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教育

大學校長反對兼任助理納保 聯名向行政院請願

公庫按:今年六月勞動部長陳雄文已宣布:「學生兼任助理也具勞雇關係」,勞動部與教育部共同頒佈「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等相關辦法,各大專院校應比照規定辦理,將學生兼任助理及教學助理比照勞動權益,全面加保勞保、健保。雖然,部分私立學校已全面為學生加保,但有些公立大學如台師大政大都有不同的應對措施,也引發校園內不同的爭論。

各大學校長近日發起連署向行政院請願,要勞動部尊重大學辦學自主,將大學學生兼任助理或校園工讀生排除於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的適用對象。他們認為為兼任助理等加保的作法,不但涉及師生關係、校園倫理傳承,並攸關學校財務之規劃與相關權益之平衡,要求請勞動部重新檢討校園內學生擔任助理與工讀者之特性,排除勞基法適用,還給大專院校的校園寧靜與和諧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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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長聯名請願文全文如下:

 

行政院院長鈞鑒:時序入秋,天高氣爽。敬維公私迪吉,為頌為禱。茲有一事攸

關高教發展、校園倫理,師生關係,亟需稟明 院長,尚祈特頒訓益,以匡不逮。

勞動部於今年6月初發動全國大專校院兼任助理全面勞動檢查,復於6月17日與教育部同時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 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勞動部發布新聞稿指出,各校應在下一學年開始前,依據勞 動部及教育部之原則,儘速就校園內相關研究、行政或教學工作,於學校內部規範進行調整與盤點請各大學改善,欲因應調整之方向則應 與工會或學生代表妥為溝通說明,以落實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目的,維持校園安定;惟上述勞檢進入校園或分流準備時間不足或分流方式 未能充分被勞政主管機關尊重,造成大專院校陷入進退維谷之困境,各校長期以來為照顧學生,尤其是清寒學生之就學機會,而提供大量 的工讀獎助措施,將因勞動檢查之裁罰之寒蟬效應或因分流未能完全 被尊重而被迫中止。

儘管勞動部指出學校可依教育部處理原則將學生兼任助理分為學習型與勞僱型兩類,惟學習型助理於學習過程中,勢難以完全避免 涉有工作,而勞僱型助理於學校或教師指揮監督工作時,亦無法完全 擺脫「做中學、學中做」之學習內涵。學校是教育場域,特別在學生 畢業進入社會前,學校有義務教導學生職業技能、工作倫理,使畢業 學生得以無縫接軌進入就業市場。因此無論學生係擔任教學助理、研 究助理或工讀生,在校園場域內參與之教學研究或校務服務內涵均屬 以學習或生涯準備為目的,即便其中有勞務工作之內涵,亦與學生畢 業後純粹以勞工身分受僱工作之性質,迥然有異。 雖或有極少數學校與教師,於指導學生過程中有超越分際之行為,但全國各大專院校絕大部分學校與教師,為貫徹校園倫理與教育理念,無不謹守應有之師生規範與指導方針。斷不宜僅以少數脫序之行為,率爾認定全體大專院校使用教學助理或提供學生工讀機會,均必須由 勞動部介入監督與檢查之必要,徒生困擾。大專院校皆設有學生申訴 處理機制,果若若干學校若干學生有感權益受損,自亦可透過各校之 申訴機制維權,不致於有損學生權益。況且各大專院校也都念茲在茲 以學生權益之維護為辦學最重要理念。

多年來,各大專校院總是盡可能於財務使用極限內提供最多量 的學生工讀機會,藉著補貼生活所需,助其學習專業知能。學校因此而發給學生之獎助學金或工讀金,並非基於僱傭之本意或工作之對 價,而是避免學生養成不勞而獲之習性的教育方法。此種獎助學生的 教育措施,一夕之間變為學生等同勞工之僱傭關係,實出乎大家預料,此完全悖離長久以來大家深信不疑的師生或校園倫理關係。 依據勞動部主管法令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法適用於一 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 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 之」之立法意旨,大專院校非編制內之約聘僱職員、技工、工友等適 用勞基法固無疑義。惟學生依照大學法在大學場域中係以學習為主 軸,大學培育人才,提供學生在校期間透過在校擔任研究、教學助理 學習或參與學校所提供之工讀機會,係以協助學生學習未來做為研究者、教學者或服務學習為目的,與勞基法僱用關係認定基準未相符,

勞動部一律要以勞雇關係視之,實與校園內之現實狀況有所背離。 目前勞動部公告不適用勞基法之各業工作者,共有11類以及技 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皆排除勞基法適用。大 專院校給學生之工讀機會與兼任研究助理等以學習為目的的工作內 涵,屬學習或見習訓練之性質,與校外工作之勞動者性質迥異,強要 納入勞基法適用也可能破壞校園和諧之維繫,其道理與 貴部認為學校 教師不可組織企業工會之原理相同。因此至盼勞動部能重新審視校園內學生打工與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的特殊性,不要因為一兩個學校的 個別狀況,驟然改變整個大專院校的教育現場狀況。如勞動部能暫緩新政策之推動,重新檢討校園內學生擔任助理與工讀者之特性,而能排除勞基法適用,還給絕大多數大專院校的校園寧靜與和諧教育環境,將是對我國百年大計之教育工作投以正面支持與穩定力量之重大協助。 退一步言,針對大學校校院學生工讀或協助教學研究工作之定位,勞動部曾於87年11月11日以台87勞保二字第049936明確定位其非 屬一般受僱勞工略以,案內所稱因協助校內各校業務或支援活動而領 去之工讀助學金或協助教授專案研究或執行學術行政相關工作所領取 之研究生獎助學金,非屬薪資範圍,其既未受僱支領薪資自不得參加 勞保,爰已有前例可循。

退萬步言,自接奉6月17日上開兩部原則後,國內各大專校院在接下來暑假兩個多月期間,密集開會研議因應對策,惟茲事體大,不但涉及師生關係、校園倫理之傳承,亦攸關學校財務之規劃與相關權 益之平衡,行政作業繁冗費時,非短期可躋。隨著勞僱型助理制度之 實施,學校依法必須為學生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繳納身權法 與原民法所定之代金等,嚴重增加學校的財務負擔。再加上各校目前開始遭受少子化時代的衝擊,學生人數降低即代表學校收入減少,是 以面對此一現實狀況,預留學校規劃財務之時間與空間實有必要。學 校不是營利機構,也不能任意調高學費來增加收入。設若遽爾實施,恐造成公私立學校在健全學校財源等考量下,將會大幅刪減獎助學生工讀之人數。此一結果,學生處境最為不利,對於清寒學生維持就學機會更是平添荊棘。

若於一切準備程序未臻完善,即貿然推行新措施,恐因思慮不周而節外生枝,帶來更多困擾。基於以上數點考量,懇請勞動部考量 大專院校學生擔任教學研究助理或校內工讀生排除勞基法適用之計 畫。若不然,我們亦懇切建議,以暫緩實施保留一段準備期限,讓各校針對前述之學生助理分流措施,先向教職人員與學生進行妥善之宣 導與交流,以獲取共識,俟各種疑義或爭議都消弭以至不再激發校園 緊張氣氛時,自然水到渠成。

基於以上論理,我們全國大學校院校長們達成共識,聯名籲請 院長能考量以下的請求與建議:

一、 請勞動部尊重大學辦學自主,大學學生兼任助理或校園工讀生以令釋排除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適用對象。

二、 停止勞動部勞動法令及教育、勞動「兩部保障及處理原則」適用於校園,以學生兼任助理或工讀助學屬教育目的的學生學習獎助性質,所附負擔非屬勞務對價之僱用關係,由勞動部以令釋原則排除,如有爭議採個案解決,並由學校研議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納入學則規範。

三、 如確無法全數排除,「兩部原則之適用」予學校一年之準備時間,以達成校內共識、溝通取得大學共識後,並宣導及完成部 會配套措施後正式實施,其間暫緩勞動法令或勞檢單位或勞政 單位進入校園干預。另學校分流規劃經校內完備程序後,亦請 勞動部督導地方勞檢單位充分尊重學校分流規劃,學習關係並尊重大學與教育主管機關,僅就學校劃歸為勞僱關係者進行個 案檢視,並以輔導取代開罰。

專此,敬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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