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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三權三讀通過 消權會:遺憾法案打折、未來持續監督

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立法院昨(29)日上午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三讀,拍板確立「消防員生命三權」入法,包括增修第20-1退避權、第27-1調查權,以及第21-1與43-1資訊權等相關內容。過程中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兩項附帶決議,內容為消權會提出的退避權及調查權「立法說明」,表決後皆遭反對,未來將交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消權會表示,修法過程中附帶決議遭否決令人深感遺憾,未來仍會持續監督相關子法訂定與落實。

表決前夕,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赴立法院群賢樓抗議,並焚燒由消防署在14日黨團協商後擬訂的「打折版」退避權及調查權立法說明,同時公布支持消權會修法版本立委名單,盼能順利推行修法,將消防員生命三權入法,以及訂定明確立法說明等相關子法規範。

表決前夕,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赴立法院群賢樓抗議,並焚燒由消防署擬訂的「打折版」退避權及調查權立法說明。

消權會秘書長朱智宇指出,短短不到1個月的時間,消權會收到8500份連署,支持消防員生命三權入法以及消權會提出的修法版本。而在14日黨團協商結束後,由於消防署發生協商版本烏龍事件,產生「打折版」立法說明,與消權會支持的「基層版」立法說明大不相同,導致國民黨團、民進黨團簽署內容與親民黨團、時力黨團簽署內容不同,引發24日二次協商爭議。內政部次長陳宗彥也在24日協商會議中道歉,坦承內部發生處理瑕疵。

「消防署提出的打折版本根本是便宜行事,沒有重視基層心聲!」朱智宇痛批,修法過程中消防署不僅鬧烏龍,同時,消防署曾提出的立法說明更是限縮退避權與調查權的內容。包括未將「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明確納入退避權範疇,同時更規範因災害搶救而傷亡的消防員必須符合「職安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才可被認定為「重傷」資格,以利行使調查權、啟動救災調查。

「消防署提出的打折版本根本是便宜行事,沒有重視基層心聲!」朱智宇痛批,修法過程中消防署不僅鬧烏龍,同時,消防署提出的立法說明內容更是限縮退避權與調查權內容。

縱使時力黨團提出的附帶決議內容遭否決,二、三讀過程中無法確立退避權與調查權立法說明內容,進行「空白處理」,交由消防署訂定。消權會也在修法三讀通過後發表聲明,認為歷經基層努力奔走及多項殉職案發生後,終於訂定消防員生命三權,並給予基層相關保障基礎,消權會也將持續監督關於退避權及調查權「立法說明」等相關子法訂定。

朱智宇提到,過往在「火災搶救作業要點」等規範中,並沒有明確提供消防員退避權保障。雖然現階段相關子法尚未訂定,但已有法律為據,可讓火災現場指揮官不受民眾壓力干擾,待火場狀況明朗後再行評估,同時也讓現場人員清楚瞭解手上握有「退避權」可使用。

時力黨團提出的附帶決議內容遭否決,二、三讀過程中無法確立退避權與調查權立法說明內容,進行「空白處理」,交由消防署訂定。(截圖自:國會頻道)

朱智宇強調,消權會建議的立法說明內容,是將「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列為危險性救災行動,畢竟從今年的台中大雅火警及歷年案件來看,即是因為「無人待救仍要入室搶救」導致殉職。未來消權會將監督內政部消防署如何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或者消防署如何提供相關「建議」讓地方消防局得以遵守及參考,有效降低殉職狀況。

除此之外,朱智宇也指出,無論是營建署、農委會還是環保署等公部門其實有關於農地工廠、工廠原物料、化學品數量等列管資料,目前消防署也著手於化學品相關資訊整合,倘若整合成功,將有利於未來救災情況。同時,再輔以「資訊權」的落實,當業者因臨時趕工來不及向相關機關申報原物料或化學物品時,一旦發生火災,必須在現場向消防人員說明相關資訊,也能更有利於救災行動,否則將被處罰鍰。

「立委及消防署請不要再把消防員人命當成數字而已!」消權會理事藍毓傑也呼籲,過往消防弟兄殉職犧牲並不廉價,相關立法說明及子法訂定不應「打折」,應以保障基層為優先。消權會也在29日晚間向消防署發函,要求針對今年10月台中大雅火警立即執行調查權,組成調查會。

消權會支持的立法說明版本與消防署曾提出的打折版立法說明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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