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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廣電三法」會讓台灣電視變得更好嗎?

圖/截自衛星電視公會廣告

文/管中祥

延宕多年的「廣電三法」修正案近日將在立法院闖關,不僅朝野立委磨拳擦掌,彼此攻防,更罕見的是,幾家電視台也另闢戰場,加入戰局。

這些在平時立場分明的電視台,這次打破藍綠二元對立,依照各自的利益形成新的兩軍對壘。一是台視、中視、華視、民視等無線電視台,另一方則是三立、年代、中天、壹電視等有線電視頻道。他們隔空喊話,召開記者會,但,爭議的不是黨政軍該不該退出媒體?或者,反對財團壟斷媒體,他們爭執的是數位時代的古老議題:無線電視該不該「必載(must carry)」。

無線電視「必載」是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必須免費提供無線電視上架播出的服務,這主要是因為1970年代美國有線電視剛剛發展,無線仍屬稀少的公共資源,於是美國聯邦傳播委員規定有線電視必須無償播出無線電視頻道,以達到公共服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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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廣電三法」?

原是指過去依媒體科技特性分別立法的《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三項,為因應數位時代,NCC將其修訂為「數位匯流法典」包括《電信事業法》、《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及《電子通訊傳播法》五大法典,而第一階段要修訂就是《廣電三法》。

《廣電三法》修訂過程引發的爭議包括:有線電視是否必載無線電視頻道、是否放寬黨政軍退出媒體、是否擴大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域、是否嚴格限制媒體壟斷、是否放寬廣告時段等。

這樣的觀念也體現在台灣於1993年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法裡,「有廣法」第37條明訂「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不過,這樣的規範在數位化時代面臨了極大的挑戰,一方面,因為數位技術使得無線電從原本的一個頻道擴增為四個頻道,如果再列為必載,對有線電視頻道將會造成排擠作用,影響其利益;另一方面,無線頻譜不再稀有,再加上部分無線電視的經營早就利益導向,和一般商業電視沒有差別,沒有必要予以「必載」的保障,而這也是三立、壹電視等衛星電視業者反對的原因。

無線電視雖然不再是稀有頻道,但一樣是使用的是大氣電波公共資源,只是當其經營不再以公共服務為目的,就應該讓他和有線視頻道處於同樣的市場競爭狀態,未必需要再提供額外的營運保障。

但若只是這樣思考,也不過只是讓台灣電視多了幾個商業頻道,作為國家媒體政策規劃者的NCC需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事實上,並不是所有觀眾都是有線視用戶,若能讓無線電視在數位化後成為另一個普遍方便收視的系統,讓觀眾在有線電視之外,可以有多頻道的免費選擇,反而有可能促成新的競爭態勢,朝向良性發展,而NCC有義務促成新的收視平台的建立與維繫。

最簡單的作法就是由政府免費提供數位收視天線,不但讓觀眾可以有多樣選擇,無線電視不再靠有線系統「包養」,才可能讓商業化的無線電視面臨挑戰,發展成有競爭力的收視平台。而當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有線電視平台、MOD能成為真正的三大收視平台系統,各有利基,各展長才,才能攪動目前一灘死水,不知長進的有線電視,讓台灣電視系統有良性競爭的可能。

雖然如此,更重要的是要讓無線視回歸原有的公共服務才是正道。例如,除了公廣集團應該承擔應有的公共服務外,可以立法要求由一個頻道擴增為四個頻道的無線電視,至少要有1至2個頻道是作為公共服務所用,例如設立新住民、銀髮族、兒少、文化藝術頻道,並接受公共監督,以此作為其享有公共資源,必須承擔的公共責任。不但可以將此作為「必載」的條件,讓有線電視內容多元,即使無法「必載」,也可以讓上述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的頻道多樣化,達到真正公共服務的目的,民眾也可以不用額外增加收視費的收況下,享有高品質且多樣的電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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