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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財產權不是天賦人權,也無須道德化

公庫按:徐世榮在臉書上發表「土地徵收是基本人權的課題,絕非是金錢補償的課題!」敬告政府不要故意塑造土地所有權人貪得無厭的形象。施威全在臉書上回應:土地權這概念源自於貴族階級的特權利益,財產權是少數人的特權。公庫邀稿徐世榮及施威全的再回應文,希望藉此引發更多討論。

文 / 施威全

我原來臉書上的文字點出英國共通法裡財產權概念的一個源頭,目的在質疑高喊財產權者,財產權本不是什麼天賦人權,更別說把財產權道德化絕對化了。資產階級法權裡權利的概念有其演變過程,不是有產就有權,財產權的一個源頭來自於對領主的保護,當時的農民有產,但未必是產權。強調財產權這個法律上的『權』的概念源頭之一,不代表我因此就認為現在擁有田產產『權』的農民就是特權階級,我沒那麼跳躍。

我批評徐世榮老師的原文非常短,沒有指涉那麼多的意見,後來回應我的文字都把我沒有講的話塞成是我講的話,儘管我的確是對於徐世榮老師的意見有很大的不同看法。另外,陳文講的多重產權,反而是以現在的財產權的概念去看當時的(相對於領主)的農民情況。裡面提到原住民的產權,這裡也不是我講的或法律上講的產權。歷史上有許多階段,擁有產,不一定是擁有產權,這在討論法律時是要區分的。

陳文裡面提的階級與社會面向,我覺得比較像在講階層。因為階級不只是一種分類而是一個概念。階層做為一個範疇,裡面的人當然有各種社會關係,在社會關係裡有其多元的社會位置,但這些社會關係或者是如同陳文的用語『產權的社會性質』,其根本還在於其擁有土地財產。沒有土地沒有房子,這些『社會性質』就沒有了。

有土地房子的人跟沒有土地房子的人還是不一樣的,儘管可能都是弱勢,但就是不一樣。我沒有反對陳文對於某些擁有房子但相對弱勢人的處境的描寫,也支持公共化不等於政府化的說法,這也是我一貫立場。

無論如何,我比較相信生產關係關鍵性地決定了社會關係。這當然是另個題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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