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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直接處理新住民納保資格即可,何須補助琳瑯滿目?

文 / 陳新皓(桃園市政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外聘委員、桃園市蒲公英新移民服務協會理事)

最近大家在吵新住民納健保的問題,有朋友貼出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作業、設籍前新住民醫療補助,意指「政府可以補助健保費」、「沒有納入健保的新住民同樣可享有政府的照顧」。

真的是這樣嗎?

先講在前面,我對於政府很感冒的事情就是:當老百姓希望政府幫忙,政府會說:「有、有、有、我們都有!你可去申請」,意思是如果申請沒有通過,那就是你自己的問題了,但通篇不提:所謂的申請流程夠不夠友善?申請條件是否太嚴苛?補助項目實際有沒有用?

要檢視以上我提出的問題,很簡單,把這兩個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攤開來看就可以了,究竟政府預算編多少?用掉多少?有幾件申請?幾件通過?未通過的原因為何?我們也同時檢視桃園市設籍前新住民醫療補助 相關辦法,了解在實務上存在那些問題?對新住民有什麼困難?

「設籍前新住民醫療補助: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就醫或出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中低收入戶對於新住民而言如何難申請,容我後面再提,但醫療補助的確還是與中、低收入戶掛在一起。

我們先看第三點,有幾個概念先說明一下:

第一,一個家戶,16歲至64歲的成員都會被視為工作人口,在學家戶成員除非能出示在學證明,否則皆以最低工資去算該成員的收入。

第二,最低生活費,就是所謂政府規定的貧窮線,概念是家戶內,每位成員被分配到的金額,如果低於政府規定的數額,即代表整體家戶在最低生活水準以下,中、低收入戶也會以此去作審查。桃園市108年度最低生活費14,578,1.5倍=21,867。

如果有一位新住民,和公公、婆婆還有先生同住。其公公、婆婆作回收工作,未滿65歲,每個月兩個人加起來的收入8,000塊,不好意思,兩位仍以23,100去計算,總計收入46,200。

如果先生月薪40,000,家戶總收入(86,200)/ 家戶人口 (4) = 21,550,恭喜符合第一項標準(21,550<21,867),但「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意謂者分娩血崩的新住民,事發前三個月身體健康沒有自費支出醫療,是她的「錯」嗎? 那麼如果先生跑車,月薪50,000,家庭總收入(96,200)/ 家戶人口 (4) = 24,050,連第一項標準都過不去(24,050>21,867)。

今天的討論是,即使新住民居留未滿半年,要「依眷屬的身分加保健保」這件事情,到底有什麼疑慮?有說不繳保費嗎?

保險的用意就是讓國民有抵禦和分散風險的能力,我在談的是投保資格的限制合不合理,不是在談保戶有沒有錢!臺灣一般家庭的家戶平均人口所得,隨便也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

最嚴格的結婚面談通過了;申請依親來臺簽證,也在衛生福利部所指定的國外醫院健康檢查了;來臺也都在戶政登記結婚,已經是眷屬了。但,到底為什麼要居留滿半年才能保健保?依一般的保戶處理即何,為什麼還要另訂一堆嚴格的要死又羞辱人的補助辦法?在臺灣出生的新住民家庭子女,為何不須等待六個月?為何移工來臺灣不須等待六個月?

不客氣的說:前開種種「補助辦法」根本就是政府公關用的。

最後簡單講一下,申請中、低收入戶有多困難。如果家戶有新住民成員,想要申請中、低收入戶,不好意思,需要出示直系血親的財產證明,意思是:新住民需要回去母國申請母國財產證明文件、找翻譯社翻譯成中文、拿著文件去地方法院驗證、再到母國外交部驗證、再到臺灣外館驗證、回到臺灣在到台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

沒辦法出示資料的,公所人員也不會主動告知有一份切結書可簽,簽名切結就代表該名新住民家庭成員得排除列計,同樣也就排除其福利身分,例如,低收入戶的福保以及生活津貼。

又如果該家戶是以簽切結排除列計而過審的話,還可以申請「新住民醫療補助」嗎?

推薦《製造低收入戶》這本書,把整個貧窮資格審查的文化與制度描寫得非常清楚了,全民健保的投保資格認定,不也是一樣的道理嗎?

新住民及其自海外返國與國人所生子女,前者若無固定雇主,兩者居留在台灣滿半年方得「加保」,是否可以解讀成:

「臺灣歡迎妳,但臺灣是個了不起的國家,健保是個了不起的制度,這半年維持健康是對妳和妳家人的考驗,只要妳撐過了,才能得到我們基本的認可。不然你們這些外來者隨便跑來就想要用健保,天底下沒有這麼好的事情。即使是你和本國人生的孩子,初來乍到,都得接受考驗。半年已經很短了,懂?」

此外,我們對新住民的申請限制嚴格,但卻對於浮報健保點數的醫院,還有長年旅居國外只有看病返國的國人,一點辦法也沒有?!

我更想問:立院過半的政黨,有沒有積極在盤點這些事情?你的政敵提出了相關政見,要不要認真評估一下可能性?還是隨便說:「我們有其他補助,反正請撐過半年」?

臺灣的邊境要不要守護?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制度需不需要把關?我都同意:「要!」,但現在台灣社會最可怕的事情是,歧視進入了制度設計裡,或反過來,制度設計已經創造出了歧視,政府還想用各種理由想隱藏起來,不願意重新檢視相關政策?

說到底,好好講清楚為何要限制國人新住民眷屬及其在海外出生子女居留六個月才能納保的規定?直面妥處新住民健保納保資格,何須補助琳瑯滿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