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十萬兼任助理要個案認定? 血汗學生勞動部前抗議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新學期開始,各大專院校的「學生勞工」也開工!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大工會、政大勞促會等爭取校園兼任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工會與學生團體,今(9/10)到勞動部前為全台約十萬名兼任助理爭取勞健保加保權益,抗議勞動部在僱傭關係認定上的卸責,以及教育部訂定以學習名義意圖規避學生勞工身分的指導原則,學生認為這是勞動部與教育部在為雇主校方大開後門。三名學生行動劇仿造冰桶挑戰,改成「淋紅墨水」,指名勞動部長陳雄文、教育部長吳思華、台大校長楊泮池應改善教育勞動現場「血汗助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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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10-3-1 台大工會代表學生說,台大工會在去年4月時,勞動部就有訴願決定承認「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及「教學助理」與台大之間具有僱傭關係,但之後並沒有進一步檢討台大校園內的勞動狀況,還是有很多兼任助理沒有納入勞健保。台大工會今年曾寫信給台大社會學系所辦公室,要求台大校方要對兼任助理納保一事進行處理,台大校方給工會的回應是:納保要由老師自己負責。

台大工會代表學生說,台大校方掌握這麼多資源,做為資方僱用老師及學生,勞動部應對台大進行勞動關係的檢查,僱傭關係的確認更要推廣到其他學校,讓所有兼任助理同樣獲得保障。 成大勞權小組的吳馨如也向勞動部提出檢舉,確認其兼任助理身分與成大校方具有僱傭關係。今年五月勞動部發文給成大(見附件一),在十天內吳馨如便獲得加保,但勞動部對成大沒有任何開罰。

吳馨如說:「我的個案雖然成立,本來勞保保費要由雇主負擔,現在居然是要由老師的個別業務費支出,僱方是成大而非老師本人。成大的做法無非造成師生矛盾、關係緊張。」她呼籲現任勞動部長、同時也是成大學長的陳雄文,兼任助理要通案認定,而非個案認定。 台師大勞權小組發言人表示,在去年校務會議上通過要成立學生勞動權益專案小組,要求師大比照台大工會案例,應替全校研究生助理加保。但師大校方提出一份預算書,表示若要替兼任助理納保就會多出一億五千萬的支出,連帶影響教師開設課程意願,影響學生受教權,增加學校負擔,要學生助理共體時艱。台師大勞權小組質疑其預算的計算方式及公平性,並且說:「一個TA(教學助理)月薪四千,校長十幾萬,是要跟誰共體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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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在去年11月號召多名兼任助理向勞動部提出檢舉,但是勞動部整個行政流程不僅費日曠時,回函答覆更是含糊不明(見附件二)。高教工會執行秘書胡清雅表示,根據勞動法令,檢舉人向勞動機關提出檢舉案,勞動部應在7天內調查、14天內公布檢查結果。但高教工會去年11月檢舉,直到今年7月底才收到一紙回覆,個別的檢舉人則是沒有收到任何勞動部的回覆。

高教工會收到公文中(見附件二),勞動部僅提到54名檢舉人中,31人無法確認身分,只有8人確認僱傭關係,需加保;10人已離職無法確認,5人無僱傭關係,卻沒有具體說明理由。高教工會執行秘書胡清雅說,已離職者應可回溯五年,勞動部也不查離職者就任時的僱傭關係,此舉根本是推託,有違勞動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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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勞工團體本來要在勞動部代表接受陳情時「丟紙球」行動劇,象徵主管機關互踢皮球。現場警方因擔心官員被紙球攻擊,以及腳踩到紅墨水,讓學生在現場持續等待官員出面。經協調後,勞動部派出一位勞保局科長出面,隨即受工會成員包圍質問:「為何要個案認定僱傭關係」,科長回應:「每個個案狀況都不一定,我們都有在處理檢舉案,若檢舉人還要進一步了解,要自己來向勞動部查詢。不是只有學生,每一個勞動關係都是個案認定。」

學生追問是否連超商打工族檢舉僱主違法,也要個案認定?科長說也要先了解個案狀況。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痛批勞動部太荒謬,跟過去進行勞動檢查、檢舉是完全不同處理方式。全台十萬名兼任助理怎麼可能一個一個認定? 面對科長說高教工會提出的三批檢舉案,已處理完兩批時,現場多位具名檢舉人提出「自己根本沒收到勞動部回覆,勞動部反而向校方回覆?」,科長回應:「給我資料,我們再處理。我只能告訴你我們會依法處理。」便轉身離去。

政治大學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成員林奕志也是檢舉人之一,他說:「勞動部一張公文都沒有給我,反而是政大校方來跟我確認?我的檢舉方跟我確認我是不是去檢舉它?而學校還是沒有幫我加保,勞動部也沒有告訴我到底有沒有確認僱傭關係,沒有任何檢查結果。」 工會與各學生團體訴求: 一、針對已確認僱傭關係的學生兼任勞動者(計劃兼任助理、臨時工與助教),各大學校方應立即納保;針對未依法投保的校方,勞動部應立即開罰! 二、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具有「僱傭關係」應通案處理,堅決反對勞動部的「個案認定」! 三、學習、服務等名義,無法架空勞動現場僱傭關係的實質。勞動部切勿自我矮化,為教育部的違法《原則》背書。 四、台灣各大專院校未幫校內兼任工作者投保之違法情事相當普遍且嚴重,勞動部應主動進行擴大勞動檢查。我們呼籲勞動部,作為台灣最高勞動主管機關,應恪守職責。

附件一:成大檢舉案例,認定僱佣關係,勞保局103年5月7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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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針對具名檢舉案,勞動部於7月31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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