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教師待遇條例》遭扭曲
高教工會籲教育部修改細則

文/公庫記者張心華

今年5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教育部預計在12月實施,但教育部為此研擬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卻引發爭議。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於10月底質疑草案中「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將使過去未經教師同意即減薪的違法行為就地合法之外,更可能造成私校搶在法條上路前減薪,讓私校教師準用公校待遇的法條原意遭到扭曲。

《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準用」VS.「得準用」

高教工會祕書長陳政亮說明,當時教育部提出的《教師待遇條例》版本第十七條僅規定私校教師相關薪給「得準用」公校規定。基於《教師待遇條例》是為了保障教師的生活及工作權,在高教工會與教師團體為此多次陳情抗議、共同爭取之下,立法院通過的版本明定「準用」公校規定,讓公、私校教師享有同酬待遇。

《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惹爭議 暗藏私校減薪條款?

然而,教育部卻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裡加上「但書」──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私立學校未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

也就是說,往後私校教師的薪水,只要不低於《教師待遇條例》實施前標準就行。

陳政亮擔憂,教育部所草擬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有意讓長年違法減薪的私校就地合法,無需在《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前將私校薪水回歸公校標準。陳政亮強調,在當時立法過程中所爭取將「得準用」的「得」字拿掉,為的就是「準用」,讓私校維持跟公校一樣的標準,才有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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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還沒上路 已有私校搶先砍薪

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指出,大華科技大學自104學年度起將教師學術研究費打兩折,直接在應聘書載明學術研究費(教授10,668元、副教授8,858元、助理教授7,735元、講師6,077元),若教師有任何異議,即視同不應聘。陳書涵認為此舉是脅迫而非協議,許多新任教師為了工作,不得不簽名。

大華科大從100學年度時已片面將教師學術研究費打八折,隔年度打七折,當時引發諸多教師提起申訴及訴訟,新竹地方法院也已判決違法。沒想到今年大華科大校務會議決議104學年度直接打兩折,導致教師每月減薪多達25,068元至43,782元。而教師薪資包含本俸、學術研究費等加給,若降低學術研究費,以助理教授為例,大華科大只剩37,250元,和公立大學69,070元相比,有將近一半的差距。

陳書涵質疑,教育部所草擬的施行細則,變相鼓勵私校趁法條上路前砍低薪資。她表示,訂定《教師待遇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私校教師的基本待遇,教育部怎麼可以開後門、讓部分私校繼續用不合理的待遇聘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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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提三項修法建議
遵照母法、保障聘約、個人和團體均可協議

針對《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爭議內容,高教工會提出三項修法建議。陳政亮表示,施行細則應遵照母法的「準用」規定,私校教師的加給數額不得低於公校。此外,為確保教師聘約與其真實意願,若加給數額有變動,應另再協議、簽訂契約。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的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得依團體協約法規定,與私立學校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項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卻限縮了教師個人協議的權利,與母法《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所提及「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有落差。

陳政亮認為,協議有分個人和團體兩層次,私校教師加入工會,即可授權工會代表個人協議。而工會若取得《團體協約法》的協商資格,則可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與簽訂。

陳政亮呼籲教育部接受工會的訴求,將施行細則回歸母法精神,保障教師待遇。

教育部回應 大華科大計列行政缺失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遵循立院決議

針對大華科大強迫教師同意減低學術研究費的行為,教育部發布新聞稿回應,已計列行政缺失並列入私校獎補助款扣減事項。

而高教工會提出「替私校大開後門」的質疑,教育部僅表示按立法院附帶決議內容訂定施行細則規範,並未正面回應恐致私校趁早砍薪的憂慮。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的附帶決議:「一、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二、教師之薪給應包含本薪及加給,並須按月支付,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參照立法院公報第104卷第44期第3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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