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森林城市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上週立法院三讀通過光電三法,在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山崩地滑、地質遺址)明訂原則禁建,其餘環評納管的修法,包含位於國公有地或國營公股事業土地上的政府獎勵造林地,遏止毀林種電的生態浩劫,是環境景觀保護重於光電開發的一大步,值得肯定,然而對比10月27日多個NGO在行政院前提出聯合聲明的十大訴求,尚有未盡之處,如國家公園、山坡地、水庫、濕地、農地,仍可大面積迴避環評設置光電,而目前恆春半島、高雄山區、彰化潮間帶正面臨大規模光電破壞壓力,亂象仍難遏止,故發起連署的各地環團再次集結,於立院前表達對光電三法的看法,盼能獲正視、持續完善不足之處。
出席團體包括台灣森林城市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
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會長黃惠敏表示,1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光電三法 」修法,是臺灣多年來因太陽能開發引發毀山滅林問題的一個重要轉折點。黃惠敏強調,過去很多光電案根本不用做環評,讓不少優良農地和生態敏感區被開發破壞,光電產業背上「假綠能、真破壞」的罵名,而這次的修法讓綠能發展與國土保育進一步取得平衡,不要再用犧牲環境的方式換取能源。
黃惠敏表示,新法上路後,未來光電案場的選址會變得更嚴格,像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帶這些高風險地帶,都不能再輕易開發,土地安全能更有保障,以泥岩地質為主的高雄馬頭山為例,原本規劃約 55 公頃的開發案,就位在活動斷層和山崩地滑的敏感區,新法上路後,這種區域可能會被直接列為禁建,而其餘範圍也必須強制送環評接受更嚴格的審查。黃惠敏強調,這次修法代表臺灣的綠能政策從以前「拼裝置容量」的思維,轉向「兼顧永續與品質」,未來光電發展可以不必再和環境保育對立,而是朝向守護國土安全前進。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過去台糖造林地砍樹種電引起居民強烈抗爭,也重創光電的「減碳」功效,今年初環境部修法前,監督施政聯盟等環團也曾提出在國公有或國營公股事業土地上的政府獎勵造林地設置光電應該要環評,應刪除「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即免環評的霸王條款,無奈環境部仍不為所動並未採納,顯見政府仍將光電開發效率凌駕於環境保護之上,即使毀林種電也在所不惜。上週在民眾黨團提案、國民黨團支持下,終於刪除這個霸王條款,讓造林有成的固碳成果及生態棲地,若要設光電能在環評中被好好檢視、保護,並接受公民監督,是這次修法令人振奮的一大步,希望光電發展能因此而避免再隨意毀掉已對環境有巨大貢獻而無可替代的森林。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表示,目前室內型漁電共生存在重大漏洞,缺乏公民參與及監督機制,沒有環評、也不用環社檢核,以彰化漢寶光浴公司要開發40公頃的漁電共生為例,該區已是經濟部能源署指認具生態棲地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地面型漁電共生被嚴格禁止,室內型的漁電共生卻成為漏網之魚,此外光浴公司的示範廠還回填大量的營建廢棄物。養殖專家更指出,台灣靠室內養蝦難盈利,賺的其實是光電補貼,呼籲應立即補這個大洞,否則台灣會出現更多「假養殖、真種電、真回填廢棄物」的假漁電共生廠。
此次修法未將潮間帶列為禁建區也感到非常失望,潮間帶是生物多樣性豐富的棲息地,具護岸防洪、防災及海洋生態平衡功能。大量光電鋪設會造成物理壓迫與生存空間損失,影響底棲生物、甲殼類、魚類和藻類,且光電板遮蔽光線會抑制海藻光合作用,降低底棲動物數量及多樣性,破壞生態鏈與功能,水鳥覓食資源也連帶跟著減少。我們要再次強調,潮間帶禁設太陽光電是基於避免生態系破壞、生物多樣性減少及棲地流失的科學合理理由。
此外一般農地要40公頃以上才需環評,還允許20公尺以上分割迴避環評,農地面臨威脅仍大。一般農業區並非不是優良農地,當初劃分一般農跟特農是基於具備完善水利灌溉排水設施與否,主要考量水稻種植的條件。但農民會因地制宜種植,像彰化大城的一般農地不適合水稻,土壤砂質且保水差,卻適合種甘藷、花生,產量品質都優良,絕不該被汙名化為「低地力」的綠能開發區,台灣糧食自給率僅三成,不應如此粗暴掠奪農地。
台灣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表示,這次修法前,光電若設在國家公園1至2公頃以上面積應環評,但修法後卻變成無論面積多大都免環評,導致國家公園反而成為本次唯一光電環評解禁的區域。原本,民眾黨提《國家公園法》修法,是要比照國家風景區1公頃以上禁建光電,1公頃以下100平方公尺以上要環評(屋頂型除外),但最後卻因被國家公園署誤導,誤以為國家公園已有法令禁止光電而撤案,最後環評規定也意外被拿掉。但經我們調查,國家公園確實在玉山、東沙、太魯閣有施作地面型光電的紀錄,可見官員解釋法規有誤,故懇請立法委員明察,盡速修法補漏。
莊傑任表示,水面型光電原本不用環評,本次修法提升至5公頃以上要環評,看似加嚴,但因地號相隔20公尺以上面積就可不併入計算,因此只要善用地號分割,多大面積都能免環評,形成法律漏洞,若能以無條件環評,或限制單一水域不得分割環評,便可免此弊端。在連署訴求中,針對爭議最大的水庫及潮間帶光電,基於火災產生的汙染風險以及風災產生的廢棄物清理問題、生態景觀衝擊,我們認為應該禁建,但若依上述漏洞,仍可免環評大面積開發,希望能立法院能協助修正此問題。
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陳祺忠表示,地面型光電在山坡地開發大面積剔除植被,破壞生物棲地,也造成水土嚴重流失,高雄大樹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而原本年初環境部修法只要求15公頃以上才要環評,這次修母法加嚴到5公頃以上就要環評,是好的方向。然對比連署訴求,此次修法未能將山坡地全面納入環評,也未能針對規避環評的漏洞進行處理,應該要間隔500公尺以上才能不併入面積計算,否則用地號分割的方式,只要間隔20公尺就能讓大規模案場輕易規避環評開發,因此山坡地開發亂象恐仍未解。
陳祺忠強調,分割地號規避環評的問題,也可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處理,在前端就處理光電案場分割,又或者成立各種分公司來規避後續法規監督的問題,解決進入到後續審查階段時各種規避環評或其他審查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