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南市前官員性騷案週年報告 橫跨7年16人受害多未成年

文/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揭發易姓狼師案周年。經過一年來的訪調總共收計16案,其中一案已被台南市政府認證性騷擾成立,教育部青年署相關失職人員也已被記過懲處,台少盟理事長林月琴表示:「此次事件案發至今,台少盟已與教育部專案合作提供受害人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申訴舉發、訴訟支持等協助,希望能喚起更多人對兒少性騷擾議題的重視,共同檢視性騷擾相關法律規範是否友善未成年人、保護兒少權益,後續台少盟將持續與各兒少單位合作追蹤、協助案件相關受害者」。

立法委員吳玉琴認為:性別暴力可以對任何人造成傷害,並不只限於傳統定義下的女性。在父權主義的社會中,人們可能並未察覺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不悅,使受害者的自尊被磨損。因此,我們需要關懷並支援受害者,並讓加害者認識到他們的行為的後果。「Me too」運動主張:empowerment through empathy,用同理心去賦權。今日台灣社會因受到「造浪者:人選之人」的啟發,使得曾經遭受侵犯行為的人,紛紛被賦予勇氣,而出面指控那位曾經傷害他的人。這便是「用同理心去賦權」的實例。

第一起案件,注定要發生在民主進步黨,因為我們一直存在著大鳴大放有話直說的傳統,相信每個人都有說話的權利,並捍衛彼此這項權利。當一個民進黨人不說話,這不表示他沒有話要說,只是還沒準備好,該說的總會說的,該做的總會做的。

在易先生的案子中,幸好有台少盟的夥伴勇於揭發與協助,讓受害者得到了支持和認同。期待台灣社會在這些事件的推動下,能夠改變性別意識不足的問題,走出新的篇章。

立法委員暨立法院兒少權利促進會會長王婉諭表示,去年易俊宏才遭到多名兒少控訴,他利用長期擔任兒少課程講師的身分,親近未成年學生,甚至有學員提出檢舉後,疑似遭到台南市政府外洩個資,隔天就被嫌疑人要求撤案。王婉諭立委質疑,台南市政府至今還未說明清楚檢舉人遭到施壓的原因、也未檢討台南市性騷擾申訴機制為何淪為權勢性暴力、包庇惡勢力的幫兇,如此一來,嫌疑人只要擔任具有一定公權力的職位,不免使人疑慮,嫌疑人會否利用自身脈與話語權,使申訴救濟的管道難以發揮效果。

權勢性暴力之所以層出不窮,就是因為加害人可以利用權力、話語權、資訊上的落差,以權威角色搏取受害人的信任或放鬆戒心,並讓受害人在性暴力事件發生當下產生混亂、自我懷疑、自責、無助等情緒,因而延遲求助時機。而掌握任事用人權力的政府機關、公司行號,必須有能力主動察覺權勢性騷擾,或者建立暢通的性平事件調查程序,確保被害人能夠受到公平對待。

人本教育基金會陳志遠主任秘書表示:關於林議員任用易先生擔任助理的這件事情,其實帶來的提醒是:所有人都需要意識到自己的位置與角色有什麼責任,不能只考慮到自己的利益與觀點。尤其在與性暴力有關的事情上面,需要思考他人的感受,尤其是受害者的感受。

以這個事件來說,林議員的利益與觀點就是要在有限的預算內聘請到有法案論述能力以及行政經驗的人,這個需求本身當然沒有錯。但她沒有意識到她的聲量與影響力,易先生被議員任用的這件事情,從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會不會覺得沮喪憤怒?會不會感受到自己的控訴被否定?其實是林議員在僱用易先生時應該要思考的事情,同時也是所有人,在評論性暴力事件,或進行相關的決定時,應該思考的事情。

台少盟理事長林月琴表示:從去年召開記者會時台少盟收列8案,到今年已收列16案,這些案件發生的時間主要集中在2015年至2022年之間,幾乎每年都有人遭受騷擾。地點涵蓋台灣各地的高中、大學校園活動、地方政府講座以及教育部青年署的兒童和青少年培訓等場合。易姓講師的騷擾方式包括言語和訊息騷擾,不當追求以及肢體碰觸。由於經常受邀參與政府單位舉辦的活動,與未成年人接觸頻繁,多年來的騷擾行為卻始終未被妥善監管和察覺。

經過一年來的奔波,台南市政府已正式函文台少盟,調查確認易俊宏的行為符合性騷擾的定義,但據悉此人於我們申訴成功後仍向市府提出訴願中。此外,另一起案件因情節嚴重,由地檢署提起公訴,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本案經教育部後續調查,邀請易俊宏擔任講師的青年發展署相關人員疏失屬實,在今年初正式核定懲處,包括署長記過一次,副署長、主任秘書、時任公共參與組組長及時任社會參與科科長等人皆有申誡一次到兩次不等的處分。

但當初漠視性騷事件,遭申誡的黃佳婷科長,現已高升新竹市社會處處長 ;加害者易俊宏更在離開南市府後,不僅轉任南市議員林依婷助理,也任職過南市議員李宗翰辦公室,且易俊宏至今仍在社群上公開認為自己只是「輕浮的言語動作及模糊的尺度邊界」令人疑惑為何他能如此順利的迅速復出政壇?而且失職的科長還能夠升任高官,掌握關乎社會福利的關鍵崗位?

台少盟主張相關法規應有友善未成年人規定

根據衛福部2021年統計,近6成的性侵受害者18歲以下,而且從我們收到16名個案來看,實在難以依循現行法規追究加害者的責任,而這背後卻是一群在未成年時期受害的受害者們,難以討回屬於他們的公道,甚至是加害者多年來不斷犯案的原因之一,其利用未成年人可能不甚清楚性騷擾界線而得逞,在他們成年後意識到原來自己當初是被性騷擾,卻早已超過能提起申訴的時效。

為避免案件因年代久遠,當性侵害受害者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卻發現請求權時效已過,台少盟認為針對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應仿照德國及法國規定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改為從未成年人成年後起計算。德國有延長消滅時效期間為30年;法國民法則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為性侵造成損害時,其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性騷擾相關法規中的時效規定,也應訂對於未成年人的特別規定,包含《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197條,應增訂「未成年人但書」,表明當受害者為未成年人時,時效自成年後起算。

台少盟認為,目前的制度對未成年性騷擾受害者仍相當不友善,我們呼籲政府應加強公務人員的性別平等教育、提高對性騷擾問題的重視、盤點性騷擾相關法律規範是否友善未成年人。希望透過揭露這些案件,引起社會對兒少權益的關注,並推動相應的法律和制度改革,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