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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監所管理員勤務法制化」公聽會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監所管理員作為獄政工作的第一線,在法務部矯正署轄下各監獄、看守所、少年矯正學校等矯正機關全年、不分晝夜執行戒護勤務。然而,戒護比長期以來居高不下,平均一位管理員必須面對10名收容人,相較於鄰近的日本1:5.4、新加坡1:5.9,事故風險與勤務壓力相當懸殊。為了改善獄政基層過勞、薪資苛扣與勞力剝削的現況,立法委員鍾孔炤國會辦公室、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9月20日於立法院共同舉辦公聽會。邀請政大法律學系林佳和副教授、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就監所管理員勤務法制化之訂定與施行提出建議。

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指出,監所管理員於現行公務員人事法令形同三不管地帶,矯正署頒布之行政規則與各種函釋架空公務員人事法令的基本保障。矯正署研擬的《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勤務要點》草案(簡稱《要點》草案)不僅對於現行實務上,日勤人員(每日值勤8小時、備勤2小時)與夜勤人員(每次值勤16小時、備勤9小時)兩者嚴重的工時落差,毫無具體改善措施;更持續規避「備勤應計入工時」的勞動保護,導致夜勤人員必須常態性補班;甚至授權各矯正機關可以「彈性調整值(備)勤時數」,無異於惡化監所管理員血汗過勞的處境。

政大法律學系林佳和副教授表示,就現實面而言,如果管理人力不變,調整勤務供給總量與人力配方式,即有其必要。借鏡德國的經驗,各邦公務人員工時命令確實可以行政規則制定,前提是法律與法規命令必須有明確規範,但臺灣的現況是上位法律規範授權不清。德國監所管理員有輪班義務,但也清楚規範夜班最長的時間上限。若服勤時數超過每月正常工時,就必須補休,不得持續累積超時工作。此外,德國監所會與公務人員人事代表會締結職務協定,協商勤務班表與輪班,聆聽基層同仁意見。監所的管理需求與員工的健康保護,是可能兼顧的。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指出,矯正署《要點》草案違反《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日勤與夜勤極度明顯不合理的值勤時間差異,單日過長的工時對夜勤戒護人員身心所造成的傷害,著實背離《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基本原則與保障。此外,獄政管理工作相較一般行政機關較為繁重,需承擔受刑人之管理與人身安全之責任。針對目前各矯正機關職務代理人均無危險職務加給之現況,建議主管機關適度調高矯正機關職務代理人之薪點,緩解同工不同酬之現況。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再次強調勤務法制化之必要性。同時,提出勤務法制化的三大面向,一是勤務措施事涉權力,必須考量勤務人員執行勤務的任務目標、程序與權限;二是勤務負擔依據編制,應審慎區分編組與勤務項目;最後則是勤務制度影響工時,強調「機關的彈性」不應恣意上綱為「服勤人員的彈性」,長時間服勤的後果往往讓基層失去與社會互動的連結,休息日形同補眠日。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也指出,矯正署《要點》草案完全展現我國政府對基層人員的剝削,以及過度濫用「必要時得酌情延長」的工時例外條款。以夜勤人員為例,《要點》中將夜勤人員每日工時規範圍16小時,完全無視《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規範正常8小時工時。又,夜勤人員納入備勤時間後,實際工時高達25小時,卻被矯正署於《要點》草案直接省去,更顯見《要點》草案的研擬,並非以基層人員過勞困境為第一考量。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主張,應將所有實際工作時間計入工時、明確補休、請休、特休機制與具體工時例外條款之條件,並開放獄政基層人員參與討論,莫讓獄政人員淪為下一個警消過勞族群。

鍾孔炤立法委員於公聽會尾聲做出結論。首先,監所管理員的勤務時間與內容,應有法律明確授權,目前《要點》草案內容如有概括條款,必須釐清。此外,請矯正署設定短中長期目標,將戒護比逐年調整為先進國家的水準,並請人事行政總處逐步補足員額。第三,勤務制度中的「備勤時數」,請矯正署參考警、消等高風險勤務人員,優先將日間備勤時數計入延長工時,其他備勤時數部分則以漸進方式計入延長工時。第四,請矯正署盤點各矯正機關的勤務點人力需求,並通盤檢討是否為戒護的核心勤務,如非直接與受刑人接觸的勤務,應研議其他替代方案的可行性,以提高人力資源配置的效率。最後,關於專案約聘僱人員與職務代理人無危險加給之現況,請矯正署研議改善其待遇,並請人事行政總處研議修改《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改善同職不同酬之困境。

主持人:
鍾孔炤立法委員

團體代表:
林文蔚、謝演應(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
顏思妤(台灣人權促進會)
蔡明翰、何昀峯、陳建曄(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
郭歷軒、施嘉承、王昱浩(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李忠豪、朱智宇、郭庭慈(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