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一例一休」=周休二日? 高教工會說文解字給你聽

文/公庫記者黃怡菁

周休二日修正草案採取「一例一休」,勞團六月初就提出警告,「魔鬼藏在細節裡」,「例假」僅限天災等特殊原因,雇主始得要求勞工出勤,且須給付雙倍薪資以及事後補假,但「休息日」勞工同意雇主即可要求出勤,等同變形工時,周休二日對許多行業的勞工而言,根本是周休一日。修正草案即將送入行政院院會審議,立法院最快七月底通過,民眾發現事態嚴重,砍假議題近日內發酵,行政院便搬出「85.8%民眾贊成週休二日為『一例一休』民調」撐腰,但民調委託的「精湛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被抓包就是民進黨民調中心前主任鄭俊昇。

85.8%民眾贊成「一例一休」? 民調誘導式問答

高教工會秘書長、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陳政亮指出,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可發現「精湛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俊昇,和民進黨民調中心主任鄭俊昇是同一人,但通常問卷操作應交由第三方公正單位受理,訪問對象、群體目標才能達到客觀標準,然而新政府毫不避嫌,在充滿「球員兼裁判」疑慮之下,找來關係密切的民調公司做調查,無非就是希望能夠得到一個「有保障的結果」。

而且,檢視問卷的第十題、第十一題,也不難發現,民調公司以誘導性的語彙摻雜其中。

Q10. 有人主張:「週休二日的修法應該規定一天是例假日,一天是休息日,非特殊狀況下(例如天災或突發事件),例假日不能加班。在休息日時,勞工可以自願加班,雇主則必須支付加班費,以保障勞工有自由加班的彈性空間」,請問您贊不贊成這樣的作法?
Q11. 有人主張:「週休二日的修法應該規定兩天都是例假日,非特殊狀況下(例如天災或突發事件),雇主不能要求員工在例假日加班,勞工也不能自願加班,以保障勞工能夠真正每週休息兩天」,請問您贊不贊成這樣的作法?

陳政亮說,這兩題的題幹都會讓勞工對於「一例一休」感到正面、有保障,「休息日」有加班費可領,「例假」想加班多賺點錢還不行的感受。比方第10題,使用了「可以自願」、「必須支付」、「保障自由」、「彈性」等字眼;第11題,則使用「也不能自願」,這些都是誘導性的詞彙,受訪民眾並不會察覺之中有變相加班的概念。

陳政亮反問新政府,如果依同樣的意涵,把第11題改成:「雇主不能要求員工在例假日加班,並且必須給付假日工資,國家也會要求雇主不能違法逼勞工加班,以保障勞工能夠彈性運用閒暇時間」,勞工還會比較支持「休息日」取代「例假日」嗎?

是不是真的球員兼裁判?自己的民調自己做?鄭俊昇則是臉書po文回應自己2014年6月就離開精湛民調公司,轉任民進黨民調中心主任,直至今年5月任期屆滿後,也卸下民調中心主任一職,其後並未回任精湛民調公司任何職務。

精湛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俊昇

精湛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民進黨前民調中心主任鄭俊昇。截自:經濟部網站。

「周休二日」修法好棒棒? 勞團:「一例一休」可等同周休一日

回歸周休二日修法層面,勞動部增訂「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作為配套,未來修法通過後,休息日的加班費,兩小時以內另外給予1.33倍薪資、第三個小時起另外給予1.66倍薪資,並明定工作4小時以內,不管勞工出勤1小時也好、3.5小時也罷,應該領到的加班費都是4小時工資(2小時 x 1.33 x 時薪 + 2小時 x 1.66 x 時薪 );以此類推,4~8小時以內者都算工作8小時、8小時~12小時以內者,算12小時工時。

看似加班費的給付,讓勞工未來在休息日出勤,只做1小時,就能得到4小時的薪資,但翻開勞動部103年對於休假日的解釋,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不論時間長短,都已經犧牲了假期,即使未滿八小時,工資都應該加倍發給(假日當天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所以新推的周休二日修正草案,勞動部說是「是進步的修法」,被民間勞工團體畫上大問號,甚至認為「1小時拿4小時的加班費」是假議題,因為雇主既然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就是該日要上班的意思,不會只要求勞工來上一小時的班就可以回家。

至於,勞動部不斷強調去年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已經將原本的法定工時上限「雙週84小時」修改降為「單週40小時」,換算後,等於勞工一年增加了13天休息日,「雖然國定假日刪減7天,還是多了6天可以休息」,但高教工會也戳破勞動部的謊言,陳政亮表示,法定工時降下來的時數,未來政府「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後,「休息日」就又可以再要求勞工上班,所以勞團才會如此強烈主張周休二日應該修為兩個「例假」,而不是一例一休,因為休息日只是蒙騙勞工的障眼法。

周休二日修正草案明天(6/30)行政院會通過後,就會送到立法院審議,團結工聯將在上午10:00前往行政院外抗議,訴求國定假日維持19日、全年休假123天和例假日不能任意調移,勞動部應立即廢止內政部75年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示,「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並且廢除所有變形工時,含勞基法2週、4週、8週變形工時以及責任制(第84條之1)。據悉,國民黨團預計明天於衛環委員會召開專案報告,要求相關主管單位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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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6/20前往勞動部抗議國定假日被砍七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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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不等於「例假日」,高教工會指出「一例一休」的周休二日,無法解決台灣勞工血汗、工時過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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