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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新增國定假日,事業單位卻收回福利?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114年5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新增國定假日「4+1」共5日,包括: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教師節(9月28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月25日)、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及勞動節(5月1日),並於5月28日經總統公布實施。

然而,桃市產總接獲基層工會反映,部分事業單位竟以「新增假日已涵蓋原刪除之7天假」為由,企圖收回現行已協議實施的3日彈性假或福利假(即為9月28日、10月25日與12月25日),這7日彈性假或福利假,正是106年刪減7天國定假日後,在勞資協商下所轉化的勞動條件,如今卻有被資方片面取消的風險。

為避免勞資爭議擴大,桃市產總已正式行文桃園市政府與勞動部,要求釐清新增國定假日實施後,原本協議福利假是否仍應維持,並要求主管機關就資方單方面調整勞動條件的行為做出明確方向。

今日(7月15日)勞動部發布新聞稿,並於文中表示:「事業單位如有變更勞動條件之需要,仍應與工會或個別勞工協商,不得以修法新增國定假日為由而單方面變更。」

這是勞動部在此爭議上所跨出的第一步,桃市產總肯定此一方向,並期待勞動部儘速就本會來函正式回覆,避免事業單位片面變更或減損既有集體協商之成果,保障基層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