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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三年後可再提案澎湖博弈公投?

文/吳俊達(律師)

三年後可否再次提案博弈公投?

據聞這次澎湖博弈公投花費了700萬,這就是直接民主的代價,我們必須予以尊重及承擔。

但依照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三年後再次提案博弈公投,法律上並不受禁止,屆時仍將繼續付出「民主的代價」。

澎湖縣可否自己訂五年內都不得再次提案?

如果要避免三年後,又有人再次提案博弈公投,勢必要修正現行《公民投票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因為依照現行《公民投票法》第29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之舉辦,由直轄市 、縣 (市) 以自治條例定之。」,澎湖縣能夠以「自治條例」規範的事項,顯然並「不」包括上述「再次提案投票之時間限制」這點。

也就是說,即使澎湖縣議會修訂現行《澎湖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立法限制五年、七年或十年(超過三年以上)內都不得再就同一公投事項提出,這樣的立法也將牴觸《公民投票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這樣超過三年以上限制的規定將是無效的,頂多只在三年限制內仍具有效力。

避免三年後重複提案太過密集的方法?

依照上述說明,就是修正《公民投票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另一個解套方式,則是修正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針對《公民投票法》第33條第1項另外定出「特別規定」,直接明訂五年、七年或十年內都不得再就同一公投事項提出。

最後,究竟那一個修法方案,在立法價值判斷上比較妥適?筆者傾向後者,畢竟《公民投票法》第33條第1項適用於所有公投事項,在立法體例上並非僅是針對「離島建設相關事項」作規範,因此建議在《離島建設條例》中加以特別規定,應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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