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本週立法院排審《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其中洪申翰委員、高嘉瑜委員版之重點在開放單身女性與同志配偶使用現行法律規範下之人工生殖技術;林楚茵委員草案重點為開放同志配偶使用現行法律規範下之人工生殖技術;吳秉叡委員、謝衣鳳委員與國民黨黨團版,旨在建立代理孕母之規範,開放不孕之異性戀夫妻使用代理孕母技術;民眾黨黨團版則開放單身女性、同志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同時也開放代理孕母,且不限不孕者,即使完全可以使用自己身體生育者,也能使用代理孕母技術。
自1980年代以來,是否開放代理孕母一直都是高度爭議的議題,基於杜絕剝削、性別平等價值原則,本會不贊同立法院倉促排審開放代理孕母之草案。
目前排審之四個草案,看不出有任何制度設計,可具體保障代孕者權益,避免代孕者的身體自主權遭到剝削。例如,已開放代理孕母之各國經驗顯示,代孕中介機構的管理規範如何設計(包含是否禁止廣告、收費、營利)、治理結構能否平衡各方權力關係、規範落實程度,是避免代孕者遭受壓迫的關鍵之一,但目前四個版本都將「居間代孕服務機構」之設立及應遵行事項,空白授權給主管機關以子法規範。草率處理代孕者權益的情況,四份草案中四處可見,在此僅舉一例。
我們希望參與審查的委員們注意到,已開放代理孕母之國家,絕大多數經歷過法律規範無法落實、代孕者遭受剝削之情況無法杜絕,剝削關係往往與階級/國族/種族相互交織,因此近年趨勢上,都朝向更加嚴謹、以落實代孕者各項權益保障為目標的方向,進行改革。基於對人權價值的堅持,甚至有論者主張審慎檢視本國國民在國外委託代孕,或本國國民接受他國國民委託代孕,是否需要國家更多介入規範。目前排審的四個代孕草案,完全違反國際上的反省與改革趨勢。
本次審查中,「修改僅夫妻可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此一歧視單身女性與女同志配偶之規定」與「開放代理孕母」實為兩項可分開處理之修法議題。前者修法技術門檻較低,解決單身歧視的問題,落實女性身體自主權;而後者牽涉一方使用另一方女性之身體,訂立之契約可能限制甚至控制該名女性備孕、懷孕、生產期間之飲食、生活、作息,影響其孕期產後健康,事涉代孕者、委託者、代孕子女、生殖醫療機構、仲介各方之關係與規範,爭議多且複雜,一旦制度設計不良,不平等關係很容易導致普遍剝削,顯然需要更多研究與共識。因此我們認為,這兩項修法議題應分開處理,且應優先完成前者修法。
最後,本次多份草案,皆以少子女化為由提出修法,然而少子女化之對策不可能迴避女性身體自主權與性別平等議題,也不能以父權體制傳宗接代之願望為動力,建基在剝削的制度上,希望立法委員與政府各部門嚴肅謹慎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