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教育,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中國醫大教師升等訴願 教評會應尊重外審結果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中國醫大教師升等訴願,校方連敗!
教評會應尊重外審結果、重新評分應予避免

中國醫藥大學為國內知名之醫學大學,聘有大量教學研究水準優異的教師,多年來培養諸多醫藥人才。然而,在處理教師升等審查上,學校長年來缺乏客觀明確的標準,導致諸多爭議。近來在一位基層教師對升等不通過提出訴願,連續兩次獲教育部訴願會認為訴願有理由,確認中國醫校方違規,才揭露與鬆動了長久以來的教師升等沈痾。

一位任職於中國醫藥大學的C教師,在107學年度提出升等為正教授之申請。歷經教評會初審通過,送予6位外審委員審查學術表現。其中,4位評分勾選「前11%~25%」(優)、2位評分勾選「前26%~50%」(良),達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在四等第標準中(前1%~10%;11%~25%;26%~50%;51%~100%)傾向推薦升等;然而,因中國醫當時未明確規定多少位外審委員勾選何等第為通過,升等案送入校教評會後,即由校教評會委員對外審結果進行「綜合性審議」,以投票否決外審結果,決定升等案未通過。

C教師認為教評會恣意推翻外審委員決定,並不合理,所以向教育部訴願會提出訴願。在109年2月,教育部訴願會以中國醫過去升等辦法缺乏明確標準,認可C教師訴願有理由,確定中國醫辦理教師升等違法,要求中國醫「釐明新舊法間之規定,並應就新舊法間有利於訴願人規定部分,予以參酌適用」另為適法決定(教育部訴願會,台教法(三)字第1080119303號)。

但中國醫另為決定時,卻並非按照訴願決定就有利訴願人規定部分參酌適用,反而是要求原6位外審委員「重新評分」,結果因其中一位委員主張「迴避」,中國醫就又以外審委員未達6名評分,決定升等未通過。經C教師委任永信法律事務所林永頌律師及邱瑛琦律師再次提出訴願,經其仗義直言,109年10月底又再獲教育部訴願會認定中國醫違法,要求另為適法決定(教育部訴願會,台教法(三)字第1090146074號)。

教師升等缺乏明確標準、教評會以多數決推翻外審決定:違法!

類似C教師的遭遇,在我國大專院校並非特例。許多尚未升等的基層教師,都得擔憂「學校高層」,在學校行事謹小慎微,避免在「升等黑箱」中觸礁,遭「綜合性判斷」否決升等。而這都與教師在教學研究上的客觀專業表現無關,顯不合理。

我國大法官於民國87年即以釋字第462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確立了大學教師升等的「專業審查」原則,不容許學校或教評會以多數決否決外審委員的決定。

然而,儘管該大法官解釋早於民國87年公佈,拘束各級政府與大專校院。但迄今20餘年,仍經常發生大學教評會以多數決否決外審決定,或者學校制訂升等辦法刻意保留「綜合性審議」的空間,或者透過把「教師評鑑」通過作為升等門檻、但評鑑又任高層恣意決定,使得基層教師莫衷一是,在升等前只能敢怒不敢言。是直到近年來越來越多大學教師勇敢挑戰「升等黑箱」,如同C教師向教育部訴願會多次提出訴願,才使如中國醫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長達20年以上之譜的狀況,獲得揭露!也因C教師的訴願,促使中國醫於108年10月17日及109年6月19日兩次修正教師升等辦法,確立相對明確的標準。

「重新評分」應限於評分已遭撤銷,不該淪為高層介入評分巧門

在C教師的個案中,第一次訴願成功、經教育部訴願會撤銷原決定後,中國醫卻並未依照訴願書意旨,「釐明新舊法間之規定,並應就新舊法間有利於訴願人規定部分,予以參酌適用。」例如基於中國醫原升等辦法漏未規定明確外審及格標準,則應回歸母法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以70分為及格標準,再依該辦法第35條規定三位審查人有兩位給予及格即為通過(此即為舊法有利於訴願人規定部分)。相反地,中國醫是由校教評會決議:「送原6位外審委員,重新勾選通過或不通過」,而又聲稱有外審委員曾為「計畫共同主持人」因此須「迴避」,隨即認定升等不通過。然實際上,按照C教師提起升等時的學校教師升等辦法,「迴避」要件有三項、但並不包含「計劃共同研究人」,而且C教師向學校請求調閱卷宗確認有無外審委員請求迴避的白紙黑字,卻僅只能得到學校口頭轉述,有違常理;無怪乎C教師質疑:從重送外審到所謂迴避,都是學校為了阻擋其升等的惡性操作,毫無道理。

工會觀察到,歷來常可見有學校高層因不認同外審決定,但又礙於大法官462號解釋不能直接由教評會否決,而採取找理由要求外審委員「重新評分」為策略,達到實質影響外審結果的目的。例如,學校面對外審委員評分推薦升等後,突然以教師升等著作「疑似違反學術倫理」為由,在未先認定是否確實存在學術倫理爭議前,竟就直接要求外審委員重新評分(正當程序應是送外審委員先認定是否確實違反學術倫理);而原外審委員往往因感受到學校「暗示」該升等申請人存有爭議,於重新評分時可能自「推薦」改為「不推薦」、或無理由降低評分,儘管是否有學倫爭議根本未曾確定,卻就達到了否決教師升等的結果。中國醫在C教師案例中,不按照訴願決定意旨採取對教師有利的認定,反而是要已完成評分的外審委員重新決定通過與否,即製造了此種爭議可能。

教評會要求外審委員「重新評分」所引發之爭議,其實歷來也曾受救濟機關撤銷指正。教育部於100年出版之《2011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選輯》,其中「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類案例」的第五案,中央申評會即曾認定:「在原訴願決定及原申訴評議決定並未撤銷原外審結果之前提下,再申訴人(學校)即應依此為重新審議之基礎,不得重啟外審程序。」禁止學校藉由「重啟外審」或「重新評分」推翻既有已經做出而有效的外審決定。換言之,「重新評分」應僅限於評分已遭撤銷而有重評必要時始得為之,而絕不該濫用,否則對升等申請人並不公平,也恐成為學校介入評分的巧門!

從個案到通案的改正必要

單就C教師的個案而言,此升等爭議迄今仍未落幕。如同過往許多學校辦理教師升等,固然多次遭救濟機關認定學校違法、予以撤銷,卻常常出現教評會在缺乏法治素養下難以自我糾正錯誤,一而再、再而三重為違法決定,導致教師得持續申訴或訴願,升等始終遭到延宕的不合理狀況。C教師的第二次訴願,雖然再次獲得訴願有理由的決定,但是卻沒有根本禁止「重送外審」,以及容許學校以升等申請時並沒有、涉及溯及既往的「迴避」辦法,導致學校可基於有原外審委員「迴避」而要重新選任委員,製造了C老師要多次受不同裁判評分的不公平狀況,也應改正。這對基層教師不啻是一種折磨,對我國學術正常發展也屬負面因素!

高教工會及台灣私教工會共同呼籲:中國醫應以C教師的升等案為鑑,從個案到通案進行改正。除了全面改革教師升等制度,依大法官釋字462號解釋意旨,設定明確評分標準,尊重外審委員專業判斷外;對於過去尚未終結的案件,也應以對升等申請人有利之法規與解釋辦理,例如C教師案件不應再「重送外審」,而製造出因委員迴避或更換,導致變更評分結果的「兩次評分」不公平情況;相對地,合理處置應是由教評會主動解釋,107學年度教授升等因校內辦法漏未規範外審及格標準,則應依據母法《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以70分為及格標準,再依該辦法第35條規定三位審查人有兩位給予及格(即六位有四位)為通過,將過去已有三分之二以上外審委員評為「11%~25%」(優)之評分個案依此標準辦理,儘速化解爭議。

大學教師升等審查機制健全與否,不但影響個別教師之工作權益,也涉及整體大學治理。若缺乏客觀明確的標準,使基層教師感受到升等通過與否會受到「非關專業表現的因素影響」,甚或有所謂「不明文的升等限額」,此種訊息不論真假,都將影響到學術社群的健康發展,瓦解應當講究專業表現的學術社群,各大學應嚴肅看待,積極改正。

工會也呼籲主管機關教育部應積極進行必要之行政指導,主動改正各校升等黑箱沈痾,還高教工作者合理之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