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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精神衛生法修法民間九大訴求,建構多元完整精神健康社區支持體系

文/精神衛生法修法民間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同心圓社區復健中心、社區入家工作者專業促進聯盟、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嘉義市心康復之友協會、臺灣精神康復者社區服務行動聯盟、臺北市康復之友協會、臺灣失序者聯盟、臺灣家連家精神健康教育協會)

2019年7月間犯下臺鐵嘉義站殺警案的鄭姓男子,其實是一位非常需要社區支持體系接住的一位思覺失調症病人,他在犯案前曾到處求助,但卻沒有獲得任何回應與支持,因此鑄下大錯,試想台灣各地如果已經佈建資源與人力皆充足,且知道如何在各種精神危機期積極介入的社區危機處理團隊,或許鄭男就會有完全不同的生命故事。但因為現行《精神衛生法》是一部高度醫療專業導向的法律,法條內容欠缺跨專業團隊的社區支持體系。

實務上中央與地方政府長期以來過於強調醫療而忽略社區生活的重要性,導致要不要送強制住院成為唯一的選項,主要照顧者家屬與病人就在這種非不得已的強制手段過程中擺盪與消耗,直到下一次的危機期來臨。

精神衛生法修法民間聯盟提出九大訴求,第一,建構多元且完整的精神健康社區支持體系,不只是讓疾病被治療,更重要的是在社區自立、自主與融入,享有尊嚴與為社會貢獻的生活;第二,建立社區危機處理機制,讓社區的資源就能面對危機,才不會造成醫療過度負擔或浪費。不論是家人或精神病人都可以聯絡24小時危機處理熱線,讓專業團隊提供主動積極服務,並搭配危機喘息中心,讓病人可以獲得喘息而不是強制性治療,也不是讓警消送醫,才得到醫療的協助,並從此危機中整合社區支持的資源給精神病人及其家庭。

第三,參考家暴法第八條設置家防中心的高度,設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成立單一窗口,成為社區支持網絡建構的中心;第四,做好服務準備銜接,讓服務不間斷,建立病人家庭完整之計畫,並且透過個管將計畫中不同需求與階段,搭配不同系統服務間架接以連貫之,並有賴於正式系統中能有跨部會、局處及單位間轉銜機制之設計;

第五,強制住院改為法官保留是為顧及人權保障,卻為有足夠法院審理時間,延長緊急安置近三倍天數,民間版本緊急安置為七日,加速讓人獲取需要之治療,也減低因法院審理期間造成之人身自由侵害;第六,決策應納入服務使用者,不區分病情是否穩定,不論是現在或曾是病人,其人格權及合法權益都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有不公平之對待;同時各種決定病人及照顧者權益之決策與會議,都應納入代表參與決策機制;

第七,各主管機關義務明確化,分工機能更完善。行政院各部會也能發揮功能,辦理與精神健康與精神疾病相關業務,同時衛福部內的衛政、社政相關單位,也能因應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各司其責,共同辦理社區支持業務;第八,理解多元處境,除病人支持服務,也增列照顧者支持服務,並移除對家屬的不適切裁罰,同時強化政府課責,協助民間辦理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單位,能排除社區鄰避之阻礙;第九,平等尊嚴為核心,全方位保障權益,治療的知情同意,避體媒體汙名及不當報導,同時對病人權益有平等對待及保障。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已排定將於4月20日、21日逐條審查《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的草案版本雖已大幅修正且意識到社區支持的重要性,但卻缺乏許多社區支持的實質內涵,更缺乏許多國家已經發展且成形的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以逐漸取代非不得已的強制住院。

精神衛生法修法民間聯盟集結了許多擁有第一線服務工作的專業者,以及長期致力於人權保障機制的人權與司改團體,更重要的是納入精神病人及照顧者團體的聲音,共同研擬出民間的《精神衛生法》版本,我們悲劇不再發生在精神病人的家庭裡,也不希望社會是用「管控」與「風險」來思考人民心理與精神健康的需求,而是透過此次的修法,去促進人民可以活在一個有品質的社區生活裡,當我們的心理與精神健康受到挑戰時,我們相信我們的社會可以撐住我們,去過一個值得生活的日子。

附件一:
精神衛生法修法民間聯盟提出九大訴求,

(一)社區支持到位,民間不能再等
(二)社區危機處理機制,積極團隊支持喘息
(三)提昇心衛中心,整合社區網絡
(四)服務準備銜接,讓服務不間斷
(五)強制住院治療,七天就該做好
(六)決策納入使用者,權益保障不打折
(七)機關義務明確化,分工機能更完善
(八)理解多元處境,強化政府課責
(九)平等尊嚴為核心,全方位保障權益

(一)社區支持到位,民間不能再等:他/她生病了以及社會中不利人生存的障礙,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並應採取有效及適當之措施,以促進病人充分享有該等權利以及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

(二)社區危機處理機制,積極團隊支持喘息

不論是家人或當事人發動都可以,聯絡24小時危機處理熱線,然後讓感覺不安的家人可以獲得喘息中心的服務,同時陪伴家庭去瞭解他們遇到的困難,同時促成家庭間在比較安全的環境中對話,不論是症狀或者是心理社會的障礙,都可藉由在這過程中澄清發生了什麼,家庭中的難題是什麼,什麼是病,什麼不是,而相應需要哪些資源,而從持續式社區危機機動團隊給予一年的支持,同時整合社區支持的資源給精神疾病經驗者及其家庭。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呢?

1.減少住院及強制性治療
2.真正的去傾聽症狀及情況背後的脈絡,以依其需求回應相應資源
3.不以疾病而是以困境去討論,可以讓無病識感者或不以疾病看待自己經驗者,得到比較多元性的處遇或對待方式
4.解決問題,不會只在專家的手上,而是從這個過程中彼此理解及學會如何因應,為避免相同情況的發生
5.減少太快簡化症狀及問題而衍生資源浪費
6.減少住院的社會成本
7.讓社區支持本身的資源就能面對危機,這也才不會造成醫療過度負擔或浪費,同時這也是在留在社區生活最快及融入的方式

(三)提昇心衛中心,整合社區網絡:參考家暴法第八條設置家防中心的高度,設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成立單一窗口,做為全民初步接觸心理健康資源的地方,進行資源整合回應民眾需求與困難,並成為社區支持網絡建構的中心。

1.提供以家庭為核心之個案管理服務,評估病人及其家庭照顧者之需求,協助轉介就醫或居家治療、急難救助、法律協助、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與其他服務。
2.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開發、網絡聯結、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災後心理重建及其他心理衛生服務事項。
3.專線服務
4.社區危機處理機制
5.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6.定期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7.開設病人及家庭照顧者公共論壇。
8.其他病人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有關之事項。

(四)服務準備銜接,讓服務不間斷:連續性服務有賴於對病人家庭完整之計畫,並且透過個管將計畫中不同需求與階段,搭配不同系統服務間架接以連貫之,並有賴於正式系統中能有跨部會、局處及單位間轉銜機制之設計。出院準備計畫的落實擬定時間、參與對象、病人於其中的意願表達以及啟動的機制,同時把社區端跟醫院端結合得更加緊密,同時符合病人、家屬的需求,並有社區心衛中心專責個管負責,提供連續不中斷的社區個管服務。

(五)強制住院治療,七天就該做好強制住院仍要顧及人權保障的法官保留,卻為有足夠法院審理時間,延長緊急安置近三倍天數。民間版本緊急安置為七日,加速讓人獲取需要之治療,也減低因法院審理期間造成之人身自由侵害。

行政院版的強制住院制度為了落實法官保留原則,將原來的5天緊急安置期拉長到14天之久,這是民間團體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的,我們經過與精神專科醫師討論的專業意見,認為良好的且能落實讓兩位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的時間是完整的72小時,又現行的審查會如果要協助法院進行相關的行政文書作業,四個工作天也已經相當足夠。同時,我們也要在法條中強調,緊急安置期間仍應持續進行評估,若無強制住院之必要,就應立即停止緊急安置,以及在緊急安置期間應依照CRPD之精神,尊重病人之尊嚴、自主、與人身完整性。

權益保障:不區分病情是否穩定,不論是現在或曾是,病人之人格權及合法權益,都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有不公平之對待;同時各種決定病人及照顧者權益之決策與會議,都應納入代表參與決策機制。

(六)決策納入使用者,權益保障不打折:不區分病情是否穩定,不論是現在或曾是,病人之人格權及合法權益,都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有不公平之對待;同時各種決定病人及照顧者權益之決策與會議,都應納入代表參與決策機制。雖然精神病人的經驗、想法與感受如此重要,但觀諸行政院此次修法,主責機關衛福部並未透過系統性的訪談對話、問卷調查,試著理解精神病人所思所感,更未履行聯合國障礙權利委員會,要求締約國「在處理與障礙者有關的問題時」,應「密切諮詢障礙者」,並「優先考量障礙者組織意見」之義務。雖然行政院版處處強調CRPD,但在法案撰寫過程中,卻將CRPD最重要精神「跟我們有關的所有事,都要有我們的參與」拋諸腦後了。依第七號一般性意見,國家應該在擬定主流與障礙法律與政策初期,在全國與地方以及後續所有決策程序中,密切諮詢障礙者,同時,也要求在處理與身心障礙者有關的問題時,應優先考量身心障礙者組織的意見,並制定架構」 ,如此,因而有了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民間版修法動議。

(七) 機關義務明確化,分工機能更完善

教育主管機歇納入學習合理調整,勞動主管機關也將未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精神病人納入職業重建的支持服務,並提供多元就業支持,文化部就文化平權提昇社會大眾的意識提昇,媒體報導避免歧視及個資保障,地方政府協助需在有鄰避效應處設立服務時,協助服務機構排除居民妨礙義務。

(八)理解多元處境,強化政府課責

除病人需要,也增列照顧者支持服務,並移除對家屬的不適切裁罰。

(九)平等尊嚴為核心,全方位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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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支持到位,民間不能再等

  •  §3I(7)定義,併同§3~5立法理由載明權責機關
  •  §4 I、5 I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項目
  •  §16 I、17 I中央及地方諮詢會項目
  •  §19 I資源分配考量社區支持網
  •  §23II多元連續服務原則涵蓋家庭照顧者
  •  §46 I協助患者社區支持及轉介服務
  •  §48 I機構離開後的關懷訪視

(二)社區危機處理機制,專業主動入家喘

  •  §3I(8)定義
  •  §20I精神醫療照護服務納入社區危機處理機制
  •  §47I機構場所強制就醫之外納入社區危機處理機制
  •  §49II警消執行納入社區危機處理機制(及喘息服務)
  •  §50I二十四小時處理機制納入社區危機處理機制
  •  §60透過社區危機處理機制逐步落實尊重自主

(三)提昇心衛中心,整合社區網絡

  •  §25地方首長協助聯繫
  •  §27心衛中心增能並加入同儕工作者

(四)服務準備銜接,讓服務不間斷

  •  §32完善出院準備計畫

(五)強制住院治療,七天就該做好

  •  §61緊急安置措施七日並尊重其意願

(六)決策納入使用者,權益保障不打折

  •  §16、17病人團體疾病權團體參與
  •  §68擴大參審機制及轉介社區支持
  •  §69多元專業及病人與家屬團體參與

(七)機關義務明確化,分工機能更完善

  •  §6教育納入合理調整
  •  §7勞動納入職業重建
  •  §13文化平權及照顧意識
  •  §13媒體報導避免歧視及個資保障
  •  §15機關協力促進義務
  •  §28-1地方政府協助排除居民妨礙義務

(八)理解多元處境,強化政府課責

  • §21多元照護機構的輔導與監督
  • §28移除對家屬的不適切裁罰
  • §40強制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九)平等尊嚴為核心,全方位保障權益

  •  §1平等尊嚴為指導原則
  •  §29預立醫療指示規範
  •  §31拘束身體或自由程序的細膩規範
  •  §36病人權益應予以平等對待
  •  §37避免傳媒報導歧視及洩露個資
  •  §38保障個資的完整規定
  •  §39律見會客權益及適當給付規範
  •  §42重要治療應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52電信使用者資料範圍及其通知公告與刪除義務
  •  §58強制社區治療項目明確化並積極尊重病人意願
  •  §77專科醫師診斷精神疾病之規範予以明確化

附件二: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黃嵩立:

我國精神衛生法自2007年全文修正之後,經過漫長的15年才有這次修法,我們期待這次的修法可以回應世界潮流,以及立法院在2014年通過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即便有很多改革無法一蹴而及,我們認為,這次修法應該為未來10年的努力,定下明確的方向。

在精神衛生法的許多規定當中,強制住院引起了最多的爭議和社會關注。從人權的觀點,每個人都應該被尊嚴相待,每項治療都應該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強制住院治療是對人身自由和完整性的侵害,可能造成當事人的創傷經驗,也破壞醫病之間的信任關係,所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期待各國朝向「完全沒有強制治療」的方向努力。我們深知,這並非要求各國立即廢除強制住院制度,但政府應該窮盡各種方式,盡量減少其發生。

剛才已經提到,台灣目前亟需發展社區當中支持與照顧的網絡,減少精神病人發病的機會。即便進入危機(急性發病)的時候,最優先的作法應該是立即提供支持和緩和處遇,以避免病人產生自傷傷人的行為。國際上已經有許多經驗,證明經過熱線、團隊入家協助、同儕支持、長達二週的喘息住宿,都可以有效緩和病人,避免強制住院的需要。世界衛生組織於去年發佈一個指引,名稱是「社區精神衛生服務:提升以人為中心、以權利為基礎的方式」Guidance on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Promoting person-centred and rights-based approaches. 其中收集了許多國際上證實可行的模式,值得政府參考。從WHO在去年發表這個指引可知,這是世界各國努力的方向,但可惜這次修法完全忽略了這個國際趨勢。

在民間的版本中,我們設計了社區危機處理的機制,並不是要立即取代現有的制度,而是希望政府承諾,逐步發展出替代路徑,來取代強制住院。雖然這次修法加上法官保留的機制,但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已經表明,即使法官保留,也仍然違反CRPD。

其次,強制住院並不等於強制治療。在澳洲、英國、德國、希臘、荷蘭等國家,強制住院和強制治療是分別審理的。其他國家的強制住院命令雖然「允許」強制治療,但WHO仍提醒各國尊重病人的自主權。亦即,法院雖然已經剝奪其人身自由,但這並不表示病人已經完全失去判斷能力,或者其意願可以被完全忽視。歐洲國家的統計,被強制住院的精神科病人,僅有不到四成的機會接受強制治療。在病人住院後,醫院可以採行許多方式來緩和病人,包括交談、提供口服藥物、邀請患者留在安靜的地方、讓患者參與放鬆或分散注意力的活動、提供散步或飲食、提出其他方法解決他的困擾、讓患者信任的其他人參與等等措施。只有當這些措施都沒有效果的時候,才施予強制治療。歐洲精神醫學會建議各國擬定強制治療的程序,我們也期待台灣醫界這麼做。

附件三:

臺灣失序者聯盟王修梧發言稿:

《精神衛生法》從1990年公布施行至今,歷經多次修訂,均將「保障病人權益」列為立法目的之一。而精神病人,正是透過每一天生活,透過親身參與,感受、承受並因此察覺到症狀帶來的干擾,疾病身分帶來的異樣眼光,是如何讓自己在醫療、居住、就學、就業各種生活面向,遭遇不公平對待的專家。當人們相遇,聊起各自遭逢,發現彼此的權益受損經驗,是多麼似曾相似時,同儕關係便於焉成形。當他們進一步探究這些經驗的社會結構,透過交流,發展出抗衡這些不公的各種求生技巧時,他們成為互相支持的同儕工作者。

一篇關於紐約降落傘計畫的研究指出,使用「由同儕運作」的危機喘息中心 (peer-run respite) 提供之服務者,每人每月醫療支出減少2138美元,住院率減少2.9次,而這只是眾多歐美實證研究之一。基於自身經驗,也基於實證研究,我們認為「由同儕運作或由同儕提供支持之服務」,是社區支持以及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中,不可或缺之一環,因而有了第三條第七項、第八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民間版修法動議。

雖然精神病人的經驗、想法與感受如此重要,但觀諸行政院此次修法,主責機關衛福部並未透過系統性的訪談對話、問卷調查,試著理解精神病人所思所感,更未履行聯合國障礙權利委員會,要求締約國「在處理與障礙者有關的問題時」,應「密切諮詢障礙者」,並「優先考量障礙者組織意見」之義務。雖然行政院版處處強調CRPD,但在法案撰寫過程中,卻將CRPD最重要精神「跟我們有關的所有事,都要有我們的參與」拋諸腦後了。

依第七號一般性意見,國家應該在擬定主流與障礙法律與政策初期,在全國與地方以及後續所有決策程序中,密切諮詢障礙者,同時,也要求在處理與身心障礙者有關的問題時,應優先考量身心障礙者組織的意見,並制定架構」 ,如此,因而有了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民間版修法動議。

附件四:

民間司改會法律政策部主任林俊儒律師:

平等尊嚴為核心,全方位保障權益

民間版精神衛生法§1特別將「平等尊嚴」入法,希望落實CRPD§1固有尊嚴之尊重、平等基礎上有效參與的理念。在此,特別循著此「平等尊嚴」的理念,就「病人權益確保」的面向,提出三點修法建議。

(一) 病人自主權益的落實:

l 事前預立醫療指示:§29,機構除了向病人說明病情與治療內容,也可以透過詳細辦法規定,協助其預先訂定醫療指示並予執行。

l 強制社區治療之告知義務:§58II,在為強制社區治療時,對於治療方式與項目應善盡告知義務、盡量取得病人同意,以尊重自主。

(二) 拘束自由的細膩規範:

l 拘束身體或行動自由之規範:§31III,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精神醫療機構採取「身體束縛措施」判決,五點式及七點式身體束縛達30分鐘以上、非屬暫時性措施,乃是機構內有限行為自由遭到完全剝奪,構成德國基本法第2條第2項第2句、第3句及基本法第104條第1項、第2項人身自由權利之干預。該判決認為應引入法官保留原則才能合憲。回到台灣,權衡量能,現行修法方向及倡議未能拉高到此高度,但至少應有明確的程序規範與執行辦法。

(三) 個資權益的完整保障:

l 媒體端的處理:§37I,不得使用歧視用語之外,也不能揭露個資及洩露隱私,配合§13I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明確任務以為監督。

l 個人資料運用:§38I,不只是不能報導姓名或居所,還包含全部的個人資料。同時也不應區分是否為嚴重病人,盡量守護個資權益。

附件五: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發言稿:

關於「強制住院治療 七天就該做好」

精神衛生法修法民間聯盟必須再次強調與重申,儘管這次行政院版的修法版本,已經在強制住院制度,從現行的行政機關組成審查會做成決定,修改為由法院組成多元身份的合議庭來決定,雖然名義上落實了法官保留原則,但聯盟必須強調,這樣的版本仍然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但在當前社區支持服務與社區危機處理機制尚未建置完成之前,完全廢除強制住院制度在實務上有相當的困難,因此聯盟仍就行政院的草案版本提出重要的修改建議。

首先,本聯盟有許多夥伴團體都是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深刻體認到,當前許多進入危機期的病人與家屬,在完全沒有獲得政府相關資源的支持下,社區支持服務也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強制住院成為唯一的選項,但這種強制性的醫療處遇與人身自由的剝奪,其實無助於好好處理病人各種複雜的根源問題,因此,我們認為在嚴重病人有自傷與傷人之虞的情況下,應保留一個空間,讓保護人可選擇聯繫社區危機處理機制,或者前往精神醫療機構住院,這樣的選擇,當嚴重病人拒絕社區危機處理機制,或者經協助而無顯著改善的情況下,才啟動強制住院程序。

再者,行政院版的強制住院制度為了落實法官保留原則,將原來的5天緊急安置期拉長到14天之久,這是民間團體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的,我們經過與精神專科醫師討論的專業意見,認為良好的且能落實讓兩位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的時間是完整的72小時,又現行的審查會如果要協助法院進行相關的行政文書作業,四個工作天也已經相當足夠。同時,我們也要在法條中強調,緊急安置期間仍應持續進行評估,若無強制住院之必要,就應立即停止緊急安置,以及在緊急安置期間應依照CRPD之精神,尊重病人之尊嚴、自主、與人身完整性。

第三,行政院版的強制住院法庭參審員,除了法官之外,僅剩下病權團體與專科醫師,其多元性嚴重少於現行的審查會七種專業的組成,因此聯盟認為評議的參審員除法官外,應增加為四人,這四人除了原有的專科醫師與病權團體之外,另外還應該在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工中遴選一人,以及在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病人團體、病人家屬團體中遴選一人。

最後,法扶律師對於病人的程序保障非常重要,我們主張在嚴重病人有自傷傷人之虞且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也未見改善必須強制送醫的階段,就應該通知法扶律師進場協助。在強制住院法院審理期間,法扶律師也應全程協助病人,以保障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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