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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打臉教育部!研究助理、工讀生三案皆勝訴,確認僱傭關係! 廢除違法分流制!

文/高教工會

高教工會於今日(5/11)上午,召開記者會公布,目前包括臺師大、交大、政大三校的學生研究助理及工讀生,日前已成功經法院確認僱傭關係!

三位個案與律師出席指出:法院判決無疑就是打臉現行教育部目前的「分流制」做法。而針對教育部於5月9日公布,要讓「大學『教學助理』納勞健保」的消息,出席者及臺師大黃涵榆教授一齊回應:即便教育部決定編列預算繳納支付教學助理的勞健保費,若是不徹底廢除「分流制」,容許「學習型助理」與「附負擔獎助工讀生」繼續維持,「假學習,真勞動」的現況還是會持續存在!

教學助理僅佔全體兼任助理五分之一,高達八成學生助理仍未有保障!

根據105學年度大專院校兼任助理人數數據來看,被歸到教學助理類型的人數,其實僅佔總體的五分之一不到,仍有高達八成的學生助理在現行的分流制度下,未能有完整勞動保障。

研究助理工讀生/

附服務負擔

教學助理兼任助理總數
102,775人122,748人53,307人278,830人

(資料來源:106.12校務資料庫)

又例如,未來校方只要指派附負擔獎助生或學習型研究助理從事教學助理的工作,或要求所有工讀生或研究助理為學習型,依舊可以規避雇主應納保的責任,持續違法的情況仍會發生。

台灣師範大學兼任研究助理,僱傭關係獲得法院認證!

在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間,世新大學的高詩雯同學於台灣師範大學擔任計畫研究助理。工作內容包括謄打訪談稿、搜集研究相關資料等協助教師研究工作,與專職研究助理的工作性質與內容並無二致。

高同學於2017年根據­《勞基法》第十九條請求台師大發給服務證明書,希望能進而確認僱傭關係。在吳俊達與劉繼蔚兩位律師的協助下,經法院明確指出於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以及組織從屬性等皆符合僱傭關係的要件,並在判決[1]中確認了高同學與台師大存有僱傭關係。在法院要求下,台師大已發給服務證明書,顯見僱傭關係至為明確。

交通大學與兼任助理和解,承認勞雇關係,發放服務證明!

郭彥伯同學於2014年間再交通大學擔任系所研究助理,他自2015年參與工會的檢舉行動,並主動對交大提起勞檢。郭同學歷經了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的顢頇不作為,但最後仍獲地方勞檢單位認定交大違反­《勞基法》、勞保條例和勞退條例,郭同學與交大校方存在毋庸置疑的僱傭關係。

2016年年中,郭同學同樣在兩位律師的協助下遞出民事訴狀,要求交大校方提供服務證明;2017年8月,交大與郭同學在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庭達成和解,提供他於交大擔任兼任助理的服務證明書,並備註「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核發」。顯然,法院見解和校方都已主動承認郭同學的勞工身份。

政治大學工讀生(游泳池救生員)也是勞工,向校方討回加班費和勞退金!

早在教育部的分流制度上路以前,政大的商建和同學就在政大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工讀生)。然而,政大校方卻認定商同學的工作屬於學習型,可以不適用《勞基法》、勞保條例投保勞保。在商同學和律師的據以力爭下,法院已經認定商同學和政大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並要求政大支付積欠商同學的加班費和勞工退休金。 

三案非個案,皆是通案!
全台各大專院校應立即廢除分流制,學生兼任助理就是勞工!

最後,我們要強調,這三案雖然是法院所個別認定,但法院也提到了多數兼任助理共通的勞動情況,並根據這些情況作出「兼任助理具從屬性」、「兼任助理是勞工」的認定。既然三位同學與其他校內兼任助理所從事的工作大同小異,這三案就絕非個案。法院判定這三位同學是勞工,其他在校內從事相同工作、聽從教師指揮監督,並與校內其他勞動者分工合作的同學們,當然也是勞工!

在這回公佈的三案中,包括「研究助理」及「校內工讀生」(游泳池救生員)皆非「教學助理」,都未在教育部此次改善與補助的範圍內,但目前已經判決確認其與校方間的僱傭關係。是故工會再次呼籲:教育部應立即全面廢除現行分流制度,讓全國大專院校學生兼任助理獲得均一的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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