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 環境,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族人與民間團體呼籲經濟部放棄亞泥展限案上訴

文/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社團法人野薑花公民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放棄上訴並不可恥 礦業改革更有意義】
─ 民間團體呼籲經濟部放棄「亞泥展限案」上訴

發言者:

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  田明正 會長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 專職律師   

社團法人野薑花公民協會    陳雪梨 理事長

律師、社團法人野薑花公民協會 郭吉仁 監事

台灣環保聯盟         潘翰聲 政策專員

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     黃怡碧 執行長 

2017年3月14日,經濟部在立法院展開礦業法修法審議前,以「極有效率」的3.5個月,火速通過「亞洲水泥」花蓮太魯閣新城山礦區的礦權展延期限申請(通常礦權展限需審查時間平均約為15個月);經在地居民與環保團體於同年四月對行政院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在同年十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2019)7月11日作出判決,撤銷了1). 行政院的訴願決定,以及 2). 經濟部同意展限的行政處分;亞洲水泥公司則旋即宣布將提上訴,惟「經濟部」則在上訴期間未屆滿前,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表明將進行上訴與否;

今日在地自救會、環保團體以及關心亞泥案的多個民間團體一起召開記者會呼籲經濟部:與其耗費資源與精力和部落族人在法律戰上周旋,不如即刻進行業已拖延許久的礦業改革,展現政府重視礦業議題與原住民族權益的決心!
    
● 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 田明正 會長代表出席表達自救會立場:

自救會認為,此判決雖然未對礦下族人的居住安全有所著墨,但肯認了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讓《原基法》終於開始發揮功能,因此自救會肯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次的判決!

【肯定蔡政府面對亞泥案常年的不公不義,呼籲經濟部面對《原基法》不要提上訴】

反亞泥自救會從過去二十年開始抗爭「亞泥和政府」在這塊土地上的粗暴作為,終於在2019年看到了「正義」的曙光。自救會要感謝過程中協助我們的律師、公民團體和社會大眾;也要正面肯定蔡英文總統所領導的政府,透過「原轉會」開始面對「亞泥案」的不正義,雖然過程中「經濟部」和「礦務局」對於原住民族的尊重和理解,有待加強,但自救會願意在平等且互相尊重的前提下,持續協助政府官員認識並進而尊重我們。「亞泥案」的不正義,是「企業」和「政府」共同造成的,希望政府可以帶頭承認錯誤及正面面對這個錯誤。自救會呼籲經濟部從面對《原基法》開始,逐步檢視亞泥案中種種程序上的瑕疵,在部落尚未進行法律賦予我們的諮商同意權利之前,不得再核准亞泥展限。

【充分知情是諮商同意權的原則,請政府協助部落,且要求亞泥必須做到】

自救會也希望政府各部門可以協助我們充分瞭解亞泥持續挖礦對礦下部落居住安全的影響、預計挖到何年何月、未來轉型與員工安置等議題的規劃,這些資訊的揭露和和理解,是踐行諮商同意權的前題。

自救會也在此鄭重呼籲亞洲水泥公司,請自重,別再用「工作權」來嚇唬、恐嚇部落族人及亞泥員工,別再用惡劣至極的手段分化太魯閣族人,共存共榮是要建立在「公平對等」的關係上,亞泥分化族人的惡質行徑,是不可能有「共存共榮」的,我們無法再容忍亞泥這些分化挑撥的行徑,在此呼籲亞泥停止這些行為及言論。

礦下部落會主動邀請「玻士岸部落會議」一起討論、說明礦下部落族人的心聲及共同面對亞泥採礦案,為了我們的居住安全、原住民族既有的權利和子孫後代的未來,我們會繼續堅持努力下去!

● 亞泥案律師團成員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表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原基法》第20、21條、《經社文國際公約》第15條、「經社文權利委員會」第21號「一般性意見」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經濟部應接受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94年《原基法》公布前,「亞泥案」已有礦業用地且實際進行採礦,原住民族無從在「礦業用地核定時」表示意見,因此在「礦權展限」階段,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以保障原住民對於該決策之程序權。我們希望「經濟部」接受判決結果,不要上訴,以展現政府對於落實《憲法》、《原基法》及「國際公約」對原住民族保障的決心。

【現行礦業法停不下亞泥,應盡速修法】

現行《礦業法》第13條:「…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造成即使展限處分被「撤銷」,在申請「駁回」之前,亞泥仍可繼續採礦,對受影響的周邊居民保障不足,應盡速進行《礦業法》改革,明定「展限准駁期間」應「停止」採礦。

另亞泥應提出關礦計畫,具體說明未來將如何恢復環境、透過礦場的轉型再利用維繫社區經濟,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永續發展。

● 台灣環保聯盟 政策專員 潘翰聲則表示:

帶著《環保運動史料彙編》,回顧1990年代反對水泥業產業東移的運動,當時環保聯盟花蓮分會等環保團體的質疑如今已驗證,水泥產能果然遠高於國內需求,導致有半數以上的水泥外銷,這是販賣國土的高汙染、高耗能產業。只要水泥業砍掉一半產能,電力供應就會更寬裕。

【礦業改革!轉型正義的環境課題】

早年,水泥廠在接近市場的台灣西部設廠,受民眾強力抗爭而東移,是對原住民地區的島內殖民,是必須處理「轉型正義」的環境課題。而今,水泥業者在報紙刊登的廣告,和二、三十年前同款的套路,以工作要脅作為無良財團的盾牌,來對抗原住民的生存權。

亞泥設廠時,台灣才在民主轉型初期,法規並不完善,水泥產業政策並未得到全民同意,個別的設廠案也沒有辦理環評、沒有經過原住民「諮商同意」的程序。

《礦業法》修正草案,在前立委高志鵬等人的推動下通過初審,包括亞泥在內的大型礦場必須補辦環評的條文,目前只待「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程序」的相關條文協商,九月開始的本屆最後一個會期務必要三讀通過,否則徐旭東就「逃掉了」。

【環保聯盟:要求經濟部放棄上訴】

當時的經濟部,竟然在立法院審議中偷偷通過亞泥的礦權展限案,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被朝野立委強力譴責藐視國會,如今高等行政法院已經撤銷展限的行政處分,經濟部應該放棄上訴,讓亞泥自己去面對司法,國家應該回歸社會價值衝突的衡平角色,「幫蔡英文跟徐旭東切乾淨」。

● 社團法人野薑花公民協會 監事 陳吉仁 律師認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照《原基法》認定亞泥沒有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認為這樣的內容完全是依照法令所為的判決,這個依法判決的內容並沒有什麼疑義、瑕疵;

當然,依法經濟部當然可以上訴,但是我們呼籲經濟部,首先,既然行政院都號稱要尊重原住民族的權益,也非常關注環境保護,甚至認為非常願意傾聽民意、尊重法治,那麼既然判決沒有瑕疵,經濟部就不要再隨意編織理由,進行上訴;這非常不負責任,也違背了執政黨一直以來的理念 ─ 環保、愛鄉土、尊重原住民;請民進黨執政下的經濟部、行政院可以勇敢作出不要再上訴的決定。

● 社團法人野薑花公民協會 陳雪梨 理事長則是提問道:

我們美麗的海岸線還需要這樣的工廠嗎?

【東部水泥業再思考】

陳雪梨 理事長表示:關於亞泥案,我們誠懇呼籲

 1). 經濟部不要上訴

 2). 立法院下個會期必須通過礦業法修法

 3). 呼籲亞泥與時俱進,愛惜台灣土地,不要再堅持上訴

台灣的水泥業需要重新思考:我們是否值得以破壞環境、挖掘自己的土地資源去做外銷?尤其東部水泥業的場址都是位於國家公園附近,同樣的地方,我們可以想像:如果好好地復育,發展休閒觀光產業,所產生的就業機會及產值,應當不會輸給水泥業,我們呼籲經濟部多在這些方面著力,水泥工廠一旦畫下終止符,屆時由國家及民間投入一定的資源重新做規劃,應該不是問題。

另一方面,業者,包括亞泥,也可以從轉型、永續發展、地方創生產業這些方面多做思考。希望大家一起來愛護台灣這塊土地的美好環境!

【從人權公約看亞泥展限】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黃怡碧 執行長 則是從人權公約的角度,對於亞泥案提出另一個角度的專業意見:

1.2016年8月1日的國際原住民族日,蔡英文總統代表國家向原住民族為400年來承受的壓迫,說了10次道歉,並說這是和解的開始。如果這10次道歉有任何一句是真心誠意,那麼,政府不該讓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出了總統府就寸步難行。如果政府部門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總統府必須召開會議來協商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6條)。

2.本案涉及的部落諮商與同意權除了受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保障外, 在國際法上還受到聯合國2007《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以及對台灣有法律拘束力的幾項國際人權公約的保障。原住民族的事前的自由知情同意權(free prior informed consent)的規範基礎與上位概念,來自於民族自決權,受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合稱兩公約,透過兩公約施行法自2009年12月產生法律拘束力)第一條的保障。而土地與資源利用必須獲得原住民族的事前自由知情同意,除了受到兩公約第一條衍生之保障外,也分別受到兩公約,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台灣還未退出聯合國前就已於1970完成批准程序)中涉及原住民族文化權之相關保障 (ICCPR第27條、ICESCR第15條及其第21號一般性意見、ICERD第23號一般性意見)。

3.以破壞剝削原住民族土地、資源,在原住民族土地上放置有毒物質已經嚴重破壞原住民族的發展權與生存權,以及自然環境與資源的永續發展。一邊鞠躬向原住民族道歉,一邊自居為企業代理人與企業合作無間,讓亞泥獨享開發的利益,卻把環境破壞的成本讓當地部落承擔,完全違背上述人權公約和《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根據該宣言,原住民族對於其傳統領域的擁有、利用、傳承,應該得到尊重(26條),並且獲得參與決策的權利(27條),特別是對於礦物開採必須與原住民族協商合作並經其事前知情同意(32條), 並且在土地資源受到破壞時有要求回復和補償的權利(28條)。而攸關原住民族權益的法律與政策制定也必須向原住民族諮商(19條)。

4.目前的《礦業法》,只要片面提存,就可以「先行使用其土地」的規定,完全破壞了上述參與協商、取得部落同意的原則,讓《原基法》的規定形同具文。106年經濟部以超乎尋常的速度確認亞泥再挖20年的展限,僅憑行政院105年11月7日片面認定舊礦展限不適用《原基法》第21條、實質架空《原基法》的會議結論,免除了亞泥應踐行部落諮商同意權的義務。法院已經明確指出行政院此一由張景森、林萬億政委所主持的這場會議結論違法,經濟部應該明確地遵循正式程序,對亞泥開採進行當地的環境和健康影響評估、以及對部落個人的土地權、居住權和部落文化傳承的影響。並且擬定長期計畫,尋求當地族人的同意。如果未獲同意,就應立即啟動環境復原計畫。經濟部絕對不能淪為協助企業剝削族人的幫兇。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