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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同婚專法出爐 伴侶盟:肯定政府努力但仍有進步空間

文/公庫記者洪與成

大法官釋字748號宣告婚姻排除同性伴侶違憲,同時要求行政、立法機關於今年5月24日以前完成修法。行政院今(21)日正式公佈草案內容,以27條法規保障同性伴侶結婚權益。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召開記者會,肯定行政院挺住反同方壓力,但也指出草案仍有收養、跨國婚姻、人工生殖等面向,有待進一步詳述、處理。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說,去年11月公投之後,反同組織不斷要求公投結果,提出違憲的草案,但草案內容不能與釋字內容牴觸,公投也只能約束立法方式,也不能侵害釋字中規範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行政院團隊持續努力下,推出的草案內容,實質保障的內容還是婚姻,她肯定挺過反同團體在公投勝出後的政治壓力,提出現在的法案。

許秀雯指出,草案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是史無前例的命名方式,顯然是政治折衝下的產物,如此比較中性的名稱,如果能避開無謂爭議,其實是可行的方向;至於大部分草案的內容,也都是直接準用《民法》或現下各種相關法案,已涵蓋大部分台灣婚姻制度的權利義務,如繼承、財產權等。

知名同運人士、釋字748號聲請人祁家威也表示,反同方不斷鑽牛角尖,要求不能把「婚姻」等詞放進法案名稱,政府如此命名法案,減少許多讓反對方大作文章的空間,是讓人驚艷、有智慧的命名方式,整體立法大方向「就算談不上A+,至少也有A−」。

不過,許秀雯仍認為,草案第20條僅允許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繼親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但不允許同性婚姻當事人共同收養、限制「共同收養」以及「繼親收養僅限他方親生子女」,保障仍不夠完整;另外,按照目前草案內容,並未準用《人工生殖法》,卻也未明文排除同性伴侶適用,伴侶盟期盼主管機關衛福部後續闡明相關配套,例如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是否符合「不孕夫妻」條件?。

另外,草案第26條明定對於「宗教自由」的保障,雖然伴侶盟認為「安慰反同團體」成份較大,但許秀雯仍擔心,是否影響工作及教育等領域的反歧視條款的適用,例如宗教團體設立的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未來是否能基於本條所稱宗教自由,拒絕僱用或解雇同婚者?伴侶盟希望行政院能釐清。

伴侶盟律師陳明彥表示,許多跨國同性伴侶也期待來台登記結婚、與所愛成家,但如果外國一方同性伴侶所屬國籍,是尚未允許同婚的國家,依照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此同性婚姻關係恐怕仍無法成立。由於草案並未納入相關配套規定,陳明彥建議未來政府能衡酌修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提出配套措施。

伴侶盟事後新聞稿中,另提到草案未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姻親之規定,即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草案未準用民法親屬編有關姻親的規定),這是與異性婚姻的一個重大差異,而台灣法體制中,一定親等內之姻親有諸多利益迴避義務,以及姻親相關的其他規定,在同性婚姻之情形,究應如何處理,伴侶盟認為需進一步調整或釐清。

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說,這次立法是很重要的歷史時刻,在這樣的關鍵時刻,行政團隊守住民主、人權的價值,歷史會記住這一刻,希望行政院團隊與立法院針對他們提出的幾點不足之處討論、修改,他們也會持續與願意合作的立委合作,盡量讓法案與相關配套更完備、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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