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RCA案一軍更一審宣判 246名受害員工僅24人獲賠償

文/公庫記者許詩愷

RCA工殤案「一軍」更一審今(3/6)在台灣高等法院宣判,但法官認定多數原告「無外顯疾病、或無法證實化學污染和疾病的因果關係」而駁回,結果246人僅24人獲賠,總金額為5470萬,RCA員工關懷協會對判決非常不滿,疾呼將上訴到底。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於1992年關廠,在台營運20年間有上千員工被公司非法排放的化學原料毒害致癌,受害者因而在2005年提起訴訟,並依提告時間分為一軍、二軍,其中再細分為A組「已死亡員工及其家屬」、B組「罹病員工」及C組「尚未發病者」。

一軍529名原告中,已有262人在2018年三審勝訴,獲賠7億餘元,另外246人因「選定人不符效力、無法證實因果關係、無外顯疾病」等緣由被發回高院更審;二軍1115人則在2019年獲賠23億300萬元,本案為台灣史上最大規模的工殤訴訟,同時也創下最高金額紀錄。

基於上述背景,RCA關懷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及律師團原先皆對今日訴訟抱持樂觀態度,而高院在今上午11點宣判時未進一步說明賠償對象及金額,僅說發言人會再說明,導致當事人們誤以為246名應該多數勝訴,回到法院大門外舉起「勝!捍衛工人健康權」布條,豈知約12點20分高院向媒體提供說明文件,律師團才發現「結果根本是大敗。」

「本件判決駁回多數勞工請求、賠償金額過低,完全不足以彌補被害人所受傷害,律師團完全無法接受。」律師林永頌強調,24人中只有6人屬於C組,這6人在2005年提起訴訟的當下雖然較健康,卻在訴訟過程中發病,實質上已可歸類為B組;所以真正被分類為C組「無重大外顯疾病之勞工」的當事人全數被駁回,但C組才是當代工殤案件是否受法律保障、還給受害者公道的重要關鍵。

林永頌解釋,在二軍一審中,台北地方法院已認定被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損包含了「微觀」的細胞、基因、心理機能問題,不只局限於肢體殘缺或器官衰竭等「巨觀」現象,且經由專家認定,RCA非法排放的物質對健康危害極大,縱使人體有自然修補功能,但每位受害者的修補程度不同,在修補前也的確造成了損害,罹癌風險仍遠高於一般人,他無法理解更審法官為何採取較保守的認定標準,再度排除C組當事人。

由於法官在第一時間未透露賠償人數,主張要「聽到完整說明才願意離開」的RCA員工們就地靜坐,結果出爐後,他們只好把勝利布條換成另一幅事先準備好的「憾!罔顧工人健康權」。工殤協會研究員劉念雲痛批高院早已知道判決將引發反彈,不敢面對民眾抗議才故意拖延時間。

RCA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感嘆,專家已在十餘年的訴訟中證實「化學物質是接觸了就會造成危害。」RCA案導致超過兩千人罹癌、兩百多人過世,更有33名受害者在判決出爐前已離世,許多C組成員即使無法在法律上證實自己的損害,卻仍要忍受卵巢癌、紅斑性狼瘡、關節炎等疾病。她說「很多人看不到結果就走了,就算現在取得賠償,這些錢也無法彌補20年來的醫療費和痛苦,誰來還我們公道?」

高院直到12點40分才針對判決結果說明,發言人陶雅琴表示,本案24人的獲賠金額將依個案認定,總額為5470萬元,請再參照後續文件,其中B組8人在三審時的證據不足,目前證實了疾病和RCA公司排放的物質有「因果關係」,A組10人是「亡者的家屬」補足了訴訟選定人程序且有因果關係,至於C組6人則是在訴訟期間發病,也可證實因果關係者。

陶雅琴補充,其餘駁回上訴者皆是程序與證據未完備,且RCA關懷協會和法庭的分類標準不同,和二軍一審相比之下,法官認定本件C組當事人無外顯疾病、身體較健康、無法確認病狀,不符合二軍一審的「微觀損害」,全案仍可上訴。

「在工傷案件中,我們從來不該心存僥倖,而一次一次訴訟讓法庭願意更全面的認可工傷案,則是靠受害者們自己爭取出的成果。」工殤協會研究員賀光卍直言,因為例審法官做出較進步的判決,他原本對更審非常樂觀,即使今天結果不如意,各團體仍會和RCA員工繼續抗爭下去,他也呼籲政府記取教訓,用更嚴格標準取締如RCA工廠一樣,仍在排放四氯乙烯、三氯乙烯等致癌物質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