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外稿

18歲不能投票是年齡歧視

文/葉大華

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先進大家好:

本人有幸受邀出席參與第八屆修憲委員會公聽會的邀請,今天我將代表台少盟秘書長及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召集人身份,針對下修投票年齡修憲案發言。

回想起過去這幾年與幾位立法委員合作推動下修投票年齡議題,不論是憲法第130條還是公投法第7條,過去十年來「十八歲公民權」從過去甚少引起關注到如今終於能推進此次修憲議程並獲最大共識,除了幾位委員及民間公民團體長期的努力外,最主要還是在於世界各國以18歲為投票年齡的主流與普世價值的發展趨勢,以及高齡少子化社會人口結構的轉變,形成公共政策資源分配往高齡人口與具投票權族群傾斜,造成世代不公進而引發世代對立的嚴峻挑戰。就連今日媒體民調報導,新總統須解決的12個問題,其中低薪、買不起房分佔第一、二名,第五名為台灣年輕人看不到未來希望,這不也再再突顯出債留子孫、世代不公的問題日益嚴重。世界上多數國家從 1960 年代起,陸續將投票年齡從 21 歲下修至 18 歲,並以「世代正義」的觀點為出發,相繼推動降低投票年齡至16歲。因他們認為當國家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首度超15歲以下的青少年人口的時候,就必須把投票年齡下修到16歲,以維持不同世代發聲的平衡。由於目前我國高齡及未成年人口比例已經進入黃金交叉期,並即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此刻修憲剛好最快可以銜接上2020年大選18歲首投族投票,此種為支持世代正義而下修投票年齡的做法值得借鏡。

而國情與台灣社會類似的日本,歷經五年準備也於去年推動完成國民投票法下修投票年齡,台灣已經無法自外於這股透過下修投票年齡,賦予青年公民參與的潮流與投票基本人權。因此如果說第八次修憲要留下何種歷史定位?本人懇切期盼應當要讓憲法130條18歲投票權修憲案完成三讀,交付2016年大選人民公投複決,讓「擴大公民參與」、「回應世代正義」、「權利義務對等」的修憲精神得以彰顯。

世界各國對於投票權所作的各種相關因素的限制,如種族、膚色、階級、宗教乃至年齡的限制,都已大部分被排除或降低。我國目前對於保障民眾的投票權利行使已有大幅度進步,包括身障人士的友善投票權益,卻唯獨在投票年齡的討論上從未有積極作為。而我國投票年齡持續維持在20歲的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修憲門檻過高,憲法凍齡68年: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明訂: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然由於我國修憲門檻甚高,過去十多年縱使有政黨或立委及民間團體曾提出要修正投票年齡下降至18歲,行政部門卻不為所動,皆以民調來呈現「社會共識」不足而加以阻礙。第二、年齡歧視:民主社會中最直接的公民權利便是投票權的行使以及集會結社的自由,其中年齡是一個關鍵因素,因它象徵著該社會對於年齡所代表相對應的理性判斷能力以及權利的賦權與認可。不過正因年齡成熟度的判定是由成人所定義與掌握,因此也容易造成「年齡歧視」,不利於賦予青年積極公民權利。

十八歲,可以組織家庭、當兵、考公職,卻不能投票!

然而未滿20歲的台灣青少年一直以來處於必需負擔盡責任卻無權利的不平等地位,他/她們要承擔大部分成年人應盡的繳稅、服兵役、負刑事責任等義務,滿18歲即可合法參加國家考試擔任公職人員;而《民法》第980及981條規定,年滿 18歲的男性、年滿16歲的女性,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可以結婚,形成18歲可以組織家庭、當兵、擔任公職人員卻不能投票的荒謬現象。

至於馬總統經常以民調呈現社會共識不足而力阻下修投票年齡,我們想說的是究竟民調要參考哪一份為準?且民調的準確性涉及題目設計與抽樣對象及方法,如果沒有常態且系統性的進行相關民調,要如何說明哪一份資料最準確與最有參考性? 如果依據台少盟近十年來的民調研究,台灣社會對於投票年齡的社會共識已經持續改變,從原先八成左右的反對率,逐漸逆轉為超過五成的支持率。再以去年底舉辦之「全國青少年投票日」調查結果,13,000名16-20歲投票之青少年,共有81%表示同意下修投票年齡。這是否表示降低投票年齡已是社會共識?

面對過度以「未達社會共識」來抵制賦予18歲青年公民投票權益,2013年我國首度舉行的兩公約國家審查會議,國際人權專家給予台灣政府的結論性建議就曾指出:「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只以公眾之意見做為履行的條件。」此外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一般性意見書:「投票權規定的最低年齡限制,須有客觀和合理之標準」,然我國人民慣常只以身心成熟度與否、反對降低投票年齡,卻無視社會的變遷與發展而限縮或剝奪青年的公民參政權。因此以現行法令要求年滿18歲者應負起完全刑事責任為準,作為下修投票年齡權責相符的修法依據,還給18歲青年應有之公民權益,是目前符合我國法例體制最客觀與合理之標準,也才能拋開「身心成熟與否」的爭議,跟上民主政治發展的腳步。

世代正義 何時實「憲」?「憲」在就是最好的時刻

雖然各界對於美好的國家未來有著不同的想像,但所有的憲改藍圖,目前交集及共識最高的修憲案就是《憲法第130條》修正案: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我們認為如果朝野政黨因為政治考量而錯失此次修憲契機,放棄了或犧牲了十八歲投票權修憲案,不僅將直接立即影響超過百萬青年公民的參政權利,更有可能讓人民失去將來再度啟動修憲的信心,更遑論全面憲改。在孩子生得越來越少、年輕人越來越無力負擔扶養照顧責任的此時,呼籲修憲委員會把握住這波由下而上參與修憲的契機,務讓攸關世代公平正義的18歲投票權修憲案於本會期完成三讀,並於2016年總統大選交付人民公投複決,我們才能有機會啟動大規模的校園公民教育和社會公眾教育,促進各界進行對話思考修憲及公投複決門檻過高問題,才有可能真正凝聚所謂的社會共識,況且這不是更直接的公民教育嗎?第八次修憲切勿勞師動眾卻一事無成,那麼屆時誰要負起相關政治責任呢?

(本文為第八屆修憲委員會公聽會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發言稿)

標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