通之後,2018年5月8日的黨團協商結論幾乎都採納了公民社會的意見,比如定義公益所指的是非營利、妨害公益也不作為主管機關審查要件、本會所關注的「公開會議紀錄之要求」也被拿掉、相關於兒少的條文也適度地進行修正。但這個已經沒有重大爭議的人權法案,立法院也冷凍不處理,現在必須因為屆期不連續而從零開始,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2020新政府與新國會必須積極處理人權法案

上述三人權法案,各方曾花了非常多的時間與精力力求法案通過,但最後卻因為政府欠缺推動法案的政治意志、政治人物違背政治承諾,導致最後要因為立法院屆期不連續而要重頭來過。台權會不會因此放棄倡議立法,也呼籲2020大選後所產生的政府與立法委員,必須積極推動各項人權法案的通過,尤其是這集遊法、難民法、與社會團體法這三部本來就應該在第九屆立法院通過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