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黑板的社會課

「神聖婚姻專法」公投提案到底有什麼意義?

文/劉育豪(高雄市港和國小教師)

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所提「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及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所提「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上述兩項公投案,在中選會於今(2018)年4月17日審議通過後,強烈震撼關心婚姻平權立法進度的性別運動者和一般民眾。

對此,支持婚姻平權陣營為求抗衡,在極短時間內即推出對案,以求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成果不被反同方稀釋乃至抹除。

支持陣營所提公投案,第一案主文為「我支持,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企圖將戰線光譜拉至對立端,希望能以正面對決之勢,碾壓對手。除此正典的戰術以外,支持陣營更基進地提出另一案:「我同意增訂神聖婚姻專法,加強保障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之永久共同生活關係」,試圖顛擾既定民法中的異性戀婚姻制度,以「凸顯特定立場者的論理荒謬」。

此案主文一出,立刻影法諸多討論。支持有之,不解有之,更意外地引發不少內部意見交流,網路討論紛揚而熱鬧。

正反砲火交鋒之中,教我不能理解的是:婚姻平權不正是要打破婚姻的正典本質,而神聖婚姻專法卻意在鞏固婚姻制度,不論對象是怎樣的一男一女?提案團體以「策略」作為解釋,但我以為策略應該是整體統一,怎麼會在核心價值上有分裂之嫌?要用怎樣的手法去「教示」中選會可以討論,但我不認為以公投的全體動員形式會是最好方案。

再者,還必須想遠一點的是,假設第三案真的過了,可真的是好事一樁嗎?目前的情勢是,某些教徒看到第三案可是異常高興,這表示,他們不反對專法,他們認為專法是保障,是權益。這是他們一貫相信乃至推崇的價值,不只期望落實於他們自己身上,同樣也適用於同性婚姻。

他們的邏輯是:專法非常之合情合宜啊一點問題都沒有,根本就無涉歧視。就此,從他們的角度來推動同婚專法,更是名正言順了──「我要同婚專法,我也要神聖婚姻專法」。認真想來,這不是很可怕的事嗎?想像一下,要是在基督信仰團體的「協助推動」之下,第三案過了,誰受益?誰受苦?我們想清楚了嗎?

「神聖婚姻專法」的公投提案一出,遭受各方指教之後,提案主文撰寫人朱家安出面解釋,說是其理路可以不必是不准離婚,而是提高離婚的代價。此番解釋看似成理,卻未能到位,因為本提案到底意義何在,我依舊不得其解。

以國家力量來管束婚姻品質,這已經不符(毀廢派對於)親密關係本質的想像,甚至,對於困在婚姻困境中的一男一女兩造,更是延長的、加倍的傷害,尤其對於較為弱勢的一方來說──以性別論,居劣勢者當然是女方為多。因而,此案若過,會不會形成前所未有的兩性階層壓迫,確實值得投以關注。

換個角度看,反反同公投第三案「神聖婚姻專法」的提出,根本完全沒有配套,明顯地急就章,完全無從想像要是真的通過之後,立法者如何立法,現實社會中的夫與妻,又要如何抉擇、如何簽訂、如何遵守、如何違約後給予懲罰……。由此來看,以策略思考作為戰略取徑的第三案,如果沒有發揮想像中的可能功效,那麼,它或將拖累平權組織的努力亦不無可能。

話說回來,對於平權公投第三案有所存疑的我,從未認為公投制度不可、不該去質疑。可是,在這個關鍵點上,這件事不是非做不可,最重要的重點,還是在於守住婚姻平權和同志教育的現有成果才對。

將目光看往反同公投第三案主文:「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此提案出招大膽狠毒,但不是沒有破解之可能: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此乃補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之未竟事宜。性平法施行細則之產生,就在補充性平法裡頭未能詳盡的地方。

因此,反同公投著眼於施行細則,那麼我們可以提出的反制,便該回到母法《性平法》,要求在第十七條第二項中直接臚列出相關課程。依此,主文或可訂為:「你是否同意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中,增列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於課程內容並積極實施?」此提案主旨在補正現行法,是為創制,亦可抗衡反同公投之內容。

這場公投大戰,雙方陣營的智識對戰程度前所未有,甚至到了投票前對於中間選民的說明與拉攏,都會是台灣社會首次對於性別議題的全面性普及討論,老實說,是相當值得期待的。然而,期待之餘更怕的是傷害。希望這場戰役,支持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的一方,可以笑到最後。

標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