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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懲處恣意無上限,考丙奈何進法院

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警工會)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警工會)今日10月26日於高等行政法院前召開【懲處恣意無上限,考丙奈何進法院】記者會,對法官判決葉繼元敗訴深表遺憾,呼籲政府應全面修正公務員獎懲制度並要求蔡英文兌現性別友善國家的承諾。

警工會理事長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葉繼元(葉員)數年來遭保二總隊記下大量申誡及各種打壓,自2014年以蓄髮為由記下36次申誡、考績丙等、2015年更以蓄髮為由記下共18次申誡,免職葉員。經警工會持續不斷努力,2015年9月警政署已發函糾正保二總隊不得以蓄長髮為由懲處葉員,保二總隊虛應了事僅撤銷免職處分,對其他處分置之不理,導致葉員考績丙等。

葉繼元及郭德田律師認為今天判決延續政府帶頭性別歧視,兩性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已十餘年,警署仍僅以男女生理性別為依據,未如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納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等多元認定,形成一國數制持續傷害性別平等。警工會理事王惀宇強調行政機關長期任意制定規範、濫用懲處,基層公務員救濟權益毫無保障。

葉繼元最後聲明為性別平等權益及公務員勞動權益,本案會繼續提起上訴。

理事長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葉繼元數年來遭保二總隊記下大量申誡及各種打壓,自2014年以蓄髮為由記下36次申誡、調地、管制配槍、考績丙等。2015年更以蓄髮為由記下共18次申誡,免職葉繼元。經警工會持續不斷努力,至2016年9月,保二總隊撤銷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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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攸關公務員參加升遷考試、薪資俸給,影響工作權益甚巨。儘管2015年9月警政署曾發函要求保二總隊不得以蓄長髮為由懲處員警,保二總隊卻以模糊不清的「依據綜合考量」,維持對葉繼元蓄髮的懲處及考績丙等。既然保二已自行撤回蓄髮申誡,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應要重新檢討年度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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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帶頭行性別歧視》

本案我們看到警察機關與時代脫節,警政署及保二總隊一味地用男、女應長成什麼樣貌、應做什麼來規範員工,強化這些刻板想像。並假藉公權力迫害那些不符合他們對「兩性」的刻板想像的人,儼然成了政府帶頭行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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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進入司法程序以來,保二總隊在法庭上不斷強調其對葉繼元有管理權、其管理權遭受威脅、挑戰。然而這只是顯得政府機關急欲立於威權的高點,表露其擁有對員工甚或一般民眾為所欲為的權力,有問題的規範及濫權懲處的行為皆不容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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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制定任意、懲處遭到濫用、權力過於高漲》

長久以來行政機關制定規定充滿了任意性,想訂什麼規定就訂什麼。唯一的監督者僅有上級機關,但上級機關又鮮少會持反對意見,可謂毫無監督機制。如本案的警察儀容規範、獎懲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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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行政機關又對所屬員工的懲處及考績抱持高度權限。各種因素交錯之下,行政機關要找員工麻煩,只要巧立懲處名目即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種事在警察機關時常發生,各種規範多如牛毛,獎懲標準又規定得相當籠統,「只要有心,沒什麼不能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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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不完備 基層權益無保障》

我國警消人員的獎懲存在明顯的弊病:懲處、懲罰式遷調並無「完整的法律理由與解釋」,以粗糙理由濫發懲處。然而現有的救濟程序,無法對於懲處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嚴重侵害了公務人員對於不法懲處的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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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就整體懲處事由、背景,以及制度本身的錯誤,去全面批判本次考績案件如性別意識、濫發懲處等各項爭議。呼籲警政署修正在性別上的差別規範、從嚴審核懲處機制、約束各機關濫權懲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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