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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抗爭數十起訴訟首次開庭 法官:認罪者緩刑機會大

文/公庫記者許詩愷

去年5月4日,大觀社區自救會在前行政院長林全官邸外陳情,並阻擋其座車,希望政院解決迫遷爭議,但5名聲援者、1名居民隨後遭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名起訴,今日(5/9)第一次審理庭結束,其中3人承認有罪盼得緩刑機會,另3人則堅持繼續爭取無罪。

大觀自救會從2016年底發起抗爭至今,已分別因突襲總統官邸、向土地債權人退輔會潑漆、遊行、阻擋施工,以及林全擋車案等事件導致十餘人被告,除了本次訴訟的兩罪外,還包含《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公共危險罪》等。自救會成員唐佐欣認為,政府不願帶著誠意向居民協商,更持續起訴抗爭者,先是以侵占國有地控告居民,勝訴後要求他們拆屋還地、繳交行政罰緩,走上街頭後又透過各項罪嫌限制他們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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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要挑戰公權力,是因為自己的無知,以為警察會攻擊學生,才抱著他的腰。」本案唯一涉妨害公務的居民黃世進現場認罪,當天他第一次遇到較激烈的抗爭場合,且兒子黃炳勛也在聲援者中,因害怕發生意外,情急之下抓住警察而被告。

黃世進是大觀抗爭中首名被告居民,由於家中經濟不佳、背負訴訟壓力,他希望認罪能從輕量刑,避免造成家人負擔。其辯護律師趙佑全進一步補充,拒絕受迫遷的黃家必須繳交不當得利罰鍰,且當事人身心狀況十分低落;法官洪英花直言,斟酌案情,應有緩刑空間。

另外5名強制罪被告中,拒絕認罪的自救會成員鄭仲皓、蘇承志等人強調,由於數次前往行政院未獲得回應,他們才決定直接向林全陳情,行為可能有觸法疑慮,但「所作所為皆無犯意」出發點為大觀住戶的居住人權、公共利益,陳抗更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而《刑法》304條強制罪定義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檢方認為自救會阻擋林全搭車符合此項。數名辯護律師則答辯,先有迫遷爭議,才導致後續行為,陳情過程只是表達言論自由,未刻意侵犯林全,因此不構成強制罪。

聲援者吳光庭、陳冠博雖然在庭上認罪,但律師郭怡青也解釋,他們的動機基於公益,無侵犯政府或個人的意思,且5名被告皆以自身意志參與陳情,沒有犯意聯絡或行為,不構成共同正犯,應從輕量刑。

洪英花現場透露心證,本案3名認罪者都屬初犯,案情有爭議地帶,且身兼居民、學生等身份,宣告緩刑的機會大,並勸諭鄭仲皓等堅持訴訟的另外3人,目前證據無法判決其無罪,應衡量後續的訴訟成本,再做出適當決定。

「居住權跟財產權是分開的。」稍早記者會中,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王曦將這段話重複講了三次,她認為,就算大觀居民沒有地權,政府仍要承認他們的居住事實,給予保障。

唐佐欣也強調,大觀社區形成「非正規住居」源於區域發展不均、官方默許經濟弱勢者住在都市邊陲,政府應正視此歷史,妥善安置受迫遷戶,她無法接受上週五(5/4)退輔會副主委李文忠在協調會末逕自離去,多次諷刺自救會缺乏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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