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都更

【‪聲明】政府、業者操作輿論 闖關都更修法 「獲利導向」都更條例應停止協商!

文/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

本屆修法會期,政院版本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數度由立委吳育昇召開黨團協商,但目前的修法草案仍有多條違憲疑慮之條文未修正、且已經通過協商(1006聲明稿)。明日,都更條例修法草案又將再開黨團協商、且有全案通過可能。

近日,地產業界透過各大媒體版面放話:都更制度中公權力不彰、抗爭導致都更效率低落,部分立委配合業界新聞、強勢啟動協商,多數表決過關之壓力已成為明日黨團協商會議的迫切危機。

從密集的黨團協商時程、地產業界新聞不難看出:這波藉由容積獎勵、房地產炒作帶起來的「都更經濟」大餅仍有獲利空間,不惜使部分立委、營建署與都更業者裡外配合都更條例修法非過不可。龐大的利益誘因,也使目前雙北為主的都市更新爭議案件受害者,仍持續遭到政府、建商以「釘子戶、死要錢」之名掩蓋都更爭議核心問題、以污名化手段對付之。

而在產官聯手操作輿論、為修法鋪路的情形下,我們必須再次釐清:行政院版都更條例修法草案存在那些未解爭議、為何不該過關?面對近幾年烽起的都更受害者抗爭,營建署作為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並未真正檢討缺失,反而在本次修法草案中強化「獲利導向」的都市更新制度。此次修法一過,都市更新受害者以血淚換來的修法契機將付諸東流,眾多舊法下的爭議案件恐再度面臨強拆危機。

都更主管機關接連被爆「因都更收賄」

目前,一般民眾可內政部營建署的「都市更新入口網」可查到:已完工的都更案,利潤少則十億,多則數十億。2012文林苑抗爭後至今,諸如「抗爭阻擋千億都更產值」、「文林苑後雙北都更卡住兩千三百年」等產官界的都更新聞觀點層出不窮。

而都市更新條例之所以面臨修法,正是因為過去數年來「以獲利為導向」的都市更新制度藉由浮濫發放容積獎勵、容許圈地多數決進而強拆等手段,已形成人民環境權、居住權的實質危害。上述都市更新受害者的抗爭、2014年的第709號大法官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違憲,都是迫使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面對都更法的結構性問題的警鐘。

日前,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涉嫌都更審議收賄,負責撰寫修法草案的內政部營建署無巧不巧再爆:主任秘書洪嘉宏涉嫌因都更案收賄。暫不猜測營建署與相關主管機關究竟還有多少官員涉及都更貪汙,光上述兩起浮上檯面之貪汙案已可看出:都市更新條例與其修法涉及龐大地產炒作利潤。

不難理解,既有龐大利潤之下,產官聯手修法只著重處理:盡可能不減損都更利益、加速行政效率。目前的修法草案中,建築改建作為都市更新的架構不變、業者仍可劃定且擔任公私辦都更案實施者、容積獎勵條款與強拆條款仍舊保留。

顯而易見的是,在建築改建、容積獎勵獲利原則不變的行政院版修法草案中,不僅無法符合人民「有效參與」之期待,且相關資訊透明、參與機制之調整已全數淪為「強化強拆正當性」的修法策略

都更條例修法草案仍有重大爭議

目前的行政院版都市更新條例草案,仍存在:1.) 建商擔任公辦、私辦都更案實施者致法律關係錯誤、2.) 人民無法參與規劃、3.) 無妥善爭議處理機制、4.) 無會計核銷機制、5.) 罰則形同虛設,無監督管理實效、6.) 無有效權衡居住權與公共利益機制卻保留強拆手段等問題。

簡而言之,目前的都市更新制度(含修法草案)一旦過關,後續引發的危機將會是:人民必須再次面對披著「公共利益、內需經濟」大旗、實行掏空地利的都市更新推土機。

我們訴求:

  1. 「偽共識版」都更條例將惡化都更爭議,黨團協商應即刻停止!
  2. 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一案,應留至下會期重新提案、審議,解決前揭各項制度缺陷,並形成真正的共識。

*以下概述未達共識、卻遭忽略的爭議條款,詳細說明請參閱附件

  1. 建物改建錯植為都市更新:以公共利益為名,將「建物改建」錯植為「都市更新」(第1條)。實施方式仍為重建、整建、維護,僅限於建物更新尺度、手段,忽略計畫多元性(第4條)。
  2. 公私權關係紊亂(第3條):建商擔任實施者之逾越其類受託人身分,壓制居民意見、主導案件進行、掌控利益分配。
  3. 第22條:居民參與權利名存實亡,僅能對實施者提出之計畫,全案接受或拒絕,無對計畫討論形成影響的可能,有違民主原則,亦埋下往後爭議形成遠因。
  4. 容積獎勵反阻礙都市環境再生(第64條):新法續保留容積獎勵,但容積獎勵為弊案、賄賂、圖利私人與財團來源,與整體都市機能復甦之目的背道而馳。
  5. 無須取得權利人同意,即可申請建築執照(第53條):保留本條,將使不肖業者依憑建照強拆、加深整體社會衝突與不信任感。
  6. 強拆條款欠缺必要性(第55條):縱已修正成僅於公劃都更,政府才能替建商強拆,仍因無法商榷其公益性及手段必要性,有牴觸比例原則之違憲疑慮。
  7. 欠缺會計檢查、超額利益歸公之相關規定。
  8. 實施者適格性毫無監督管理罰則:如不提供會計資料、刑事犯罪、如殺人、暴力威脅、任審議委員與承包商間收受金錢利益…等,目前政府毫無法令可管理實施者之適格性、亦無法因涉及民、刑事案等犯罪手法,而停止都更程序。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