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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合一選舉】公托真的不好嗎?

文/李重志

要批評當權者的政策,大概不出兩種,一種是「不好」,另一種是「不夠好」,這兩種,雖然都是批評,但彼此針鋒相對,不能兩立。新北市的公共托嬰中心,來自綠營的幾個批評,剛好同時來自這兩種模式。游錫堃批評朱立倫,四百多個社區只做32所,「執行率超差」、跟三環三線一樣「是跳票」。曹愛蘭則強烈拼評朱立倫的公托根本是錯誤,是「將台灣拉向一個危險的斷崖」,怎麼會這樣?是綠營裡自己互毆打臉嗎?

我們先不管這是否可以被視為賴神提前向朱神叫板,至少今日沒有賴營色彩的林萬億教授再補上「以保母系統為主的社區托育」一文,曹、林兩人先後為文,算是為綠營定調。不過,曹的說法殺傷力大,也直接否定了高雄市與台北市當前作為,值得北高兩市市民關心:「公托」真的不好嗎?那麼新北市那麼受歡迎的「公托」是假的民意嗎?抽不到公托籤的民眾或準父母,會希望自己下一個寶寶有機會抽到,還是會反過來否定公托而寄望保母呢?

托嬰中心與保母系統,各有優缺點,就算真如林文所提「就社會福利專業言,公托真的不是好政策。」我想市場上能接受那麼多私托,證明托嬰中心仍有其優勢。當然,論者可以說這是「保母不足」產生的現象,但保母數量真的有辦法可以迅速增生嗎?如果論者也同意足量保母是理想境界,那麼在達到理想境界前,孩子要給誰帶?若祖父母或雙親皆無法照顧時,是否需選擇托嬰中心?若此,則批評托嬰中心時,請在公部門資源最適配置上討論(如林、曹文策略),而不要直接否定托嬰中心(如其他學者),好像把孩子送到公私托嬰中心的父母,都是坐視孩子被工廠泰勒化照顧、不斷交叉感染的狠心父母。

大錯特錯!我們家小朋友兩個月就送去托嬰中心,標準化的育嬰模式不意味著我們做家長的不能自行突破,交叉感染的風險的確發生,但不代表我們就因此信任給保母帶保證不生病,更不代表我們寶寶生了點小病,我們就沒辦法解決;甚至也可以說,生點小病有何不得了?未必是壞事。許多否定托嬰中心的論述裡面(非曹、林,恕不指名),預設了父母只成了單面相的被制約者,而否定了父母之前之後選擇、交涉機構托嬰過程的主動能動性,以及非專業、非學院式、主觀的但卻必要的家長參與,當然也沒有看到「家庭優位」原則,即:選擇機構托嬰,可能是家庭經營者綜合評估之後,對「整個家」而言的最適選擇。

在「家庭優位」原則下,我不是要「否定機構、肯定保母」或是「肯定機構、否定保母」,我要指出的是:就同一筆主計處資料,林文看到的是「托嬰中心非父母所愛」,我看到的卻是台灣人若不自己帶小孩,三成以上需勞煩長輩,就業婦女更是要剝削祖父母(達48.5%)。我想兩人所見皆為真,統合不同觀點的關鍵在於對照組:我們能有瑞典法國的薪資待遇與帶薪育嬰假嗎?先不說育嬰假,台灣的薪資水準,讓大多數勞工必須要雙親工作甚或必須常態性加班以維持基本生活開銷,怎敢輕易請薪水打折的育嬰假?更何況有保證復職、保證考績與升遷不受的育嬰假嗎?喔,公教人員吧?

換言之,我們幼托相關預算,就算全部都來支持保母系統,可否讓保母的價格與公托甚至平價私托同等價格,且同時滿足需求?就算做得到,兩者負擔相近,社區保母充足,可供父母可以就近選擇,沒有了價格問題,但要想達到所謂「瑞典未滿一歲的嬰兒主要靠父或母的帶薪親職假在家照顧;1~2歲幼兒才轉為保母與機構照顧並行的日間照顧(70%)與親職假(30%)」的景況,當有更大的經濟、財稅與勞動政策要調整。

我也可以舉證:瑞典在1970年代之後大量增設全日托之托兒所(收托一至六歲),2014出版的《性別平等報告》指出,2013年全瑞典1~5歲的小朋友中,87%使用托育服務,且其中70%的托育服務來自市政府公辦」,來支持台灣政府應投入大量資源的主張。但,我必須強調,每次翻看北歐模式社福政策總會暗自神傷,我不會期待右翼的台灣藍綠政黨可以一夕之間走上這條路。如果不提出北歐式的稅改、如果不走上財富重分配的路線,兩黨在選舉時提出北歐風格的社福政策,不是現在唬嚨進步學者,就是選後唬嚨民眾。

討論了「托嬰中心也是一種選擇」、「理想化的社區保母系統並非唯一且可及的想像」之後,再來就是地方政府該把有限資源用在建立「機構式托嬰」還是「家庭式托嬰」?關於這一點,實在有地域與為文化的差別,與長輩合住、習慣由祖父母帶的南部、鄉鎮,保母系統當然較易達成,全力推動日起有功。擁有大量家中沒有老人家的核心家庭,人口稠密足以維持社區托育機構的雙北都會,設置托嬰中心也是滿足上班族的實際需求,難怪受到歡迎。即便同一城市,雙溪與三重,永康與後壁,也大相逕庭。兩種模式在新北、高雄、台北都有推動,既然機構式設置有其必要,花費未若批評者所示如此巨大,各地選民會做出地域最適判斷

「機構化」與「反機構化」還有更深的一層辯證:很多社福意見領袖不贊成機構化的一個理由是「私有化、營利化」。作為勞工,我當然支持托育公共化,但機構能難道不能公共化?「公辦民營」與「公民合營」等模式正是機構公共化的幾種可能類型。在三歲以上,我支持「公民合辦的社區自治幼兒園」,則我便無法反對三歲以下的「公辦托嬰中心」。再者,「機構化」與營利化不能直接畫上等號,進一步,合理的利潤是社會公平的基石,總不能把托育乃至於更龐大長照體系重責落在苦哈哈的非營利組織上,永遠拒絕產業化。

更進一步,機構也提供了相關人才就業機會,穩定的收入,合格的職場環境、相互支援的夥伴團隊,還有家長互動得以集體監督,分享經驗;醫師定期健檢,提供警示等,上述,就勞動條件、勞動參與、專業支援以及消費者監督來講,這些也是家庭保母所不及之處。但必須補充的是,無論公民營,在人力資源政策上,我皆反對晉用為外籍包含中國籍人士進入托育機構,不論是以教師、護士、保育員、保母、行政、助理、廚工、司機、技工等等名義,亦反對上開人員經營托育機構。這是我國社會安全的基石,社區就業的最後保障,無可退讓。

機構托育有其必要,公托是現實可行,也受歡迎,那麼公部門資源投入保母系統就沒有必要囉?不,誠如我前文所提,需因地域而置宜。此外,「推動保母系統」(其實應說是「配合既有保母系統」)所要做的關鍵是「直接補貼父母」,其他好像也不用再多做作什麼。這可以讓人民「立刻有感」,對執政者也有好處,這是綠營新北候選人的主張,而台北、新北、台南政府現在也都在做。我必須指出此論者的盲點,家庭保母不一定與促進婦女就業有關,實際上多的是祖父母自己帶孫子,於是便去上課考照順便多帶一個別人小孩補貼家用,這位已經退休的阿公或阿嬤,本來就不在勞參率的計算裡面。

人人都喜歡北歐,人人都要托育,要評論政策好壞不是僅訴諸理想,而是還要看執行。我家的例子,找遍托育系統,最近可托的保母在步行20分鐘之外,且與上班方向相反,但在步行的15 分鐘內即有5家私立托嬰機構可供選擇。再者,我們也不想找只是打發時間、順便多帶我家小孩、整天在家放「巧虎」「喜羊羊與灰太狼」來給小孩看的保母。我也抽中公托,但實際考察兩次之後,發現承辦團體是新組成的團隊,雖然證照皆有,設備也到位,但年輕團隊讓我們有疑慮,還是選擇較鄰近、有經驗、走訪三次的平價私托。是以,承辦團隊的能力與品質,才是台北市、新北市辦理公托真正可能的問題所在。我們的經驗是:無論什麼制度,家長必須保有警覺、判斷,蒐集資訊,考慮家庭運作的各種因素,來做選擇,而這一切的動力當然是來自對孩子的愛,而不是專業(我也不懂瑞典文)。

人民不會奢望執政者愛小孩如愛自己的子女,只要執政者承認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善於調整的,回到實際狀況才是政策批評應有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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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首圖擷取自http://img.ltn.com.tw/2013/new/jul/12/images/bigPic/400_400/18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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