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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宜蘭重要水源面臨開發威脅 呼籲林姿妙勿亂搞重劃炒地皮

文/立法委員陳椒華國會辦公室

宜蘭重要水源面臨開發威脅  水利署應調查評估
呼籲林姿妙勿亂搞重劃炒地皮  保護深溝水源

全縣沒水庫、靠豐沛地下水的宜蘭重要水源—員山深溝面臨重大開發威脅!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協助在地團體會同環團召開記者會,為供應宜蘭溪北五鄉鎮22萬人生活用水以及宜蘭市、員山鄉廣大農田灌溉水請命,訴求水利署應進行完整的地下水資源保育調查評估,要求宜蘭縣政府在調查完成前不應貿然進行農地重劃開發,呼籲林姿妙縣長應保護宜蘭溪北重要水源,而非破壞水源地水脈來炒地皮,影響民生用水水質。 

立法委員陳椒華指出,宜蘭為全台少數沒有水庫的縣市,全仰賴豐沛的地下水水源,然而供應宜蘭溪北五鄉鎮22萬人生活用水以及宜蘭市、員山鄉廣大農田灌溉水的深溝自來水園區周圍淺層伏流水,即將受到各種開發行為的破壞威脅。要求水利署在今年即將進行的「宜蘭員山地區地下水資源保育調查評估」計畫應做完整的評估,而開發權責機關宜蘭縣政府應提出具體作為,以保全宜蘭人賴以為生的重要水源。

陳椒華表示,前年(2021年)才發生我國74年來最嚴重旱災,各地皆面臨缺水,紛紛減壓供水、限水,甚至休耕、歇業等慘況,唯獨宜蘭沒水庫還不缺水,正因為擁有三面環山湧入蘭陽平原的地下大水庫。陳椒華表示,極端氣候下更應珍惜這個天然資源,然而吸納豐沛伏流水的深溝自來水園區周邊正規畫進行農地重劃、觀光工廠擴建等開發,卻沒有任何依據基礎調查而制定的相關規範來保護水資源免於遭開發破壞,等同宜蘭22萬人的生活用水沒有任何保護措施,呼籲宜蘭縣政府不可貿然放行開發,更應中央地方積極合作儘速確認此區地下水源的脆弱度以及容許開發之限制,才能為子孫守下珍貴的水資源。

宜蘭惜溪聯盟召集人康芳銘表示,重劃範圍內的大湖溪流域,涵蓋深溝自來水園區的淺層伏流含水層(深度5公尺以內) ,水脈流動極為敏感,水質及水量直接影響宜蘭溪北地區的民生用水。然而周圍約190公頃的農地重劃開發,將新闢農路、混凝土灌排水路以及坵塊整地,全面改變地表水文,大幅降低地下水補注的入滲水量,其基礎夯實將造成水力傳導度與流通係數的改變,阻斷淺層伏流水脈,嚴重影響溪北地區自來水之穩定供應,隨之而來的農舍大量開發、農藥使用、家庭廢水、餐飲業廢水等將造成大量農排汙染,地表逕流入滲後將大幅增加自來水園區及周邊地下水污染機率。再者,此區域為蘭陽平原上僅存百年來未曾改變的傳統農業文化地景,尚未列入保護區,重劃後將全面消失,嚴重衝擊具地方特色的觀光休閒產業發展及農村社區地方創生契機。因此宜蘭縣政府辦理農地重劃,不可不慎,應該都要納入評估!

守護宜蘭工作坊代表人、也是在宜蘭耕作的小農李玉菁表示,《農地重劃條例》是在民國69年制定,當年的時空背景的確有排水不良、歷經嚴重水災農民乏力重建等問題,而有重劃的必要性,但43年後的今天,審視《農地重劃條例》第6條的重劃要件與宜蘭水源區內城和尚德村的地理現況,實在沒有辦理重劃的必要,而造成影響水資源的風險。李玉菁進一步表示,以她在內城耕作超過十年的農耕經驗,沒有農機械的阻礙或產量的問題,反而是氣候變遷、久旱未雨,才造成缺水灌溉影響產量,未重劃的區域才有比鄰的大面積土地可以耕作,重劃過後的農地,反被道路分割、斷裂,增加跟各田區的地主或耕作者之間的協調成本,而農夫面臨最嚴竣的難題,就是農地變成房子,使建築物的陰影、造成的風切角度,影響農產品質和產能。因此重劃、開發不是為了農業生產,而是為了利益翻倍,而這正是政府應極力把關的責任,以守護農地及水資源為優先考量才對。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表示,攸關宜蘭20多萬人重要水資源不能輕忽,農地重劃、挖道路勢必帶來衝擊。由水利署的「宜蘭員山地區地下水保育調查」得知,員山地面水水質多為未(稍)受污染、地下水質低於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水量方面,深溝淨水場附近之各測站區域雨量分配均勻,水位呈現穩定狀態,豐枯水期地下水位變化幅度不大,宜蘭擁有如此優良資源,在極端氣候下尤其珍貴,地調所更劃設此區為地下水補注敏感區,應進行之基地地質及水文調查,確立更嚴格的開發規範以保護此資源,切勿短視近利只看到重劃後土地暴漲利益,而忘了老天爺賞賜的自然資源,忽略了生物多樣性及水源保護的問題,最後破壞掉了,政府要再臨渴掘井也來不及了。

陳椒華及民間團體要求水利署及宜蘭縣政府:

1.完整的員山地區地下水資源保育調查及開發行為影響評估成果未完成前,不應貿然進行重劃或開發工程。

2.建立地下水補注區及水源敏感區之農地開發及管制辦法,及創新湧泉區農地生態補貼機制之農地及鄉村規劃示範。

附註:

《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