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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開發目的變變變 環評程序有瑕疵——違法拓寬193 車流塞爆七星潭

文/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花蓮分會、幸福193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

縣道193線位於花蓮縣內,是國內最長也被譽為最美的縣道,小路蜿蜒,是被稱為單車天堂的東部觀光秘境。民國88年交通部公路局為了因應產業及花蓮港貨物運輸,欲進行拓寬,卻礙於經費未獲核定而無法立即動工。直到105年4月,花蓮縣政府提出變更開發內容,這個舉動導致了當地居民三年多來的抗爭行動。今天民間團體至環保署提花蓮縣道193環評程序瑕疵訴願,請環保署主持公道。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花蓮分會會長鍾寶珠表示,花蓮縣政府對於縣道193線拓寬的規劃是一條「開發目的不清」、「經費不足」、「成效不彰」的「三不道路」,開發目的從最初的疏導交通、改善道路到防災救護,屢次變更,到底是為開路而開路還是真的有拓寬的必要性?花蓮縣政府始終無法交代清楚。且該條道路縣府向中央申請104-107年道路生活圈的經費補助,但因遲遲無法通過環評(環現差+環差)程序,導致經費被收回。如今由花蓮縣政府接手,仍執意拓寬道路,無疑是讓已經債台高築的花蓮縣負擔加重。

最後,縣道193線在規劃上因部分路段無法拓寬,而設計讓道路西移,反而增加了兩個危險岔路,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專員黃靖庭也補充說明,部分路段無法拓寬,也會導致道路前寬後窄,形成「香腸型」道路(參考附圖一),除了增加危險之外,與本次變更目的中的「道路安全」一項也嚴重衝突,縣道193線拓寬計畫根本是一個先射箭再畫靶的計畫。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子琳律師指出環評相關書件中的相關調查都必須要符合《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的規定,而這個作業準則針對每一種環評書件的調查都有要求調查的原則、方式,但在本案的環差報告中,關於「水」的調查僅在乾季,均不符合作業準則中規定的地面水體流量、地下水體水質「雨季(五月~十月)及旱季(十一月~四月)各至少一次流量調查」、地下水體水位「雨季至少二次,旱季至少一次」,花蓮縣政府刻意規避雨季調查,並以錯誤的資訊作出本案的結論,這樣不確實的調查報告,如何取信於民?

除了基礎調查的不確實外,本案最大的問題在於切割審查及規避環評。義務律師陳憲政律師表示縣道193線拓寬計畫於民國88年通過環說書審查後,迄今仍未實施開發行為,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規定,應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之審查,在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然而在本件中,花蓮縣政府將開發案切割為北段、中段及南段分別審查,並於民國105年9月30日通過南段(即花蓮市南濱路段至吉安鄉光華路段)審核。換言之,該次通過「環現差」審查之路段,僅限於南段部分,而不包括北段及中段,如開發單位欲續行開發北段及中段,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前段的規定,辦理環現差的審查。

然而花蓮縣政府於105年12月26日欲重起縣道193線北段的開發,並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規定進行環現差的審查,僅辦理環差的審查,並於107年4月16日通過。縱使假設該環差程序無瑕疵,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後段的規定,在北段未完成環現差審查前,也不能實施開發行為。就此,環保團體曾於107年4月16日之審查會議中提出質疑,但花蓮縣政府堅稱本件已辦理環現差之審查,不須重新辦理,顯然與事實不符,且悖於法律規定,應不得開發。

規避環評部分,義務律師許家華律師指出兩點問題。首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中提到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原處分辦理環差審查之開發範圍,其中有3.369公里由「拓寬」更改為「新闢」,已超過原環評路線21.7公里的百分之十(即2.17公里),卻未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變更為新闢部分重新辦理環評,已然違法。

再者,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長度十公里以上的道路開發,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本次開發行為於105年第一次環現差後,尚有17.3公里不予開發,如後續就此有新闢路線,屬超過10公里的道路興建或拓寬,應另行實施環評。但開發單位以分段開發之方式,先就北段含有新闢路線而不足10公里部分,以申請環差方式開發,顯然背離法規的原意。

今年4月16日的環評大會中,花蓮縣政府草率通過這條幾乎是全新的路線,讓當地居民三年多來的訴求化為泡影,我們不只抗議花蓮縣政府蠻橫的作法,更要透過法律程序匡正花蓮縣政府在環評制度中的錯誤,讓縣道193線可以繼續保有它最美的樣貌。

最後由環保署綜合計畫處專門委員溫修慧,接受民間團體提的「花蓮縣道193環評程序瑕疵」訴願,請環保署審查匡正花蓮縣政府環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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