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撤銷「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許可訴願記者會

文/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

當中油公司於今年1月23日已經提送所謂縮小版的「迴避替代方案」到環保署做環現差與環差審查一段時間後,環團發現中油前一次送審、直接活埋藻礁的95.4公頃方案(第一階段開發計畫_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竟然在海岸管理審查會補正完竣,於今年3/16獲得內政部許可通過。政府機構之間等於沒有橫向聯繫,將埋下日後紛爭的火種;也讓人懷疑內政部是否急於護航表態或另有目的;而如此行政品質,實令人民擔憂國家是否還有競爭力。環團今日到行政院提起《撤銷中油公司「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許可》訴願。

同時針對第三天然氣設觀塘也趕不上2022年大潭電廠8號機組運轉時程,經濟部長卻表示可以用「調度面」解決一事提出多項質疑,要求開發單位說實話,不要再對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放在觀塘當做賭注,以免誤國誤民。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就「填海造地」之開發,應保育自然資源,不得位於保護區及其外5公里範圍,觀塘工業區緊鄰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距離不到5公里,內政部許可海岸利用,同意填海造陸,顯然違法。

海岸管理法第1條立法目的包含「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同法第7條要求「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保育藻礁,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觀塘工業區開發案,將造成桃園市自然海岸減少4.1%,其中,觀音區自然海岸減少8.9%,且藻礁生態系的棲地環境遭切割破壞,違反前揭規定。

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已將觀塘工業區預定地所在區位之藻礁列為潛在海岸保護標的,卻又許可海岸利用,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要求符合整體海岸管理利用計畫利用原則之規定。

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若改為利用台北港、台中港等既有港區,影響將較開發桃園大潭自然海岸更小,且中油目前送環保署審查之方案縮減為37公頃,內政部許可之海岸利用方案卻為95.4公頃,顯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減輕之有效措施」及同條項第5款「最小需用原則」。

義務律師陳憲政表示:

〈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本件觀塘工業區,原評估書經認可之開發面積約為232公頃,而本次中油公司申請中之環差分析報告內容開發面積約為37公頃,但原處分許可之開發面積為95.4公頃,此與評估書及環差報告所載內容,顯然不相同。原處分機關,自應待環評變更通過後,再依變更後之環差分析報告內容,審查是否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否則無異屬於〈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環說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之情形,其開發許可顯然無效,或者至少有重大瑕疵,應予撤銷。

此外,〈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原處分就藻礁保育事項,於處分內容記載:「…本案涉及藻礁部分,請貴公司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結果辦理,並俟後續工業專用港辦理海岸管理法特定區為審查時,並該審議結果辦理。…」,顯係將許可前,應自行釐清之事項,推諉給其他機關審查,顯有重大瑕疵。

在地觀音區市議員參選人戴兆華表示:

台北港才是能源安全考量下第三接收站最佳場址

即使沒有第三接收站,台灣未來天然氣的接收量仍然是足夠的,如果第三接收站選錯了地點,就很有可能變成是另類的蚊子館。因為大潭在冬天的東北季風下,風浪過大,船隻無法作業的天數過多,這點中興大學莊秉潔教授已多次強調這點。到時候,是不是又要在台北港蓋一個冬天備用的接收站呢?台灣的經濟和政府預算,禁得起這樣的浪費嗎?

大台北地區才是天然氣的主要消費地區,有氣象條件更佳且現成的台北港,除颱風外,幾乎可全年作業,又能省下上百億的填海造陸費用,中油到底是如果看待我們的長期能源配置策略呢?

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召集人潘忠政表示:

天然氣產能暗槓,大潭藻礁暗泣!

今年2月1日,經濟部長針對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設觀塘因環評卡關,導致2022年大潭電廠8號機組運轉的時程也趕不上,表示可以用「調度面解決」;我們不禁要請教經濟部,何謂調度面?調度的方法是什麼?調度量究竟有多少?

按照經濟部去年8/30公布的「國內天然氣供需概況表」顯示,在台中第二天然氣接收站二期工程於107年完成後,連續四年的產能供應,每年只多出50萬公噸,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如果依第一期規劃產能是年/300萬公噸,到近年實際產能已達550萬公噸;那麼第二期工程完成後最保守的產能應該多出300萬公噸,250萬公噸是跑到哪裡去?這就是經濟部長所謂可以用調度面解決的產能嗎?如果有其他的變因影響無法達成基本產能,是不是該針對這個變因去處理才是最經濟有效的方案?否則這種低效能的國家建設豈不是浪費?經濟部應該提出讓人心服口服的理由,以釋國人疑慮。
潘忠政最後強調,隨著大潭藻礁調查資料越來越豐富,開發單位聘請的研究團隊始終提不出真實的調查資料,當然更提不出具體的迴避方案,本案要通過環評,除非是委員違背專業審查;那麼中油是否應該立即啟動有效的替代方案,而不是擺爛的要賭觀塘過關?

附錄一:記者會流程

潘忠政/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召集人
蔡雅瀅/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陳憲政/義務律師
戴兆華/觀音區桃園市議員候選人
記者提問
行政院派員接受請願、蓋收文章

附錄二:訴願六點理由

一、本件開發基地距「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不到5公里,填海造地違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原處分許可開發,顯然違法,應予撤銷。

二、觀塘工業區預定地位於「自然海岸」,原處分許可開發將造成自然海岸減少、藻礁生態系棲地及環境完整性遭破壞且牴觸「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違反海岸管理法第1條「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同法第7條「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保育珊瑚礁、藻礁、河口等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及同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要求須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等規定,應予撤銷。

三、本案所在區位即大堀溪口、小飯壢溪口、新屋溪口之藻礁,經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列為潛在海岸保護標的,原處分許可開發利用,已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或至少顯屬不當,自應予撤銷。

四、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有其他影響較小之替代方案,原處分許可中油公司開發利用系爭海岸,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同條項第5款「以最小需用為原則」,應予撤銷。

五、藻礁生長緩慢無法彌補或復育,且原處分機關將自身應負之審查責任,推諉給其他機關,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同條項第5款「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應予撤銷。

六、原處分許可之開發內容,與觀塘工業區已認可之評估書及中油公司申請中之環差分析報告內容,均不相同,違反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處分顯然無效或至少有重大瑕疵應予撤銷,應予撤銷:

附錄三:從圖表看天然氣供需與三接站址的安全考量(資料來源:蔡雅瀅律師、莊秉潔臉書)

從台電副總經理陳建益在107.3.31能源、空污與藻礁論壇提出的資料,可看出扣除觀塘第三接收站的供氣量,僅111年略為不足,其後都是「供過於求」,甚至113年、114年設備利用率僅74%、72%;且111年即使有觀塘第三接收站,供氣量亦不足。顯然沒必要破壞珍貴的藻礁生態系,增加設備閒置率。況觀塘為台灣海峽北部最狹窄區域,風速較大,整個11月至隔年2月,幾乎都無法進出港,從能源安全的角度,亦顯非適宜場址。

圖說:底圖取自107.03.31能源、空污與藻礁論壇場次二,台電副總經理陳建益簡報資料;藍字及藍、綠框線為另外加註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