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加班換補休」何時能補假? 勞動部:未來規範一年內結清

公庫更正:本文原標題為”「加班換補休」何時能補假?勞動部:鼓勵一年內結清”,經查,本網原文標題是錯誤陳述,更正為”「加班換補休」何時能補假?勞動部:未來規範一年內結清”,特此向勞動部及讀者致歉。

文/公庫記者洪與成

爭議不斷的《勞基法》修正案於今(10)日上午,在立法院連夜表決下通過,勞動部也旋即於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修法後的相關配套。現場焦點除「放寬七休一」與「輪班間隔」等爭議,也包括有關「加班換補休」的32條之1。

本次《勞基法》修法內容。備註:輪班間隔由11小時降為8小時,以及鬆綁七休一部份,雇主在三讀通過的正式版本中都需先向勞動部商請公告,才可進入勞資協議程序。

記者會上,勞動部長林美珠重申「四個不變、四個彈性」原則,表示總統蔡英文政策沒跳票,只是提供彈性,並表示本次修法不會像去年一例一休上路一樣,還有輔導期、檢查期之分,3月1日新條文正式生效後「沒有空窗期」,會直接施行、執行勞檢,面對眾人擔心的「例外變常態」也會嚴格把關。

本次修法有關「例外變原則」的爭議條文,包括「每7天應有1日休息」放寬,以及前年修法通過卻遲未上路的「輪班間隔11小時」,得有條件開放至最少8小時。

對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說,輪班間隔仍以11小時為原則,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並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開放不得少於8小時,勞動部也會公告附加實行條件與開放特例的期限。

至於七休一放寬,謝倩蒨強調僅允許「時間特殊」(重要節日或體育賽事需求)、「地點特殊」(交通耗時之偏遠地區)、「性質特殊」(例如於國外值勤)、「狀況特殊」(非經常性的活動或會議)等特定狀況,由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同樣要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才能調整。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強調,七休一放寬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特定狀況,由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同樣要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才能調整。

媒體詢問,放寬的標準是以行業別還是樣態區分?林美珠表示,法條中規定以行業別區分,但目前會先將樣態找出來,藉以確認那些行業別適用特例。若以行業別區分,如何避免「單一公司需求造成整個行業放寬」?林美珠說,會藉由勞資學政審議機制,確認此一需求是否為所有行業適用。

另外,民進黨立院黨團於昨天臨時連署提出的《勞基法》32之1條,規定勞工延長工時或於休息日上班,可折換薪資或補休,補休時間由勞資雙方議定,也引起媒體關注。林美珠解釋,延長工時或休息日上班以給付薪資為原則,補休為例外,因此補休須由勞工自行提出,若資方單方面要求勞工補休則違法,依違反《勞基法》第24條論處。

林美珠表示,32之1條通過後,加班補休相關規定將在施行細則裡規定,未來會制定規範,讓在休息日加班、想換補休的民眾能在年度內就把假結清,以落實週休二日,若無法結清就給付工資。

有媒體追問,要求年度內把假結清的設計,會否讓32之1條變成「1年變形工時」制度,等於在1年之內的延長工時,都可以依淡季或旺季時資方的需求挪移?對此,謝倩蒨回應,變形工時的定義是正常工時的挪移,而延長工時或休息日上班都是加班的概念,兩者概念不同,且如要換補休需由勞工主動提出,其可與資方約定在一定區間內,例如3個月或6個月內完成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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