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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告發《行政院核安會、台電公司涉嫌違反公共危險罪》

29 5 月 @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文/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拆核四促進會

時間:2025年 5月29日10:00-11:00
地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正門

說明:
台電核ㄧ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違反<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審查導則>的構造安全設計規定,但核安會還蓄意,核發核ㄧ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運轉執照給台電公司,涉嫌違反公共危險罪!

此次提告是預防性告訴,因為刑法公共危險的認定是渉嫌者有無「主觀意圖」,今天公民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即先行告知被告「明知」其犯行,法有明文規定耐震強度等級,核一乾貯設施顯有傾倒,輻射外洩,導致公共危險,但被告台電公司置之不顧,且主管機關行政院核安會審查委員惡意縱放,這造成全台皆籠罩在輻射洩漏危害陰影中。本次提告是公開告知涉嫌被告,未來如果發生核子事故,該等人員無一可卸責,皆應面對法律最嚴重之懲罰。

参加者:(歡迎各界有識之士共同參與)

主辦單位: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拆核四促進會

法律依據
第 187-1 條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
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7-2 條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87-3 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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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9 5 月
Time: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