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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給遭受性私密影像犯罪的被害人,一張有用的保護命令!

文/數位女力聯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於明(12)日,繼續逐條審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犯保法),數位女力聯盟企盼本法順利完成修法程序,為我國犯罪被害者權益奠定新的里程碑。

但是在行政院強勢推動四法聯防(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政策下,就性私密影像非自願散布的議題,其將刑事責任訂在刑法第28章之1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並「準用」犯保法新增之第三章被害人保護命令章節。我們在意的是,在如此重大的政策擬定過程,行政院未曾事先徵詢民間具有被害人服務實務經驗的團體,以致撰擬出的草案條文,多有缺漏,為此民間團體相當憂心。

疏漏之處具體而言有:

一、 保護命令放在犯保法無法在傷害發生前即時防範

防治性私密影像被害的重點,在於即時及早阻止其外流的預防性刪除,早在2015年德國最高法院即有判決先例;然而,行政院版草案卻規定必須要等到犯罪已然實行且產生被害結果之後,才能擁有保護命令的權益保障。

實務上,網路傳播效率高、範圍廣、並有永久保存的特性,事後下架,那些令被害人難堪的影像便將長期持續的流傳,清不乾淨。除非在案件經通報受理後,便能迅速阻斷任由散佈的可能性,才有機會遏止,當下行政院所提出的保護命令程序定在「傷害已經造成後,才得以啟用」,實在緩不濟急。

二、 犯保法保護命令無法適用於性私密影像犯罪,且無懲處規定

犯保法的保護命令在規定上,僅有「禁止身體財產危害」、「禁止恐嚇跟騷」、「遠離特定場所」,以及「其他足以保護被害人的概括條款」。這些啟用的條件無法應付:「防止性私密影像散佈」、以及「持有者即時將影像交還或刪除」等需求。若按現有的條文通過,未來審判案件的法官必須因為被害人的請求,去創設其他啟用保護命令的條件。立法者不應該把法律應明文規定的事,交給審判者去承擔。

此外,連結處罰的規定僅對:違反保護命令對身體危害、跟蹤騷擾、遠離特定場所等三項禁止命令作處理,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皆無處罰,換言之就算法官創設其他啟用的條件,犯罪者不遵守也不會受到處罰,因此整個保護命令規定,實際上對遭受性私密影像侵害的被害人並沒有用。

三、 配套不足: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未一併修正

犯保法第36條規範法院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訊問後,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101-1條但無羈押必要時,才可以準用犯保法第35條附條件要被告遵守。然而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並無納入刑法235條或刑法草案319-1至319-4條規定,以致法院或法官在適用時會有不符合刑事訴訟法101-1條規定而不能準用犯保法第35條之情形,少修了一部法律,即多了一個破口。

性私密影像遭受非自願性散佈,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層面不同,禁止犯罪者接觸並無法避免持續性的傷害。應在散佈之前即時發動刪除、交還的機制,才得以有效遏止。然而,整個政府單位的思考尚未進化到數位犯罪防制的層面,令人遺憾。

基於上述理由,數會女力聯盟呼籲立法委員們:給遭受性私密影像犯罪的被害人,一張有用的保護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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