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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未同居伴侶條款應準用刑事程序!保護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

文/立委范雲國會辦公室

「未同居伴侶條款應準用刑事程序!保護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家暴法修法公聽會

去年底高嘉瑜委員發生的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震驚社會。立委范雲今(7日)舉辦家暴法修法公聽會,力推「未同居伴侶條款」應準用刑事程序,以更完整保護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也邀請立委高嘉瑜一同出席。公聽會上,立委范雲表示,這樣的案件並不少見,未同居伴侶親密關係暴力件數,五年間已經提高三倍。去(2021)年接受衛福部保護案件,就有接近6千件;今(2022)年上半年更已有近4千件。

立委范雲指出,家暴法的保護對象,2007年從「事實上夫妻關係」擴大到「同居關係」,2015年又納入「未同居伴侶」,為何還會有無法有效制止暴力的問題?這是因為,當年新增「未同居伴侶條款」,沒有準用家暴法的「刑事程序」,導致被害人報警後,警方無法以家暴法中的刑事程序,進行逮捕、拘提、釋放後附帶刑事命令,而法官亦無法透過預防性羈押,立即終止暴力。

立委范雲強調,未同居伴侶間的暴力逐年攀升,就連新型態的數位性暴力、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犯罪,也有高比例是曾有或現有伴侶關係。更顯現了家暴法修法的急迫性。同時,有八成的被害人是女性。高比例被害人是女性,代表這不只是親密關係暴力,也是一種性別暴力。若高比例女性使用的法條未臻完善,代表了在使用法律之前,就產生了性別不平等問題。

立委范雲表示,既然我國「親密關係間的暴力」,是用家暴法規範,那就應該要完善「未同居伴侶條款」,與「同居伴侶、已婚伴侶」有相同程度的保障。親密關係暴力與一般犯罪不同,我們不該要求被害人去使用刑法中的不同條文。這樣不僅是沒有考慮到伴侶之間原有的牽絆,也忽略傷害後的身心壓力、對被害人帶來的負荷。

立委高嘉瑜也曾就此次公聽會主題:「未準用刑事程序」之爭議質詢衛福部,並特別要求針對此部分應盡速修法改進,高嘉瑜指出:依現行法規定,警員面對此類案件時,無權強制介入處理,將難以有效嚇阻伴侶間暴力之發生,被害人因而無法即時且持續遠離危害,對於伴侶間暴力被害人之保護顯有不足。

目前,衛福部所提出的家暴法已經送進行政院,預計9月14日審查,范雲承諾將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也呼籲法案盡快送進立法院,進入實質審查,保護親密關係暴力的被害人!

而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分享,曾有一個實務案例被移送至地檢署,又因為「沒有同居關係」而被退回,顯現未準用刑事程序的影響之大。另外,杜瑛秋執行長指出,自2016年起,婦援會已服務近八百位數位性暴力被害人,其中有四成屬於前/現任伴侶關係。

曾有一案是施暴者不斷散布性私密影像在被害人公司網站,造成其失業、身心嚴重受創。然而,目前保護令中無禁止散布性私密影像款項,法官們認為禁止散布性私密影像屬於禁止施暴或騷擾範圍內,但實際以此違反報警時,由於未明確,往往也只能受理做筆錄送地檢署偵查,警方或檢察官也不知如何處理。如果可以準用,便可將施暴者羈押,附帶交出性私密影像條件,以停止施暴者行為。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家暴法第63-1條的未同居伴侶,違反家暴保護令,無法適用家暴法第三章的刑事程序及羈押的規定,但跟騷法施行後,非適用家暴法的相對人違反跟騷保護令時,卻有預防性羈押的規定,形成對未同居伴侶保護不周的現象,這種實務上的弔詭現象應該被修正。因此勵馨贊成未同居伴侶準用刑事程序,並建議家暴法應修改為「家庭及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增加家庭成員範圍及保護令條款。

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張安婷律師表示,未同居親密關係當事人間所發生之家庭(親密)暴力,其嚴重性並不亞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家庭成員間之家庭暴力行為,未準用該法刑事程序章節,保障有所不周,故贊成該法第63-1條準用同法刑事程序之修法方向。

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郭怡青分析,必須承認,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的暴力未能準用家暴刑事程序,確實是個漏洞;但這個「漏洞」顯然是立法者有意為之,而非立法疏漏。畢竟,這是被害人保護與行為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賦予的權利間的角力及拉扯,是立法者的兩難,因此是否有保障被害人而有全面準用的必要,或是維持現行規定,在沒有實證研究前,實不宜妄下決斷。建議由司法院統整相關案例並提出報告後再行檢討修法必要性,似為折衷之道。

而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則直接針對家暴法修法提出四項建議:
一、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應與家庭暴力的定義一致化。
二、家暴法第63條之1增訂準用家暴法第三章第29條至第42條的規定。
三、針對數位性暴力之親密關係暴力型態,增列交付、刪除或取回性影像的內容為保護令內容。
四、針對數位性暴力之親密關係暴力型態,於家暴法增列如性侵害防治法草案第13條有關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潔亦認同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未準用該法第三章刑事之規程序的規定有保護不周的危險,無法妥善回應急迫狀況下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的需求,被害人只能透過不斷報警來請求協助。親密關係暴力案件、行為態樣皆日益漸多,林教授認為非同居親暴應可準用家暴法第三章的刑事程序,讓被害人得知案件處理情形和相對人動向,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拘束相對人,避免其繼續以物理、精神上,或是以散布私密影像作為要脅而施加暴力行為。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陳慈幸教授則以犯罪防治之觀點分析,目前家庭暴力第63-1條之規定缺乏了刑事程序之保障,故刑事程序當然要入法保障此條之被害人是我們目前需要進行的。當然2015年修法的時候刑事程序沒有準用到第63-1條一定有其時代背景,例如實務先進認為不宜將羈押等較為強制處分規定過度擴張。不過犯罪類型,特別是情感犯罪日漸型態變化,特別是高委員這樣的被害案件在實務當中已經常見,故本人認為以犯罪防治觀點而言,刑事程序入家暴法第63-1條之規定可防範更多情感犯罪發生。最後,陳慈幸教授建議,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更改為: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

與會者共同點出,「未同居伴侶條款」應該準用刑事程序,給予和「婚姻關係、同居關係」同樣程度的保障。同時,家暴法必須因應日漸攀升的未同居伴侶間暴力、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等數位性暴力犯罪,有更完善的法律,以真正保護被害人,有效杜絕親密關係暴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