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社運發電機

【聲明】勿草率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海洋規劃應循序漸進

文/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中華鯨豚協會、彰化  縣環境保護聯盟

立法院於112年3月20日急排審「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下稱草案),並於當週就完成逐條審議,行政院於新聞稿說明,是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及兼顧環境永續目標,然而草率地立法,恐造成後續海洋利用發生更多爭議,而有悖於立法目的。

草案臚列海洋產業,從海洋能源、非生物資源、礦資源、漁業、文化、運動、運輸、監測,到環境保護等等共十六個項目。於單一法案中處理十餘項性質高度歧異的產業或議題;產生許多條文的文字空泛或內部不周等問題。

  • 定義不清

首先,是定義不清。草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海洋能源」是否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海洋能」定義相同?抑或涵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的「離岸風力發電」?又草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海洋非生物資源」與同項第四款之「海洋礦資源」有何不同?實際上,海洋資源一般可分為生物資源與非生物資源,後者可再分為物理資源(即海洋能)、化學資源(各種化學元素)、地質資源(海域砂石、礦床、石油與天然氣)三類,因此,「海洋非生物資源」應包含「海洋礦資源」。

  • 無差別地獎勵補貼砂石、礦產及遠洋漁業

為因應氣候變遷與全球海洋保護區劃設之倡議,使用「海洋地質資源」之產業應予以抑制,但本草案對「所有海洋產業」,包含前述採取海域砂石、礦產等地質資源之產業,皆站在鼓勵發展之立場,而提供稅捐優惠或輔導獎勵。相似的問題也發生在遠洋漁業上,國際間已普遍同意「遠洋漁業補貼」屬於有害環境之補貼。因此,哪些海洋產業需予以扶助以促進發展升級,哪些應盡速推動其輔導轉型,草案應加以區分。

  • 海洋資料庫功能不彰

目前海洋資料散落於公私部門及學術機構,草案第五條第二項僅要求各機關(構)有配合提供資料的義務,顯違背海洋基本法第十二條規範意旨,且草案未保障人民申請資料之權利,顯未落實資訊公開之精神。

  • 草率立法

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更是誇張的空白授權。依其立法說明:「鑒於本條例相關機制之建立尚需一段期間準備」,若真如此,則行政院應當協調各部會做好相關機制之準備再推動立法,而非在大選前為端出政績而草率立法。

  • 缺乏永續發展目標

草案全無海洋基本法第三條「追求友善環境、永續發展、資源合理有效利用」之精神,亦無行政院於新聞稿所稱「兼顧環境永續目標」。除前述不宜再發展的產業,對於海洋產業涉及海域空間衝突及不同目的主管機關間權責之衝突,草案第四條第二項僅簡單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的方式帶過。然而面對日益擁擠的海洋空間,我們認為,依海洋基本法第四條制訂「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建立制度化的先期協調審議平臺,才是海洋產業發展的正解。

我們的訴求:

一、優先推動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協調不同海洋使用目的間之衝突,避免新興能源產業凌駕於漁業及海洋保護之上。

二、全面檢討目前草案中,「海洋產業」定義不清、涵蓋過廣;錯誤獎勵、規避責任等問題,並應於擬定好相關機制,及納入環境永續目標之實際做法後,再行提出。

三、強化既有海洋資料庫的協調整合,並落實資訊公開;有公民參與才有良好的海洋治理。