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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並不安全(一):死刑離我們多近 ?

本文由公庫合作夥伴《街報》提供(文/楊潔,訪談/楊潔、周慧盈、鄧婉晴,照片/眾意媒體、網路)

在社會發生嚴重罪案時,尤其看見正綻放的生命在殺戮中凋零,我們會從心裡油然冒起一種懲戒罪惡的正義感,並同情受害者。

這時候,我們本著因果報應的心態,往往覺得死刑是討回公道、實現正義的方式。

事實上,對於死刑,我們理解多少?它,真的可以嚇阻犯罪?真的是處置罪犯的正義表現?是給受害者或家屬最適宜的補償?一命抵一命真的是天經地義?我們譴責殺人者冷血變態的當兒,為何認可同樣以奪人性命作為懲戒的手段呢?

死刑,離我們多近 

打開電視,你看到防禦搶劫的宣導片,是在你戴了首飾出門、側背了手袋走街、在提款機領錢的時候,因為你的不留心、不謹慎,所以被搶了。所以,你不能戴首飾、不能帶手提袋、不能提款(?),不然罪犯就會找上你。政府官員說因為你夜歸、你穿短裙、你太美麗,所以才會遇到性騷擾與侵犯。所以,你晚上不能出門、不能自由地穿著、最好長得安全些(或者醜化自己),不然犯罪就會找上你。

社會風險,個人承擔,遇上了,就是你自己倒楣。這些對警政司法的程式來說,可能都是見怪不怪的事,可是對於老百姓的我們來說,卻也足以把我們弄得半死、杯弓蛇影。

記得2011年10月一則社會新聞,兩名女子遇劫被刺傷,憤怒群眾當街打死其中一名搶匪;也有聽聞“摩多”掠奪匪被群眾制服時,差點被毆打致死的事,當中出手的一人,其家人就曾是掠奪案的受害者。

這兩則新聞特別印象深刻,我可以感受到那時候群眾的那股憤怒,是正義感的同時,其實也透露了一股深深的不安。在掠奪案頻頻發生的時候,媒體天天都在報導有人在被搶的過程受傷、一跌不起甚至死亡。人人自危、人人自衛的處境,依然那麼記憶猶新,所以我們渴望壞人都被關起來、甚至於將這些喪盡天良的人永久隔離——處死。

然而,當我們恨不得把罪犯打死的時候,動用私刑不僅顯示出我們的不安全感,其實也表現出了我們對“打擊犯罪的單位”的不信任感。

我們其實對於司法正義並不全然地相信。當你很清楚知道要請員警“喝咖啡”、集會時遇到警力暴力、扣留所不時傳出扣押犯莫名地死亡、時不時祭出煽動法令來恐嚇你、趙明福事件未能沉冤得雪的時候,其實你不相信國家真正能落實正義,所以,你得自己動手。

動用私刑變成了最低限度的防衛機制,卻也是最悲傷的憤怒。甚至連國家政府也不相信他們能保護你,所以才叫你自己顧好自己。

如果體制如此地敗壞,司法存有漏洞的時候,我們為何能賦予國家殺人的權力呢?

這令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死刑。

在許多國家,主流民意多是傾向支持死刑,與此同時,廢除死刑也是國家展現人權的國際趨勢。可是,死刑不僅僅只是支持與反對的問題;它往往牽動了更深層的人性、情感、價值取向的辯論與感受。

2014年6月,第二屆亞洲廢除死刑工作坊在馬來西亞吉隆玻進行。因緣際會下,訪問了來自香港、臺灣、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從事推動廢除死刑的朋友。

馬來西亞:強制性死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將死刑適用範圍局限於“情節最重大之罪”,例如蓄意殺人罪行,但情節最重大者也未必只能被判處死刑。在馬來西亞,30種罪行可被判處死刑,在多數罪行中,法官有權力決定是否判處死刑。但是,謀殺、販毒、非法持械或向最高元首宣戰的罪行,一旦罪成就是執行強制性死刑,法官沒有裁量與斟酌刑罰的權力。

近年,部分律師、政治人物與民間組織陸續呼籲政府檢討死刑,尤其暫停對販毒者的強制性死刑,主要原因是在馬來西亞,判處死刑比例最高者是與毒品相關的罪行,且多年來死刑實際上並沒有遏止販毒的增加,加上許多被逮捕者僅是攜帶毒品的“毒驢”(有者更是在不知情/誘騙的情況下運毒),並沒有真正打擊毒品集團的核心。

2012年10月,前首相署部長納茲裡宣佈,總檢察署將考慮廢除對販毒者判處強制性死刑,改為監禁30年的刑罰,同時表示政府不考慮檢討以謀殺罪名而判死刑的刑法,原因是大部分民眾無法接受殺人犯免于處死。

牛津大學犯罪學教授胡德(Roger Hood)于同年11月至12月對1535名民眾展開應不應該對謀殺、販毒及持槍械者實施強制性死刑的意見調查,並在這份《大馬死刑報告書》總結指出,民眾對於強制性死刑的支持是非常低,即便是對謀殺罪判處死刑的支持率也沒有預設中的高。

因此在廢除死刑的課題上,政府不應以“公眾意願”為推搪藉口,重要的仍是國家的政治意願。

 

表:馬來西亞已執行死刑與被問吊的死囚

定罪原因已執行死刑的死囚 (1960-2011)等待被問吊的死囚(截至20112)等待被問吊的死囚(截至20136)備註
毒品相關罪名2284792013年擁有的死囚人數比2011年提高了38%,說明死刑其實無法嚇阻罪案。另外大部分新死囚是在毒品相關罪名被定罪。
擁槍相關罪名13013
謀殺78204
向最高元首宣戰4
綁架1
總和441696964
毒品相關罪名51%67%

* 摘自居鑾區國會議員劉鎮東於2014年10月9日發表的文告《改革並檢討死刑制度》。

 

超完美死刑過於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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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6月,馬來西亞目前等待被問吊的外國死囚有317位。饒兆穎指出:“這些外勞或者外國人其實在審訊過程中都聽不懂馬來語,這個過程是很有問題的。通常,這些人的律師都是法庭安排的,而他們都會覺得是我們的律師不好,可能經驗不足,也可能沒有盡全力去做。”

歷經五年不斷上訴的司法轉折,2013年11月因運毒而判死的青年楊偉光,在新加坡修正了《濫用毒品法令》後,成為第一個免除強制性死刑的幸運兒,改為終身監禁。回想一開始救援楊偉光行動,《楊偉光後援會》協調員饒兆穎律師表示:“一開始,我們受到的社會反彈是很大的,甚至接到電話問為什麼我們要説明這些社會壞分子。

“楊偉光案件後來會獲得社會同情的主要原因是他的年齡與成長背景,人們會聯想到自己的孩子與社會邊緣上的孩子,但是群眾卻沒有更深入地去談論死刑的問題。死刑最大的問題就是會出現誤判。在國際公約裡雖然可以存有死刑,但是有清楚的條件,也就是說國際公約認可的是一個‘完美的死刑’:最恐怖的殺人犯、最完善的司法制度等,但是這個標準都無法放進現在任何一個執行死刑的國家裡。” 

正因為死刑不可逆轉,一旦誤判,生命就沒有第二次。“這是兩種價值的拉扯,你選擇寧可殺錯,不可放過還是寧可放過,不可殺錯?如果你選擇第一個,那你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我們一定要廢除死刑,因為死刑真的可能殺錯,十個裡面,也許有一個是罪該萬死的,就是因為有死刑,其他九個人可能有冤情的,也一起殺死了。還是你寧願沒有死刑,你放過九個冤案,也放過那一個罪該萬死的,你會怎麼選擇呢?”饒兆穎如是說。

另外,對於馬來西亞死刑判決如此高的現象,兆穎接觸過一些死囚,也探討這樣問題:“第一審是高等法院,幾乎是100%定罪,死囚也覺得法官隨便就入罪,因為他們覺得死刑案件一定會上訴,那就等你們上訴,才讓上訴庭去決定推不推翻這個案件。總之在我這個階段,我先將你入罪。但是,這是錯誤的,死刑是最高刑罰,法官要非常地謹慎,才可以下這個判決。”

當發生重大案件時,往往會礙於社會輿論壓力,想儘快找到代罪羔羊,而迅速通過審判,這時誤判與冤案的發生比例就會變高;但我們很少會去質疑強大權力機關作出的判決。超完美的死刑:最嚴重的罪行、零偏頗的審訊程式、沒有誤判、犯人確定無悔悟,是否太理想?在制度尚有缺陷的時候,我們是否該先停下死刑的利刃、停止殺戮?

懲罰目的:一命抵一命?

 

有人會質疑為何殺人者可不償命。對此,國際特赦組織馬來西亞分會執行董事Shamini Darshni清楚地表達:“你怎麼可能通過謀殺另一個人,來告訴一個殺人犯他這麼做是不對的?這根本是一個無疾而終的惡性循環。

“有些人支持死刑是因為覺得那是一種懲罰。可是,要反問的是,懲罰的目的是什麼?你要懲罰是因為你有權這麼做嗎?還是你認為罪犯更需要的是吸取教訓後,獲得改造並恢復正常生活呢?

“廢除死刑並不意味讓罪犯逍遙法外,而是給他們第二次生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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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最新的《1933年濫用毒品(修正)法案》已於2013年1月落實,原本需面對強制性死刑的運毒者,若符合僅運毒、沒有供應或販賣毒品及給予中央肅毒局實質而有效的合作等條件,可獲得“合作證明書”,法官可酌情免除罪犯死刑,改判終身監禁。對此,Damien表示雖然送上絞刑台的人會減少,然而評斷罪犯的酌定量刑的資格,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他們無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對罪犯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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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mini Darshni提出在馬來西亞死刑資料的獲取是困難的,因為馬來西亞是以秘密方式執行死刑,即便是家人也是在最後的兩天至一星期內,才被書信告知。“這會造成一個問題,如果家人和囚犯被關和被執行死刑的地區不在同一個地方,家人很多時候來不及做最後的上訴、或通過其他可能的管道求助/暫緩命令。”

新加坡“我們相信第二次機會”執行長Damien Chng也指出,“社會對於那些犯下可怕罪行的人感到憤慨,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除了死刑,其實我們依然能採取其他嚴厲的刑法,例如:終身監禁。當然人們會存有一種‘以眼還眼’的想法,但是那是一種報復的原則,而非正義。懲罰必須與其罪行相稱,但並不表示要‘重複’罪行本身(殺人)。在新加坡,雖然開始出現朝向‘罪犯改造’(rehabilitation)的方向前進,但仍然不是整個刑事司法系統的首要目標,對於謀殺,政府仍採取應報主義(以眼還眼);對於販毒,重點仍是威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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