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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退回交通惡法—停止殘害交通

文/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

今天本聯盟針對近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爭議,舉行323「退回交通惡法—停止殘害交通」遊行,現場人數達1500人,以及上週的317全台快閃過馬路大富翁行動,也有七縣市共同串連共兩千多人,無不充分展現人民對於胡亂修法的反對意見。

修法草案胡亂來,人民不買單

近期立法院將審查的這份由行政院送交的修法草案,有許多嚴重危害道路安全的違規項目將無法檢舉,包含違停在「人行道、行人穿越線、路口、快車道、公車站、消防栓、學校」等地及 「併排臨停」,甚至連違停「身障專用格」也列入,總共十項。

這些項目若未來修法通過,除變相開放違規、對守法駕駛不公、 損害用路人性命,也踐踏身障者最基本的生存權。

這也令我們不得不質疑,這樣的政策改動,跟去年820遊行各個政黨給出2030死傷減半的承諾,可說是背道而馳。

檢舉制度的必要性

⺠眾檢舉制度是因應台灣在我國警力不足,警察檢舉只佔了總體舉發量的1/3,檢舉違規是弱勢用路人所能採取自我救濟的最後手段,也是是對抗違規人心理的制衡機制,目的是制衡違規行為。

缺乏討論漏洞百出的法案

3/1交通部於下班前的4:59發送開會通知,且要直接在下一個工作日的3/4禮拜一早上9:30開座談會,這種突襲式的開會通知令人詬病外,後來也沒採納會議中的意見,也導致這場座談會沒有任何民間跟官方的共識。

甚至此一修法草案,直至3/8送交行政院會,各界團體都不曾知曉,這十項的取消違規檢舉項目內容。爾後連學界、前交通部長都公開反對這種粗糙的修法內容。

其實自去年11月的記點項目調整之後,職業駕駛上下客、上下貨的困難已經得到很大的放寬,所以令民間團體無法理解的是,為何還要透過此次修法來大開違規後門?

要改善交通環境,有許多還可以再加強的地方,而並非是用這種全面放推的作法,對此,本聯盟在這次遊行提出五大訴求,遊行結束後仍要呼籲行政院、交通部及立法院需審慎考慮此次修法。

五大訴求:
1.改善道路工程
在路口、行人穿越線、人行道違規停車及併排臨時停車載客,都是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違規項目,道路應規劃合理的上下客區、臨時停車格、避車彎、卸貨區等,以從根源解決職業駕駛的需求,並且提出改善計畫及期限,不能長期拖延使違規常態化。

2.規劃配套措施
在道路環境改善前,應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如貨車卸貨應放置三角錐或車擋警示等,確保職業駕駛上、下客、貨也不會影響交通安全,及宣導教育乘客在合法位置上、下計程車等。

3.建立回訓制度
許多國家都有駕照回訓制度,確保駕駛人仍有駕駛能力及宣導法規的更新。台灣的駕照容易取得,一張還能用終身,應建立有關不適任駕駛、高齡駕駛等的回訓制度,建立合理管控駕駛人的措施。

4.改革交通執法
既然政府拒絕警民合作,就要扛起責任,具體評估與規劃執法人力需求及增加基層參與,增設停管處的交通助理員,以改善執法量能不足的問題,拒絕短期專案作秀。

5.退回修法草案
立法院在取得民間共識前應退回法案,並與相關團體「召開公聽會」,廣納各團體意見,共同討論工程設計法規與政策改善交通問題,避免製造用路人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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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謝素分理事長 發言內容: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障權會)一直以來致力於身心障礙者的相關權益,而就行的權益層面上來談,障礙者在行人群體中可謂是弱勢中的弱勢。

多數障礙者因為生理或心理上的疾病而受到侷限,尤其是肢體障礙者,因為生理上的限制行動多有不便,需要輪椅或柺杖代步,然台灣的道路交通設計及相關法規都不夠完善,導致人行道設計不良且因法規不夠周延致使違停到處出現,停在紅線、路口、公車站旁、斜坡道上或是擋住斜坡道口甚至是人行道上,不勝枚舉。

而因這樣的狀況屢見不鮮,致使行人在外行走險象環生,一般行人在外行走都是如此,遑論障礙者在外通行尤其是靠輔具代步時更是困難重重,其安全性相當令人堪憂。

在民國112年8月20日由民間道路交通安全團體號召發起的「還路於民」大遊行活動中就有提出相關訴求,呼籲政府及主管機關交通部重視行人權益及其安全,而當時政府與交通部王部長都有正面回應此事並允諾會積極改善目前的交通問題保障行人權益,這些東西恍如昨日歷歷在目,可如今交通部竟然提出這樣荒謬的惡法,針對罰鍰上限在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開放給民眾舉發,這其中的十項違規部分含括違規停車及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也在其中,若此例一開,台灣的交通環境從「行人地獄」升級至「行人煉獄」。

可以想見的是,未來台灣的交通環境只會更加糟糕,對於行人與障礙者來說,更是無法接受且因為這樣的惡法而求助無門的,試想,今天有人因為貪圖自己方便將車子違停在斜坡道上或是人行道上,行人與身障者要通行卻因違停擋住而無法通過,且還不能檢舉報警請警察來處理,只能繞路或走在馬路上與車爭道,叫大家情何以堪?要是因此出事甚至丟了性命了難道要大家自己承擔自認倒霉嗎?

在此,本會強烈要求交通部撤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此次遊行活動提出之訴求來思考及改善目前的交通環境,再用粗糙的思考模式來處理這攸關人命的議題,還給大家一個安全的交通環境,別再讓無辜的生命因此而消逝,謝謝。

警工郭歷軒發言稿

一,從法規方面,制定交通法規目的在於避免發生傷亡,交通部應先評估各種危險用路行為的風險,然後再針對這些行為去防阻,處罰金額只是防阻方式之一,但交通部卻以金額判斷違規輕重,而不是行為風險決定,這樣的決策方向偏離法規目的。

二,從警力負擔來看,內政部應該依交通違規檢舉量、罰單件數、人口數、事故量等評估交通工作實際所需警力,並確認各地警力缺額,只有警力能負擔的合理工作量,才能進行有效的執法。

三,朝令夕改的交通法規,模糊了法律規範,更讓大眾容易誤解這些違規危險程度不高而鬆懈產生事故,去年數據就顯示傷亡沒有明顯改善,而模糊空間也使部分政治人物誤認有關說的機會,讓基層執法承擔被施壓調職的後果,同時也失去執法光榮感。

四,以上顯示各方面都往不好的情況發展,但亡羊補牢 猶未遲也,寄望立法院各黨團及委員們召開公聽會,提供社會各界溝通平台,扼止交通部的匆促決定,提出法案改善版本,導回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