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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抑或尋求庇護者?

文/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執秘) 圖/UNHCR

根據新聞報導,日昨(11/2)移民署「查獲」三名敘利亞籍庫德族旅客,因持假護照入境,欲轉往歐洲國家,而遭我國移民署「遣返」。

這則移民署的新聞以一種查獲人蛇集團犯罪的口吻撰寫,卻完全忽略了三位庫德族的旅客為了躲避國內戰亂及種族屠殺而來到台灣轉機的重要背景因素。

我國在2009年批准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立法院通過施行法將兩公約「國內法化」至今已經五年,2013年我國也進行了第一次的「國家人權報告」審查,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對於台灣的人權現況提出81點建議,其中第59點建議認為台灣至今未建立任何認定及保護難民(refugee)與尋求政治庇護者(asylum seeker)之機制、《移民法》中也無任何保護尋求庇護者的「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之相關規定,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有關於「禁止酷刑」的規定。

然而兩公約審查結束至今,我們看到《難民法》草案從仍躺在立法院內,無法被審查,移民署更是以因為立法未通過為由,而完全漠視當尋求庇護者入境台灣時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許多的尋求庇護者為了要躲避迫害或危險,大多都不可能以「合法」的方式出國或入境其他國家,他們有可能為了要順利逃離而購買假護照,或甚至淪為「人口販運被害者」。當他們「非法入境」或使用假護照入境或轉機時,在移民署的眼中卻只將他們視為「犯罪者」,而漠視他們之所以非法入境,可能是為了躲避迫害的原因。

聯合國難民署(UNHCR)從多年前就已經不斷針對庫德族難民,發出許多呼籲跟報告。上個月,也都還有庫德族女兵被斬首的新聞露出。我國移民署未針對這些人是否為「尋求庇護」而進行瞭解或予以協助,而直接將他們遣返,實在不是一個自稱民主、有人權的國家該有的作法。

近年來,國際的人口流動已經越來越頻繁,移民署若只是一眛以過去的「邊境管控」的警察國家思維來處理移民相關事務,恐會有所不足,甚至隨時可能造成人權侵害。所謂的「民主」、「人權」、「落實兩公約」,最終也都將淪為虛偽不實的廣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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