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最大礦場「台泥金昌」避環差審查 環團批經濟部當財團打手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台灣水泥公司名下的金昌石礦,不服環保署要求作「環境差異分析評估」才准動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明天將進行言詞辯論。

台灣水泥公司名下的金昌石礦,位於花蓮秀林鄉的勇士山,也是紀錄片《看見台灣》那座因為挖礦而被砍頭的山。去年(2016)金昌石礦再度要動工,環保團體發現,台泥2008年通過環評、2009年取得「礦業用地核定」後超過三年未開發,依據《環評法》第16-1條,應作「環境差異分析評估」,否則不許動工。去年8月向環保署遞交公民告知書後,環保署去年12/30函文給金昌,要求提出2009年「礦業用地核定」以外符合環評法要求的開發許可文件,否則就應進行環差。

地球公民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今(14)開記者會表示,經濟部礦務局疑為了讓金昌石礦規避環差,去年已兩度提出不符環評法的開發許可,在今年2/8協助換發「礦場登記證」,向環保署表示「這就是開發許可」。環團痛批,經濟部三度操弄開發許可認定,為台泥規避環差,形同礦業開發全面架空環評。

全台最大礦場 8年前環評通過 今避環差欲動工

花蓮勇士山上,同樣是台泥名下的「寶來、合盛」原石礦,礦場有150.45公頃;就在旁邊新申報的「金昌石礦」,則有103.34公頃,台泥三礦聯合開採面積高達253.79公頃(約9.7個大安森林公園),將成為全台最大礦場。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台泥三礦年產量預計1300萬噸,金昌石礦就貢獻一半。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表示,金昌石礦從2008年通過環評後,8年後才取得花蓮縣府水保開工許可,去年8月依此向經濟部申報開工,經濟部也同意金昌開工備查。雖然8年間並非金昌石礦主觀要拖延,而是配合花蓮縣府調漲礦石開採特別稅,每公噸由現行10元調漲為70元,但「環境差異分析評估」制度就是避免或盡量降低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防止環境現況與當初環評時差異過大,因此規範《環評法》16-1條,通過環評、取得開發許可後超過三年要進行環差。「金昌石礦相距通過環評8年、拿到「礦業用地核定」相差7年,依法就是要進行環境差異分析。」

礦業開發基本的底限與標準 按照法律程序權衡私利與公益

「金昌礦場現在的環境與當初2008年環評有很大的差距,2012年蘇拉颱風後才公告的兩條潛勢溪流夾擊部落,蘇花改工程也沒有被考量進去。」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表示,2012年蘇拉颱風後,鄰近台泥三礦山下的太魯閣族和中、和仁部落成為全台唯一的「非直進式土石流」案例。地質敏感的野溪在礦場開採後及蘇花改道路隧道爆破工程等因素,有大量土石堆積在河道,寶來、合盛礦場下方野溪引發不自然的「轉彎土石流」,損害部落族人身家安全,「採礦每天兩次爆炸,像這樣的連續開發行為,卻無視週遭居民承受的風險。」

金昌石礦產量預計650萬噸,佔全台產量的1/3。但台灣水泥總量管制失效,水泥自給率達120%,吳其融說 :「過多開採又要核准新礦場,政府應思考更有效率的策略,永續使用礦場。」其實進行環差審查時間約一年至一年半,為何金昌如此急著開工?地球公民基金會認為,可能因為整體國際水泥價格變好,想要急著開採、趁價格好的時候賣出。

吳其融說,考慮此處脆弱地質與不穩定性,政府應該按照法律程序,不管是《原基法》21條的知情同意權還是《環評法》,權衡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這才是礦業開發基本的底限與標準。

經濟部幫台泥換證當「開發許可」 就是不作環差

目前環保署已函文金昌石礦必須進行環差。《環評法》16-1條規定,通過環評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超過三年要進行環差。換言之,金昌石礦哪個「開發許可」的時間點可以規避進行環差?然而經濟部在因應上,在今年2/8協助換發「礦場登記證」,撤銷金昌石礦2005年舊的礦場登記證(經礦政採登字第0109號),改換新的礦業登記(經礦政採登字第0182號) ,並視作「開發許可」,以此登記為起算點,可以不用環差就開工。同時金昌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也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並拿著新登記證發文給環保署及訴願會,要求環保署撤回12/30須作環差的行政處分。潘正正痛批:「經濟部可以為了特定企業打壞環評制度設計,有哪個礦業開發公司得到像台泥這樣的禮遇?」

環團為何反對「礦業登記證」是開發許可?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提出法律見解,2009年時經濟部通過金昌的「礦業用地核定」才是開發許可,是因為「礦業用地核定」需要經過繁複程序,審核礦場有無環評、水保許可,環境及採礦狀況也必須完備,是實質審查。而經濟部依照《礦業法》換發的礦場登記證,只是從時間點2005年換到2017年,只須文件審核、形式上審查,並非實質審查。

對於經濟部認定哪一個是金昌石礦《環評法》16-1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謝孟羽說,經濟部對於協助金昌免進行環差有四個關鍵處分,第一個是2009年時經濟部通過金昌的「礦業用地核定」,後續三項處分說法「連三變」,分別是:
2016/2/26花蓮縣府依照《水土保持法》核發的水保許可,環署認為非主管機關,請經濟部再認定。
2016/8/19經濟部礦務局依照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同意金昌開工備查函。環保署認為不服專管法規《礦業法》所以不採認,因此命金昌須作環差處分。
2017/2/8經濟部依照《礦業法》換發礦場登記證,從94年舊證換到106年新證。

謝孟羽說,2009年的「礦業用地核定」處分才是最關鍵的,其餘處分的認定,看得出來經濟部「能夠以最晚時間為主」,為金昌石礦免做環差、快速動工解套。

環保署去年12/30函文給金昌,要求提出2009年「礦業用地核定」以外符合環評法要求的開發許可文件,否則就應進行環差。

經濟部礦務局疑為了讓金昌石礦規避環差,今年2/8協助換發「礦場登記證」,向環保署及環團表示「這就是開發許可」。

「礦業用地核定」審查內容眾多且繁複。圖片來源: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礦場登記證」僅為書面審查。圖片來源: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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