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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提升校長法學素養 確保學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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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朴酩(大學教師)

從媒體報導可看到台北市110學年度被報導的違法案例即有校長被判國賠;校長被控冒名、不實陳述;校長違反性平法等問題。市府官員也讓柯市長的「該怎麼辦就麼辦」成為北市府發言人陳智菡所批評的空洞話。

媒體報導台北市110學年度校長的違法案,例如「罰學生波比跳、要求重演怎麼吵架 臺北市泉源國小國賠16.5萬」、「北市敦化國小校長遴選爆黑箱 柯文賢否認介入護航」、「台北市新生國小老師掩護性霸凌、性騷擾」。

各案細節分別為:泉源國小張碧華等人要求3人在同學面前公開比劃講述經過情形,顯欠缺必要性,且傷及甲男等3人尊嚴,造成「公審」效應,非屬系爭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所定一般管教措施;敦化國小家長會稱校長柯文賢為干預下任校長遴選結果,冒名回函給教育局製造不實訊息,並扭曲家長會代表意向投票故家長會已研擬提出偽造公文書告訴;新生國小校長陳智蕾違反性平法,將脫褲露鳥的性騷擾、性霸凌案刪除露鳥成為只有脫褲的「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已被檢察官偵辦。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陳素慧表示,柯校長的行為對校譽影響,已經適當處分,但因是個人隱私,不能對外說。教育局知悉新生國小性騷案,卻未依性平法、兒少法處理。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校長學-學校卓越領導人才發展方案」規劃校長培育、校長儲訓、校長導入及校長增能四個階段,培養具有都會特色的優質校長。諸多課程,惟法律相關非常欠缺,僅「教育政策與法規」、「教育政策與法規實務」,關於拘束校長行政的行政程序法等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則付之闕如。

校長執行法律授權之事務,為授權公務員,必須遵守所有公務行政之法令。然校長缺乏法學素養,卻在校內具有高度權力,且該權力未受公開透明之監督,受此未公開透明監督的權力影響的即為弱勢學童,校長行使權力稍有偏差,往往使學童受到嚴重創傷。

教育局官員的掩護則讓校長更為所欲為。上級機關對下屬單位的處分並非隱私,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陳素慧扭曲公部門之行政作為成個人隱私,創造「教育布」包庇一切學校的不法。就像「恩恩案」新北市政府一律以機密作為搪塞,卻被證明都不是機密。北市府教育局的做法也不過是恩恩案的台北市版。

為確保下一代的身心健康,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應加強校長的法律素養。除要求初任校長,也應回溯其他校長。如校長之法學素養不足,應先暫停其校長職務,待其法學素養足以勝任校長職責後回復其職。對於動輒以隱私、機密為由協助學校迴避監督的教育局官員,應要求其提出核定機密之證據、消除隱私之資料,並應對其協助迴避事件衍生之損害負起行政責任,方能避免層出不窮的校園侵害學生權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