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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當創作遇上文化,是言論自由還是敏感度?

文/林承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二年級)

上報報導,今年「台北文學獎」的「舞台劇本獎」首獎,內容因涉及醜化賽夏族爭議。首獎得主戴華旭,就讀北藝大劇場藝術創作研究所,於21日到新竹向賽夏族人道歉並溝通。承諾修改作品醜化的段落,並且願意接受該獎項重審(黃驛淵,2017)。我想從此案去探討究竟應該如何理解傳統文化與創作自由之間的關係。

創作自由的界線?

創作自由的界線何在?我認為這個問題也會直指言論自由的界線應該在哪裡?然後也會去探問這樣的界線應該如何劃分、如何定義、如何細緻的處理。然而,在這一點,我並不想把「創作自由」放在一個很崇高的位置。這個意思我並不是在否定「創作自由」,而是我認為如果因為「創作自由」而將文學、戲劇等藝術作品神聖化了,並且放在一個位置是會受到高度言論價值的保護。那麼我想主張上述的人,必須說服我該如何界定文學、戲劇等藝術作品。換句話說,你得跟我說「甚麼可以是創作,甚麼不可以是。」

因此,如果你同意我說的,那麼請容許我把創作自由理解一種形式的言論表達,也就是「作者透過他的作品說什麼、主張什麼」。也因此我認為作者就必須「為了他的作品說了甚麼、主張什麼」受到一定程度的檢視。

所以他不能因為「創作自由」而受到高度言論價值的保護,我想這位台北文學獎的作者,也是深知到這一點,才會選擇到賽夏族部落道歉,並且用這種「高度」,為他的作品負責。

創作是一種言論,而言論只是言論?

將創作理解為一種言論之後,我想這個時候我們可以去留意「言論」與「行為」的區分。許多探討言論自由、歧視性言論的文章其實都同意之間的界線是流動,難以二分,因此言說不只是言說,可以是一種行為。用謝世民教授〈歧視仇恨的言論也享有自由嗎?〉的文章來分析,言論行為可以被區分兩種,一種是帶有改變他人權利義務的言論,另一種則是無法改變他人權利義務的言論。這裡所指涉的權利義務,並非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是廣泛社會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比如,一位上司對下屬說:「你被解雇了」,或是老師對學生說「我會鐵當你」。這就是帶有改變他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言論。至於無法改變他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言論,我想日常生活時常碰到,就不舉例了。

從這般的上述關係,可以發現一件事情,所謂的「廣泛社會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帶來什麼影響?從上司跟下屬的例子,或老師跟學生的例子,可以發現下屬與學生會因為這個言論行為受到權利義務的改變,因而他們不得不採取一些行動,或被迫受到一些「傷害」。這樣的傷害如果去區分物理跟精神的傷害,我想是沒有實益的,畢竟你也無法比較這兩者孰輕孰重。但是我們得正視一件事情是,「言論行為會帶來傷害」。所以說到這,我想我們應該可以去思考,「究竟創作自由允不允許傷害結果的發生」?

創作者與被壓迫者之間的權力地位

接續著「究竟創作自由允不允許傷害結果的發生」這個命題去看,我認為得去思考創作者與被壓迫者之間的權力地位關係。這也是創作者必須去思考的部分,在劇本分析及文本分析更是必須去揭露的面向。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去談論「底層是否能發聲?」,或是「相較有資源或有權力的他人能否代替底層/弱勢群體發聲」,這個問題其實很艱難,畢竟這裡有所謂的道德倫理存在。他者能否代表我族,甚至連「之於我族的個人」本身也不見得能代表我族了,這就是「身分正確」(legitimacy)問題。以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漢人能否表達原住民的壓迫,也就是如果蔡英文現在指控一群漢人資本家,長期侵害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及文化,然後罵他們一句「白浪(註1)」。你想,蔡英文的「身分正確」(legitimacy)是否正當?再來,Panai Kusui(巴奈·庫穗)本身是否又能代表整個原住民群體,甚至說為全體原住民發聲?想想高金素梅、莫那能也是原住民,但他們卻支持現在的傳統領域辦法(當然這裡牽扯到泰雅族與阿美族的文化差異)。那我們能說,凱道上奮鬥的夥伴是在代表著原住民全體的聲音嗎?這裡就是有所謂的「文化包裹圖像」與「族群內部異質性」的問題。因此才有了「身分正確」(legitimacy)艱難的議題,但我想可以換個角度去看待?為何「身分正確」(legitimacy)的問題必須去執著「發話者與話語內容指涉對象的一致性」。亦即,我們不需認定誰有資格為誰發聲(因為沒有人可以代表全體)。

對我而言,「為誰發聲」本身其實是一種政治宣誓的目的,也就是「認同政治」與「差異政治」之間的關係。「認同政治」係指透過「我基於我的身分為享有同樣身分的群體發聲」表達自我身分的認定,產生政治性的力量,成為個體之間彼此辨認的基礎。而「差異政治」則是主張在「認同政治」底下,有其差異性,比如說同樣是同性戀,原住民同志與漢人同志所遭遇的壓迫程度也不相同,這裡可能隱含著種族/族群的差異,因此在相關的後現代/後殖民論述裡,提醒著以「認同政治」召喚集體的同時,必須看到差異(difference)的存在(註2)。

因此我認為可以跳脫「認同政治」與「差異政治」之間的關係,去檢視「發話者」與「內容指涉對象/群體」的權力地位關係。這樣才能讓我們能去釐清歧視性言論、創作自由、話語權、族群平等間的複雜圖像。

結語:當你的言論帶有權力,創作者意識的敏感度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如上述所說,如果你描繪一個群體作為你的創作的素材,你必須體認到你本身的權力,也就是話語權。可以想想為何《大尾鱸鰻2》會被批評,甚至導演會說出「懂得笑就不會恨了」這種缺乏敏感度的笑話。這就是創作者意識的敏感度(我不想說是政治正確),當你體認你所處的社會位置,你開始會去思考種族/族群、性別、階級、性傾向等社會屬性,在你身上所交織而成的權力地位。比如,一位中產階級的漢人異性戀男性,在他身上有多少的特權與紅利,是他在這個社會體制所當然享有的?

我想這個問題,可以去思考這個新聞背後所牽涉到的種族/族群關係。身為創作者,必須體認到身上帶有的話語權,因而你描繪一個相對於你弱勢的族群,你如何刻劃?是否正確描繪?以及是否這樣的創作會帶來「傷害」?都與創作者意識的敏感度有關。

然後,如果你問我創作者不是「有意」的,這樣該如何看待。最後,我想說這就是「特權的常規化」(normalization of privilege)(陳昭如,2011)及「無意識歧視」(unconscious discrimination)。因為我們的環境已變成讓我們理解某些權力關係,已是理所當然,難以發覺正如空氣般自然,你一直呼吸著,大多數人們也如此認為。

我想當理解特權之後,我想去區分「有意」與「無意」是沒有意義的。因此,我想透過這則事件,去肯定這位作家的態度,因為他深知創作者的意識,他也有這般的氣度去修正他的創作。最後,也希望透過這長篇的論述,告訴某些人「懂得恨就不會笑了」。

參考資料
謝世民(2009),歧視仇恨的言論也享有自由嗎?,思想,12期,頁247-253。
陳昭如(2011),交叉路口與樓上樓下─反歧視法中的交錯問題,月旦法學雜誌,189期,頁51-68。
黃淑玲、游美惠主編(2012),性別向度與臺灣社會,2版,頁136。
黃驛淵(2017),為醜化原民道歉,賽夏族長老願原諒台北文學獎首獎得主,上報,2017年6月21日,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9346?=fb,(最後瀏覽日:2017年7月3日)。

註1:源自閩南語的「歹人」,原住民用此語言符號控告漢人對原住民家鄉土地的經濟掠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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