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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憲改如果玩真的 請你跟我這樣做

【新聞稿】憲改如果玩真的 請你跟我這樣做 記者會

 

民主審議有程序  憲改主體是人民

憲政改革要全面  拿出誠意先修法

九合一選舉之後,民進黨、國民黨、公民組合、綠黨及相關政治人物陸續對選前公民團體所一再倡議的「憲政改革」提出回應。但同時,各政黨與政治人物對憲改議題的選擇,也引發社會各謀己利的疑慮,恐怕重蹈過去因政黨謀私而扭曲憲改意義,難保不會治絲益棼,無助於目前的憲政亂象。而此等質疑之說甚至可能成為拒絕憲政改革的藉口。

我們不能忘記,這一波憲改契機始自318運動,而引發318運動的「30秒通過服貿」事件是我國民主政治運作在各個層面出現崩壞的具體見證。我們不僅經歷有權無責的超級總統,失靈的代議政治,更遭遇以犧牲民主人權與政經主體性為代價而由政商買辦集團仲介的兩岸政治,以及由政商權貴壟斷的經濟政策所帶來對國人福祉的傷害。

這是為什麼佔領立院行動提出的「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訴求,始終主張要進行全面性的憲政改革,包括大規模修憲、修法以及檢討國家政策;而且,這次必須是個「由下而上」、由人民參與重塑國家憲政的憲改運動。我們認為,一個強調公共討論和民主價值的憲改程序,不僅可以充實憲改的正當性,同時是個凝聚共識的民主學習過程。透過全民討論與參與的過程,以凝聚完整的國民共識,方能使憲政改造真正體現國民的意志,並提升公民對於憲法的認同及歸屬感,建立新的憲政秩序。尤其在當前公民修憲複決程序高門檻的設計之下,如何提供公民知情討論與參與的機會與資源,政府部門實責無旁貸。

因此,做為參與318運動,並承續「召開公民會議」訴求的公民團體一員,我們在此,再一次重申此次憲改必須是「由下而上」,大規模修憲、修法與檢討國家政策的憲改。我們並於此,提出憲改程序與實質議題的具體核心主張:

我們重申四大訴求:

1. 民主審議有程序: 重申「公民廣泛參與」和「民主審議程序」的積極意義:要求立法院將「公民審議、草根由下而上的參與」納入憲改程序中落實,並由修憲委員會推動、監督完成。

2. 憲改主體是人民: 自1991年以來歷經七次的憲改,台灣民眾並沒有機會參與,甚至淪為替政黨協商背書的工具。因此我們反對過去精英主導、密室協商的修憲程序,主張一個全民參與及審議思辯的憲改模式。

3.憲政改革要全面: 我們堅決反對將憲改議題窄化為「政府體制」,並重申四月六日於立法院議場外所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草根論壇」意見書所提出的五大議題面向:包括(1)憲政體制;(2)選舉與政黨體制;(3)兩岸關係法治基礎;(4)社會正義與人權保障;(5)經濟政策與世代正義。

我們認為,上述五個經公民審議提出的議題,彼此相互關聯,必須整體檢視,才能利用此一憲改契機,奠定國家發展的基礎。

4. 拿出誠意先修法: 我們要求立法院應當先修改影響憲政體制的相關法律:,例如選罷法、公投法等。

自岀關以來,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已經舉辦數場的草根論壇,並嘗試彙整目前草根意見與團體過去累積的問題診斷,提出初步的「憲政改革之主張」(如附件) , 這些改革主張也將在日後全島的草根論壇中,藉由公民的審議與對話進一步修正。 最後,我們呼籲,當前的「憲法時刻」得來不易,為防止政黨政客挾持謀私,公民力量應繼續團結,人民積極參與此次憲改過程,把握機會,建構我國成為正常的憲政民主國家。

會後新聞稿:發言稿】

「憲改如果玩真的 請你跟我這樣做」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是由二十多個團體共同組成的平台,從五月開始討論反服貿行動後,因為代議政治失靈所提出的「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訴求,目前已經規劃二十幾場草根論壇,要推動全面憲改運動,先前在九合一選舉之後,兩大黨都提出了有關憲改的主張,但我們擔心重蹈過去因政黨利益而扭曲憲改意義的錯誤,故提出四項主張「民主審議有程序、憲改主體是人民、憲政改革要全面、拿出誠意先修法」。

臺大法律系教授、守護民主平台理事陳昭如指出,台灣的民主遇到危機,憲法必須要解凍,再次具有活力,憲政改革是人民權利的保衛戰,不應讓政治人物角力成為憲改的阻礙,所以修憲門檻應該調降,讓憲法可以隨時代變遷,同時具有安定性和彈性,讓年輕世代公民不只是參與這一次憲改,未來也可以打造屬於他們的憲政藍圖,通過新的權利憲章來決定未來的走向,標榜實質平等和社會正義,且政府須積極作為保障人權。

翻轉選舉發起人賴中強指出,為了落實地方自治,推動區域均衡與區域治理,應擴大地方自治權限,他舉了自來水事業處和社會救助及基本生存權保障為例,顯示制度當中「省」的規劃造成自治權限不完整,導致區域分配不平等,同時,地方選制和選舉文化也應全面改革;在民主防衛機制方面,則主張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禁止空白授權,規範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關係之法律,以確保台灣主體以及對等發展關係的原則。

婦女新知秘書長林秀怡指出,從2008年後適用的新選制,運行兩次之後已經看見許多問題,包括立委總席次太少,無法代表多元聲音,單一選區立委過高、不分區名額過少,對弱勢族群和小黨不利,人民的每一票並沒有完全等值,應設置保障席次,例如性別比例原則,以制度平衡少數在權利上的弱勢,並將詳細選區制定交給法律訂定。

陽明大學公共衛生學科暨研究所教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指出,過去政府對於人權只有推託和拒絕,沒有把保障人權當成工作,甚至不認同這兩個字,所以必須在憲法裡面講清楚,保障人權應該是政府的義務,除了有權利憲章,還需人權保障機制,依聯合國標準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雖然我國在2009年通過兩個聯合國人權公約,但政府機關不認為在本國法律牴觸時應尊重人權公約,故主張國會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高於法律之地位。

中研院民族所研究員、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長黃智慧指出,修憲應該要納入「人民的組成」且說明各種族群的平等,台灣原住民族在東亞很特殊,到十九世紀末前都是擁有自然主權的族群,二十一世紀時宣布新夥伴關係、訂定原基法是很大的成就但目前為止還是非常多的抗爭事件不斷,像美麗灣大飯店、太魯閣族銅門風景區、卑南族卡地布部落祖墳遷葬,抗爭事件層出不窮,故在憲法層次上,要把很多目前與原族民族相處糟糕的狀態改善,設立原住民族專章給予討論解決。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研發專員吳政哲台灣年輕人指出台灣法治的亂像,在一個人成年前有很多規定,十六歲是成年勞工,十八歲要付刑法責任和服兵役,十八歲可以結婚,卻到二十歲才能投票選出理想候選人。期待透過這次憲法機制可以改善這個現象,建議這次修憲裡把第130條取消,將此規定留到選罷法裡面,也期待不受憲法限制的公投法能夠盡快修法,既然18歲投票權在朝野都有共識,就從修公投法賦予18歲投票權開始。

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生、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肯定過一段時間朝野政治領袖提出憲改訴求,但有三點說明表達立場,第一是公民社會期待的是全面憲改,而非片面對於中央政府體制的改革;第二是現在為歷史關鍵時間點,呼籲朝野應把握此時機,莫將憲改作為政治鬥爭工具;第三是從今年三一八到九合一選舉結束,可見主流趨勢是公民參與在政治場域當中,憲動盟會陸續舉辦草根論壇,凝聚由下而上的力量,朝野若想爭取歷史定位與詮釋,應積極回應公民社會訴求。

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陳俊宏代表公民團體再次呼籲,首先是除了要求憲政改革以外,「由下而上」的修憲模式是我們共同的主張,過去七次修憲,公民一直沒有機會參與,甚至淪為政黨密室協商、背書的工具,但公民參與憲改是許多國家潮流,如南非的公民參與新憲計畫,將全國公民都涉入到修憲過程,凝聚南非對憲法的認同和歸宿趕,化解種族隔離政策困境,加拿大、冰島和愛爾蘭也有類似的作法,這也是從三一八之後,憲動盟努力去推動的方向。現在進行的草根論壇,便是長年參與社會改革的公民團體,希望讓人民對於各種問題進行診斷。有很多人把焦點放在中央政府體制改革,現在中央體制確實是有問題,這部拼裝車要怎麼改?要如何診斷?到底暴衝出現在哪裡?是少了煞車器,還是因為制度容易讓人開快車?還是希望增加更多人在車子上,以免任意超速?我們必須同時思考政黨體制和選舉制度,原則是「權責相符,簡明清晰」,我們歡迎朝野對於憲改表示興趣,但憲改牽一髮動全局,千萬不要片面改革。

台灣教授協會的呂忠津老師指出,憲法是生活在同一塊土地的人民共同的公約規範,台灣主流民意已認同台灣的主權獨立狀態,應該透過憲法去釐清主權獨立的現狀,排除現狀法治所產生的風險,取消使用「統一前」和「大陸地區」等字眼。

最後,作為三一八後續團體,重申這次憲改必須由下而上、大規模修憲的主張,未來還會持續透過草根論壇來進行努力,這是台灣民眾第一次可以參與憲改,希望現有政黨可以回應民間憲改,憲改主體是人民,而不只是政黨協商、菁英參與,同時也要求立法院應就目前修法職權,例如先修選罷法、公投法等來回應人民的訴求。

來源: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憲動盟初步對憲政改革之主張

◎憲改程序與幅度

修憲委員會之啟動「修憲委員會」應將人民參與審議方式納入修憲之過程,在全國各地辦理俱有「釐清爭點」功能的會議形式,且議題不以已提出之修憲案為限。人民參與審議程序必須符合「充分提供資訊」、「充分表達」、「充分紀錄」三項原則,且人民審議意見應成為憲法修改之基礎。
憲法本文增修條文修憲應直接修改憲法本文,廢除增修條文模式,以體現此憲法屬於台灣人民自己之憲法。
降低修憲門檻為讓憲法解凍,創造活力憲法,有因應時代變遷而修正之可能,應降低修憲門檻。應有兩種修憲門檻來使憲法兼具安定性與彈性:需要極高度共識的憲法內容適用較嚴格的門檻;需要具備更多彈性的憲法內容適用較寬鬆的門檻。

人民的權利義務與國家基本原則

新權利憲章制定保障實質平等與社會正義的權利憲章,內容包含:新權利憲章需擴充權利清單內容,包含公民投票權、公民抵抗權、文化權、環境權、各項社會權與新興人權。明訂「權利之限制是例外,而非原則」。

明訂行政、立法、司法權均有保障權利實現之義務。

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條款(原憲法第7條),應增列平等保障與禁止歧視之「類別」。包括歷史上弱勢的群體類別,如:身心障礙、性傾向、原國籍、年齡、婚姻地位、宗教、語言;並維持「例示」性質。將「不分….一律平等」用語改為「不因..而被歧視」,以(1)強調平等不等於「不分」;(2)強調國家與個人皆不得為歧視,將政府行為與私人行為皆納入。明文規定國家應採取積極措施改善前述受保障群體之弱勢處境,此類措施不構成歧視。
投票權年齡將憲法第130條的年齡規定取消,由法律另訂之:各式選舉罷免法。修憲複決公投應率先開放至18歲。18歲公民須盡納稅、兵役等義務,並需負完全刑事責任,且有參與考試任公職之權利,理應有平等合理的公民參與權利。
公投權入憲公投權入憲,破除鳥籠,保障直接民權。因現行憲法雖規定創制複決權,但因內涵不明,使現行的公民投票法制得以藉由各種門檻限制與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操控,實質上剝奪人民行使直接民主之基本權利。新權利憲章除應保障公民投票權外,並應明確規定各種門檻與程序限制的可允許範圍。
罷免門檻降低罷免門檻,落實主權在民與責任政治。
國際人權公約之一般接受條款賦予國會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高於法律之地位。
人權保障機制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基本原則憲法應明定重要的國家基本原則,例如:人性尊嚴、社會民主、轉型正義、永續發展、世代正義等。

中央政府體制

基本原則政府體制設計應符合「權責相符、簡明清晰」此一基本原則。
建議體制選項符合前述原則的制度,現行體制必改革。
考試與監察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

◎選制與政黨

國會選制改革席次數170-250不分區席次至少應該有一半改為聯立制

下修不分區席次政黨門檻

明定票票等值、政黨機會平等等原則

詳細的選制與選區劃分,不需寫入憲法,應由法律訂之。

地方選制改革為落實政黨政治、改善地方選舉文化、打破地方派系與家族政治對選舉的壟斷,應推動地方選制改革,地方議會設置政黨比例代表,並開放地方政黨設立,讓地方選舉從「選人情、選服務、選樁腳」的假民主,進化為「選政黨、選政策、選理念」的真民主,並且讓年輕世代與新興政治勢力從各地方開始茁壯。
競選經費改革禁止不當黨產介入選舉:非來自政治獻金、黨費、國家補助之政黨資金,不得用於任何與選舉相關之用途。調整政黨補助金的分配門檻與分配公式,以促進政黨之公平競爭。大幅改革候選人公費競選制度,以促進選舉競爭環境的公平化。

整合並強化政治經費與競選傳播的公開管制。

政黨地位憲法明訂政黨之準憲政機關地位,受國家監督。制定政黨法,確立政黨內部民主原則。

中央與地方關係

地方自治為落實地方自治、推動區域均衡與區域治理,應擴大地方自治權限,檢討財政收支劃分,進行區域重劃,廢省,提高各縣市地位與六都相當。

國家定位與兩岸關係

國家定位與兩岸關係「釐清並以制度確保主權獨立現狀」,憲法中不使用「統一前」 與「大陸地區」用語。因國家定位與兩岸關係的各種主張雖然牽動國內與國際政治敏感神經,但主流民意均認同目前之主權獨立現狀,新憲法除應有助於釐清主權獨立現狀、排除危害此一現狀的法制風險外,並應透過制度確保目前主權獨立現狀不受恣意改變。憲法規範與統獨脫勾。
民主防衛機制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另以法律規定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之關係。且禁止空白授權規定。規範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關係之法律,應明訂以確保台灣之民主、人權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主體性為前提,並以友善、透明、對等為發展關係之原則。

◎原住民族地位

夥伴關係設立「原住民族專章」,國家尋求與原住民族重新建立關係。明訂台灣人民為多族群所組成,反族群歧視,保障多元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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