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記者反對納責任制 傳媒工會:新聞不該用肝換 資方應補人力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勞動部今(25)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將審查出國採訪奧運及隨總統出訪之記者是否納入《勞基法》84-1條「責任制」,引發第一線的媒體從業人員抗議與反對。

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與台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等團體前往勞動部開記者會,認為去年(2016)勞動部已函示開放三種特殊狀況工作者經同意後可不用遵守「7休1」規定,使得記者出國採訪已經可以連續工作12天不違法。如今報老闆還要提案將出國採訪記者納入《勞基法》84-1條「責任制」,實屬不必要。工會演出行動劇,諷刺資方與官方聯手要對出國採訪的記者開「責任制」的門縫,門卻越開越大,意圖讓所有記者工作都適用「責任制」。

記者非責任制 但出國採訪的記者是責任制?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陳淑綸表示,今天勞動部勞動基準諮詢會審查「持有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採訪證及隨同正副總統出訪隨團記者」是否納入責任制,是「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去年8月提案。過去大多指定行業、人員或工作性質,例如首長隨行司機、抽水站人員等,但第一次出現要指定「某工作者在某狀態中」適用84-1條,也就是新聞媒體從業人員雖不是責任制,但出國採訪的記者被指定納入責任制。

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理事長鄭一平說,《勞基法》84-1條共規避《勞基法》第30、32、36、37條,讓勞工可連續工作12小時不違法,並且沒有加班費,「請問哪個媒體工作者同意?」他也提到,84-1條主要目的在於監督性工作及非連續性工作,記者的工作完全不是如此。以往記者都被誤認為責任制,近三年才逐漸釐清;記者爭取勞權時,去年先放寬「7休1」後門,今天又想要將出國採訪記者納責任制,「任何84-1條沾到新聞媒體從業者,我們都不接受。」

公視工會理事長王燕杰則說,媒體盛行「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記者超時工作還是很難拿到加班費,但至少還可以補休假;倘若記者「被責任制」後,資方依法連補休假都可以不給。他提到:「雖說責任制期間,工作條件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但有誰敢跟老闆議定?」

奧運採訪以前派30人 現在派3人

工會計算,從2008年至今十幾次的總統出訪,平均最短3天、最長12天。鄭一平說,去年政府開「7休1」後門,記者已可連上12天班不違法,如果真出現超過12天的行程,現行有《勞基法》第40條法律的「突發事件」可適用。「這樣還不夠嗎?還要讓記者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嗎?」

鄭一平表示,總統出訪會有相關行程露出,若預知出訪行程較多,報老闆應加派人力因應,或是媒體間策略合作,「不需要讓一個記者一路幹到底」,有很多解決方式。他認為要解決出國採訪記者長時間工作,資方只要花錢或加人就可以解決,即是代替納入責任制的方式,「怎麼會用bb call的過時腦袋,領導一群使用智慧手機的記者呢?」

台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會長鄭超文表示,過去1992年的巴塞隆納奧運,中時、聯合派出的奧運採訪團約30幾人,對照現在現在派去的只有2-3人,是十倍人力的縮減。「奧運分配給台灣的採訪證,過去到現在都這麼多,現在為何只能派這麼少的人力?」

鄭一平補充,早期電視台必須藉由衛星傳輸影像,5分鐘的影像傳輸得花費約1000多美金(3、4萬台幣),現在資訊發達,奧運都有完善採訪中心及新聞發布,不需要記者每個追著跑,許多媒體甚至也藉由奧運網站轉譯發布新聞,或是只要專注於採訪國內選手就好。「資方都省下了衛星費用,是不是可以多加派人力出國採訪呢?」

「以後沒得跳槽,跳來跳去都一樣責任制,這樣對媒體工作前景是好的嗎?」王燕杰認為,新聞媒體行業工作條件越來越低下、強度越來越高的時候,許多記者對於雇主是否能給更好的工作條件早已沒有期待,只能盡力守住該有的工作條件。原本不同媒體的工作條件有高低不同,但是勞動部一但通過納入責任制,等於是把大家通通拉低條件「劣幣驅逐良幣」。工會呼籲,勞動部及審查委員不能再開「責任制」後門,反而應減少責任制適用行業職種。

標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