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

渴望平等、尊嚴 伴侶盟要求立即開放同婚登記

文/公庫實習記者賴志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月23日針對同性伴侶呂欣潔、陳凌向戶政機關進行婚姻登記被拒案召開準備程序庭,是繼8月9日同性伴侶方敏、林于立案召開準備程序庭後所審理的案件。兩者主要是由於2014年8月1日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徵集30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被戶政事務所拒絕,伴侶盟義務協助其中三對提出行政訴訟。之後祁家威聲請同婚釋憲,暫時停止訴訟。隨著釋字第748號通過後,重新進行審理。

伴侶盟於開庭結束後在法庭門口召開記者會,主張釋字第748號提到的「2年修法期限」主要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則需要依據合乎憲法的法令裁判。此外也希望法院撤銷行政機關拒絕同性婚姻的處分,立即開放同性伴侶辦理結婚登記。

伴侶盟律師許秀雯表示,如果期限內未完成立法,可依據《民法》的婚姻章逕行登記。

本案主審法官畢乃俊在審理過程中,對釋字748號中若修法時程超過2年,原法律規定失效這點,提出「立法如果沒有在兩年內完成的話,你(妳)們要怎麼進行結婚登記?」、「法院判命要做結婚登記,你(妳)們會怎麼做?」等問題。對此,伴侶盟律師許秀雯回應,過往行政機關會辯稱沒有同性婚姻的法源依據,但「事實上,如果期限內未完成立法,可依據《民法》的婚姻章逕行登記」,顯示同性婚姻登記已有法律可以遵循。許秀雯也提到,大法官釋憲也拘束立法機關儘速修法,促使行政機關立即開放結婚登記。

伴侶盟律師潘天慶認為台灣婚姻平權的觀念沒有被落實,希望行政法院運用判決促使行政機關讓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落實性別平權。並以《戶籍法》第33條為例指出,使用「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字眼,沒有特別提到「一男」或「一女」等性別方面的規定,「戶籍法本身並沒有違憲的地方」。加上《民法》982條沒有指涉同性之間不能結婚,顯示同性伴侶理應可以合法登記結婚。

伴侶盟律師潘天慶希望行政法院運用判決命行政機關讓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落實性別平權。

呂欣潔與陳凌指出,有許多同性伴侶,尤其高齡者,難以等待修法過程所花費的時間,因此呂欣潔強烈呼籲行政院儘速完成《民法》修正案,交送立法院,於下個會期開始協商。陳凌則希望能夠平等、有尊嚴地活在台灣。

在伴侶盟召開記者會同時,有反對同性婚姻團體繞到律師團後方表達不同意見,雙方發生爭執,導致伴侶盟發表聲明的過程斷斷續續。最後,許秀雯指出,先前行政院在大法官釋憲後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原本預計要每週開會,但沒有落實,總共只開了4次後就沒再開過,希望各界持續追蹤同性婚姻議題。

公庫報導
2017-08-09 「許多同志等不了兩年」 伴侶盟籲法院儘速准許同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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