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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針對嘉義殺警案:審判獨立不容侵蝕,尊重專業避免歧視

文/台北律師公會

今年4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對於鄭再由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之殺人刑事案件,以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鄭再由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扣案之紅柄嫁接刀壹支沒收之。」,引爆社會大眾與媒體對於此一司法個案判決及精神醫學鑑定的撻伐,網路上不乏以人身攻擊、詛咒的方式批評承審法官與精神鑑定醫師,甚至繪聲繪影地獵巫、誣蔑精障者。

蔡英文總統於5月1日透過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向媒體表示:「支持檢方依法上訴之決定」。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於5月2日向媒體表示「失望、錯愕」、「是不是一位醫師的鑑定就能決定?」、「若犯罪者是因故意或過失沒有治療,是否也有責任,應該要在判決上思考量刑」、「支持上訴」等語。

本會基於在野法曹對於司法審判獨立的理解與確信,對上述總統與行政院長的公開發言及部分媒體的偏激評論,表達強烈的遺憾。本會認為,對於司法個案裁判的當否、個案調查證據是否適當或完足、罪刑之衡量是否相當,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都不應透過媒體表達明示或暗示的意見,干涉審判獨立。

因為審判獨立,是我國人民長達數十年奮鬥,好不容易得來的制度成就。

民國36年1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公布。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揭示審判獨立不受干涉的制度。但因國民黨訓政時期黨化司法的延續,我國司法權並非行憲後即獨立行使不受干涉。

依據學者劉恆妏的研究[1],二次大戰前,國民黨在中國大陸於訓政時期推行「黨化司法」政策,反對司法獨立。即便民國36年行憲後,憲法明文審判獨立,但黨化司法的相關措施仍然持續運行。臺灣各級法院也承續了戰前中國的黨治遺緒,黨化司法繼續制度性的運作,例如司法官入黨、裁判送閱制度等。

直到民國79年臺灣民主化之後,在制度上才逐步有根本性的改變。82年12月,人民團體法第50條之1規定「政黨不得在法院設置黨團組織」,讓政黨組織退出司法部門;84年,司法院訂頒法官守則第5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100年7月6日的法官法第15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才劃清了法官與政黨之間的界線。

伴隨著制度的變革,政治人物或憲法機關對於審判獨立的評論,也已無法被人民所接受。

84年7月13日國民黨面對地方黨代表不滿中央查辦賄選行動,祕書長許水德信口一句「法院也是執政黨的」,遭到民間強力砲轟。

99年11月6日,前總統陳水扁二次金改案一審判無罪,馬英九總統表示:這是審判中的司法個案,他身為總統不便加以評論,司法當然應該要獨立,但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背離人民對司法合理的期待。發言雖是迂迴,仍然引來總統干涉審判獨立的批判。

108年12月,監察委員陳師孟擬約談判馬英九所涉洩密案無罪的法官,引發司法院、法官協會接連聲明此舉侵犯司法獨立審判。凡此種種,吾人均應記取教訓。
憲法第80條已揭示審判獨立為司法權最基本的核心,法官審理案件所為的事實認定、調查證據方法及取捨證據的心證形成、對個案適用法律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均屬審判獨立的最核心領域,我國憲法對各憲法機關及權限之規定,乃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而制定,職掌憲法機關的總統、行政院長,應力求避免不當干涉司法權核心之行使。

因此,個案判決是否上訴、證據調查是否妥適、定罪量刑是否正確,均應由檢方依據法院判決內容判斷,任由司法獨立運作。

蔡英文總統與蘇貞昌院長的上述「支持」檢方上訴等發言,已暗示嘉義殺警案的事實認定、證據調查、定罪量刑均有不妥,這種發言來自於國家權力中樞,將導致個案承審法官的心理壓力,極為不當。本會特經理監事會決議聲明表達強烈遺憾,並做出下列兩點呼籲:

一、呼籲蔡英文總統與蘇貞昌院長,嘉義殺警案所顯示的社會安全網制度性缺失,方為行政機關應關注的重點。至於司法個案,應由法院獨立審判。

二、呼籲社會大眾與媒體,對於個案判決的評論,均應符合或盡量貼近事實的細節,並圍繞個案進行討論。至於法官、律師、醫師、鑑定人等專業人士,均是站在執行職務的立場,社會大眾與媒體應予基本尊重,實在不應以不符事實的謾罵甚至詛咒的方式,對承審法官、精障者、精神鑑定醫師進行人身攻擊,以尊重專業,避免歧視,並維護獨立的司法審判空間。

[1]「戰後台灣的『黨化司法』-1990年代之前國民黨對司法人事的制度性掌控及其後續影響」,刊於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